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流程
1、 书面提议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议题要求召开临时开业主大会。 提议书应当明确提出需要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并且应当明确提出更换成员的理由。该提议应获得20% 以上业主联名签署同意后递交小区业主委员会。
2、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3、 业主委员会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通知和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十五天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知,将需要表决的议题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同时应当告知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才能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相关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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