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侦探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工行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工行业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工行业 企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行业准入公告是落实准入管理要求的有效手段,是落实准入条件的具体措施,是行业管理模式的积极创新,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淘汰落后、节能减排、兼并重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一、充分认识行业准入公告的重要性

(一)行业准入公告是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准入公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给符合产业的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促使达不到准入要求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联合重组等方式寻找发展出路。坚持没有合法(规)项目建设手续不予公告原则,使得项目未批先建得到抑制;坚持存有落后产能未淘汰不予公告,促使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坚持主体工艺装备和规模达不到准入条件不予公告,引导企业项目投资和技术改造;坚持节能环保设施和指标达不到要求不予公告,促进企业加大节能环保投入,保证设施的完善和正常运行。

(二)行业准入公告是产业引导金融、财税、土地、

贸易等的重要窗口。有关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对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已达成共识,形成了工作配合机制,并在相关实施中以准入名单为依据进行分类管理。银监会要求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予信贷支持;要求资本市场融资必须为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商务部要求只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才能取得出口资质并发放配额。这些与准入公告的挂钩,进一步树立了行业准入公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使得企业主动接受监督,认真执行国家产业。

(三)行业准入公告是企业、、社会的互动平台,也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行业准入公告由企业自愿申请、监管发布、社会各界监督,构建了企业、、社会之间的互动平台和监督平台。企业通过进入公告名单,主动接受监督,获得了更好的发展环境;通过全面复核企业合法手续文件、工艺装备和节能环保等设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各界通过公告的企业名单,监督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经过共同努力,准入公告平台的公信力得到了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广泛认同,企业由原来观望徘徊转向主动申报,由被动对社会负责转向主动对社会负责,相关由与公告部分对接转向全面对接。同时,社会各界对该平台的监督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促使我们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要求,努力做好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各项工作。

二、关于化工行业企业准入管理工作的要求

目前已正式颁布或修订的化工行业准入条件有: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 第号)、磷铵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31号)、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 第6号)、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工产业[2010]第99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 第8号)、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产业[2008年] 第 17 号),具体准入条件及申请表请登录工信部网站下载。

(一)关于对已准入企业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已准入企业的监督检查,是维护准入公告公信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准入公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每年要对已准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公告管理办法要求把工作做好做实,全面检查已公告企业法人名下所有项目情况,以及是否存有应淘汰的落后产能情况,提出检查意见或限期整改意见,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我们。

对有限期淘汰装备的企业将不再准入,对已公告企业中存有限期淘汰装备的,将在今后进行监督检查和清理,各地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行业准入公告工作的顺利

推进。

(二)关于对未准入企业的申报工作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磷铵行业准入条件、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纯碱行业准入条件、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等化工行业产业颁布以来,还有多数化工企业未进行行业准入申请,影响了我省化工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相关优惠的落实,因此今后要大力宣贯行业准入公告的重要性 ,加强化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和程序积极组织申报工作。

各地要把化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与淘汰落后、兼并重组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按期或提前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3月24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