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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划标准_整理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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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

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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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

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9年

总则

规划原则

景城统筹、城乡统筹、全域规划

风景区发展与镇域整体发展紧密衔接,镇域内各村整体进行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村镇之间在空间布局、产业互补、设施共享等方面的协调,达到整体效益最优,实现互相促进、共同奔向小康的奋斗目标。

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科学布局

以保护生态和保证安全为前提,在充分考虑生态承载力的条件下,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生态资源,尊重客观自然基础,对生产力、人口和场镇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建设用地和人口。 传承历史、弘扬文化、突出特色

要注重保护地方历史遗存,尊重和弘扬地方文化,强调地域文化特质,把地域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自然历史文化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体现和发扬地方的特色。 规划期限

依据峨眉山市总体规划要求,确定本次高桥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峨眉山市城总体规划一致。确定为:近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5年。 规划范围

本次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规划。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范围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范围即为镇域范围,面积共计约75平方公里,包括14个村,一个集镇(高桥镇)。 城镇规划范围

依据峨眉山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市规划区范围,合理确定高桥镇城镇规划区范围。至远期2035年城镇规划范围约21.66平方公里(包括中兴社区、万槽村、福田村、张沟村、高桥村、余村村、高桥村),其中集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约3.45平方公里。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定位及目标 规划定位

整体定位:峨眉风景区新门户、人文生态旅游体验区

规划目标

紧抓峨眉山市建设“绿水青山典范城市”契机,依据峨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高桥镇的战略要求,依托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充分发挥临江河、老街古镇及山水田园资源,将高桥打造成为风景区重要旅游服务基地及山、水、田、城融合的生态人文景区。 规划措施

1、保护生态,凸显良好的山水田园生态环境。 2、强化文态,延续峨眉文脉,重塑高桥镇自身特色。

3、提升业态,做强风景区新门户与乡村休闲度假产业,实现产业提档升级。 4、优化形态,将“城镇融田、乡村入山”,形成城田相融、城山相融的城镇空间。 镇域空间结构

高桥镇在峨眉山市总体规划及风景区总体规划指导下,产业重点依托风景区新门户新通道及新基地建设,壮大旅游服务产业,融合城乡发展,形成“两轴、两心、三片”镇域发展空间结构:

两轴:临江河生态文化旅游轴——片区特色发展轴线,临江河紧密联系了峨眉山风景区、高桥及罗目古镇,未来形成片区重要的生态文化旅游轴线。

峨眉山城镇发展轴——片区重要产业发展轴线,是贯穿峨眉山市南北的交通干线,沿线带动高桥镇区及重要村落、景区发展。

两心:城镇综合服务中心——以高桥镇区及镇域北部村落为主体,重点突出城镇综合服务功能。

张沟旅游镇服务中心——旅游接待核心区域 三片:

四季坪景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区域

张沟生态旅游休闲区——依托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结合黄茅村、张沟村等现有旅游资源,结合高桥镇发展意向,着重打造峨眉后山旅游形成高桥张沟生态旅游休闲区。

茶禅田园综合体示范区——以大溪河区域所在村庄包括汪坎、两河村、杨寺、云福村、严寺村、王李村为主体以绿色农产品种植为主结合部分工矿产品采集及加工为主的产业片区。将茶叶种植与观光、体验农业结合,打造健康度假旅游区。 人口规模 总人口预测

近期至2020年镇域户籍人口为1.87万人、常住人口1.74万人。 远期至2035年镇域户籍人口为2.43万人、常住人口2.37万人。 城镇人口

近期2020年城镇人口为1.2万人(其中景区安置人口0.18万人)。 远期2035年城镇人口为2.0万人(其中景区安置人口0.6万人)。 旅游人口预测

近期2020年城镇日均旅游人口为0.2万人。

远期2035年城镇日均旅游人口为1.0万人。 城镇化水平

城镇化率现状(2018年)为30.6%;城镇化率近期(2020年)为69.2%;城镇化率远期(2035年)为84.2%。 镇村体系规划 等级结构规划

高桥镇镇村体系等级结构规划为三个层次,分别为:

(1)中心场镇——高桥镇镇区(原福田村、万槽村、张沟村、汪坎村、高桥村、余村村域中兴社区纳入中心镇区范围)

(2)中心村——严寺村、黄茅村

(3)基层村——两河村、观音村、寨子村、王李村、云福村、杨寺村 职能结构规划

依据各村现状资源及发展方向将各村职能划定一下四类:旅游型乡村、农旅型乡村、农贸型乡村。

(1)高桥镇镇区:中心镇区是全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承担主要旅游服务设施功能,中心镇区包括:中兴社区、万槽村、福田村、张沟村、高桥村、余村村、高桥村。

(2)旅游型乡村——以风景区游览、旅游设施配套为主要职能的乡村。包括——黄茅村、观音村。

(3)农旅型乡村——以农业种植、农事体验旅游为主要职能的乡村。包括:严寺村、云福村、两河村、寨子村。

(4)农贸型乡村——有良好交通区位优势,以特色农业、传统工艺商贸为主要职能的乡村。包括:杨寺村、王李村。 镇域旅游规划 镇域旅游发展目标

提炼优势,把握特点,赋予全新内涵,以全域旅游理念把高桥镇打造成为具有独特生态、人文优势,集文化生态观光、度假、养生为一体的国际生态度假旅游目的城镇。 旅游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两核、两轴、三片,两环、多点”的发展总体布局。

一心:以高桥场镇和旅游服务中心为核心的旅游接待区域。进一步改善镇区环境,提升品位,完善功能,结合旅游服务中心,打造国际生态度假旅游目的地核心区域;

两核:依托现有绿色工业旅游基础形成两处工业旅游核心节点;

两轴:临江河生态文化旅游轴——片区旅游特色发展轴线,临江河紧密联系了峨眉山风景区、高桥及罗目古镇,形成片区重要的生态文化旅游轴线。

环遗产旅游带旅游产业发展轴——积极对接环遗产旅游带,是环峨眉山遗产旅游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桥镇重要的旅游产业发展轴线

三片:四季坪景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区域

张沟生态旅游休闲区——依托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结合黄茅村、张沟村等现有旅游资源,结合峨眉后山旅游形成高桥张沟生态旅游休闲区。

茶禅田园综合体旅游片区——茶叶种植与观光、以禅茶养生、体验农业为主的健康度假旅游区。

两环:串联高桥镇主要旅游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的旅游环线,为生态旅游休闲环线和禅茶田园乡村旅游环线;

多点:挖掘镇域具有文化、景观价值的旅游资源,形成多处旅游节点。 镇域交通规划 公路

结合《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乐汉高速在镇域东部过境,并在罗目镇设置出入口,距高桥镇区仅2公里。

规划国道G245,主线达到一级公路,路基宽度14.5米,支线在现状S306基础上提升等级,连接龙池镇。

规划张沟旅游快速通道,实现峨眉山新门户与高铁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外部交通接口的快速联系。张沟旅游快速通道应按一级公路设计与实施,并严格控制沿线交叉口数量,设计时速不得低于60km/h。

规划镇区经严寺村至两河村道路,规划镇区经汪坎村至寨子村道路,寨子村至黄茅村,并延伸至峨眉山风景区内。均达到二级公路设计水平,路基宽度不得低于8.5米。 交通场站

在张沟旅游快速通道两侧规划大型综合交通转换枢纽。北侧布置公共交通转换枢纽,设施包括长途汽车站、公交首末站、进山观光电瓶车停车场、游客集散中心及大型广场,占地面积2.76公顷;南侧大型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6.52公顷。

规划农村公交系统,在镇区、黄茅村、寨子村、两河村规划农村公交首末站,在其他各村、社区、大型聚居点规划农村公交中间站。 给水工程规划

全镇远期(2035年)总用水量为8061m3/日。镇区给水来自峨眉山市自来水厂,其它各村水源主要以山溪水和地下水为主,自建集中供水设施供水。

镇域给水管网按枝状系统布置,镇区按环状系统布置。各居住地的消防用水原则上由给水管网供给,各居住地的供水系统要按消防蓄水容量设计。

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管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源保护和卫生防护工作。

城镇性质与规模

城镇性质

峨眉风景区名胜区主要旅游门户及接待基地;以禅茶文化为特色,以康养度假、运动休闲产业为主导的国际精品旅游镇。 场镇规模

城镇规划区现状常住人口约1.0万人(其中镇人口约0.5万人),建成区面积138公顷;规划近期(2020年)场镇常住人口1.2万人,场镇建设用地规模150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25.0平方米。规划远期(2035年)场镇常住人口为2.0万人、日均旅游人口为1.0万人,场镇建设用地345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14.8平方米。

城镇用地布局规划

用地发展方向

综合考虑高桥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经济、水文、大型基础设施布局等因素,未来风景区新门户的发展定位以及高桥——罗目镇区一体化发展的策略,本次规划明确高桥镇区发展方向为:向西向东发展,向西发展逐步形成旅游镇成为区域未来主要旅游服务设施聚集区域,向东发展完善提升城镇职能,并且联动罗目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 布局结构 布局结构

根据规划区功能定位和职能配置,城镇形成“一廊两心三片”的规划布局结构: 一廊:临江河生态文化廊道

沿河打造游览、休憩、娱乐、项目和设施,创造丰富多变的滨河景观。 两心:张沟旅游接待中心、老镇区综合服务中心

张沟旅游接待中心依托张沟旅游公路及邻近索道起点的优势,规划建设旅游服务中心、大型停车场、宾馆住宿等项目,形成峨眉景区南入口接待中心。

镇区综合服务中心依托现有省道及场镇公共服务设施,结合高桥老街规划发展商业、文化娱乐、医疗等功能,形成场镇中心。

三片:张沟旅游服务片区、万槽旅游度假片区、场镇综合服务片区

张沟旅游服务片区:靠近峨眉山风景区南入口,结合张沟旅游公路的建设,布局游客中心、大型停车场站、换乘服务中心、宾馆及其他旅游接待设施。

万槽旅游度假片区:依托赶山河两岸优美的自然风光,以度假式旅游功能为主,布局部分居住、商业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形成长期旅游中心。

场镇综合服务片区:位于原省道306以东,依托原有镇区沿临江河适度向东拓展与罗目古镇相呼应。布局居住、医疗、教育、商业等功能,形成综合服务区域。

土地利用控制规划

地开发强度指标 容积率(FAR)

各主要用地取值范围如下: 部分滨水商业用地:FAR≤0.6

低层为主的住宅用地、中小学、幼儿园:FAR≤1.2 多层为主的住宅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FAR≤1.8 医疗卫生用地:FAR≤2.2(现状医院) 市政设施用地按照相关专业进行控制。 建筑高度(BHR)

本规划旅游镇区域以低层建筑为主,场镇综合服务区建筑层数按4-6层为主,老街地块保留2-3层,BHR按标准控制为:

低层住宅用地、部分滨水商业用地、幼儿园: BHR≤12米

部分多层住宅用地、部分商业用地、中小学、行政办公用地: BHR≤18米 部分多层住宅用地: BHR≤21米

场镇综合服务区北侧住宅用地: BHR≤30米

医疗卫生用地: BHR≤24米(现状高桥医院高50米,新增医院按此标准控制) 市政设施用地按照相关专业进行控制 建筑密度(BD)

各主要用地取值范围如下: 低层住宅用地: BD≤35% 多住宅用地:BD≤30%

社区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BD≤30%

行政办公用地、文化活动中心、社会福利设施:BD≤40% 医疗卫生用地:BD≤30% 商业用地:BD≤50%

市政设施用地按照相关专业进行控制 绿地率(GAC)

本规划划分以下几种标准: 低层住宅用地:GAC≥35%

多层住宅用地:GAC≥30%

社区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GAC≥30%

行政办公用地、文化活动中心、社会福利设施:GAC≥30% 医疗卫生用地:GAC≥30% 商业用地:GAC≥25%

市政设施用地按照相关专业进行控制

镇(乡)总体规划编制

技 术 规 程

(征求意见稿)

(2012年5月24日)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指导和规范自治区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县政府驻地之外的镇和乡的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批。县政府驻地镇的镇域规划可以参照本规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镇和乡,经所在规划区的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参照本规程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设立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可以参照本规程。

1.0.3 镇(乡)总体规划包括镇(乡)域规划和镇区规划,镇(乡)域规划应覆盖镇(乡)行政辖区全部范围,镇区范围应在镇(乡)域规划中划定。 1.0.4 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期限原则上为远期10~20年,近期3~5年。

1.0.5 镇(乡)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及

所在市、县的上位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行动计划(2011-2020)》等政策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2 术 语

2.0.1 镇(乡)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单位。 2.0.2 重点镇

国家、自治区和地州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较为发达且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任务的镇。 2.0.3 镇(乡)域

镇(乡)的全部管辖地域范围。 2.0.4 镇区

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5 镇(乡)规划区

镇(乡)的镇区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必须实行城乡规划控制的区域。镇(乡)规划区的范围由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镇(乡)总体规划中划定。 2.0.5 行政村

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内实施村民自治并设置村民委员会的村庄聚落,通常由一个或者多个村庄组成。 2.0.6 中心村

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公共设施的农村社区(行政村),是城乡居民点最基层完整的规划单元。 2.0.7 基层村

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分为农业型村、牧业型村等)。 2.0.8 村庄

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集点。

3 基本规定

3.1 规划指导思想

立足于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扩大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贯彻以人为本、规划先行、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城乡统筹、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特色突出的规划指导思想。

3.2 规划研究的指导原则

3.2.1 应重点加强对区位条件、经济特征及发展趋势、地质地貌、水资源、生态环境、民族文化风俗与社会组织、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自然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内容的研究,科学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3.2.2 对于具有区位优势、产业发展基础、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镇或乡,可以采取适度集中建设发展的规划措施。

3.2.3 对于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比较贫乏、水量偏少和生态环境脆弱的镇或乡,规划编制时应首先落实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内容,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 3.2.4 应积极研究并挖掘地域文化、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等方面的特色,必要时进行专题研究,并在规划编制中突出地方特色,明确保护措施。

3.2.5 对于牧区的镇或乡,应重点加强对牧区临时性聚居、老年人和青少年人定居性聚居的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

3.3 规划编制的分类规范原则

3.3.1 镇区用地分类执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重点镇的镇区规划应参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镇区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3.3.2 根据镇(乡)实际状况确定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基本内容为所有镇(乡)总体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扩展内容为特定类型的镇(乡)应当包含的内容,选择内容为根据镇(乡)实际情况可以增加的内容。

3.4 建设用地的集约化原则

3.4.1 在满足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镇(乡)各类建设用地的集约化。镇(乡)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应实行分类指标管理。镇区以外的产业园区、工矿区等建设用地规模应纳入镇(乡)域规划。

3.4.2 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140平方米。重点镇、牧区镇和乡、工矿型镇和乡,具有自然、历史人文资源或民族特色的镇和乡等,经专题论证可适当提高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人。

3.4.3 村建设用地应在现状基础上适度推进集约化,村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要求,人均村建设用地标准应根据村庄建设现状、规划村庄宅基地标准、村庄庭院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

3.4.4 对于较为普遍发展庭院经济的村庄,村庄宅基地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农用地后核算村建设用地。规划中心村内较为集中布局公共设施的村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情况,适当提高人均村建设用地指标。镇区内有明显集聚分布的村庄可以另行制定人均村建设用地标准,但不得在镇区建设用地中重复计算。

3.5 规划强制性内容

3.5.1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镇(乡)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的内容。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以加粗黑体字明确表示,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表述应清晰可操作且无歧义。 3.5.2 镇(乡)域规划成果中,空间利用分区规划、镇区范围和规模、规划区范围和空间建设管制、交通设施布局、公益型公共设施布局、公用工程设施布局、环卫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标准及设施布局、历史文化和特色资源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

3.5.3 镇区规划中,公共设施布局、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公用工程设施布局、环卫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社会保障性住房布局、环境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

4 镇(乡)域规划编制内容

4.1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战略

分析上位规划要求和地域自然条件、资源基础、生态环境等状况;预测镇(乡)域人口增长及流动趋势,研究产业经济发展基础及趋势;提出镇(乡)域总体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确定镇(乡)域和镇区人口发展规模;研究并确定城镇化目标,提出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战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镇(乡)域的区域衔接与统筹发展方面的策略建议。

4.2 产业发展与统筹布局规划

明确镇(乡)域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以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目标和措施,提出三次

产业的发展目标和措施。统筹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畜牧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工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制定规划引导措施。

4.3 空间利用分区规划

4.3.1 根据地形地貌地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牧区保护、镇村建设及产业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确定空间利用的主导特性,划分河流水面和水资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园林保护区、牧业保护区、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镇(乡)村建设区、工业园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重要基础设施、其他等空间利用分区,提出规划导引和控制的原则性要求。

4.3.2 对于河流水面和水资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园林保护区、牧区保护区、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应提出明确的保护或修复性规划措施。

表4.3.2:镇(乡)域空间利用分区导引 主导用地性 分 类 质 1 镇(乡)建设用镇 区 地 镇(乡)村建设区 村庄建设用 村 庄 地 2 生产设施用地、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 仓储用地 农副产品加工区 3 河流湖泊 水资源 保护区 水域 水库坑塘 沟渠 滩涂 4 农田 保护区 水田 农田 水浇地 空间分区 开发利用 镇、乡居民点的镇区建设 农村居民点建设 集中工业 生产 水产品养殖、 滨水旅游、农业灌溉 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农业灌溉 农业灌溉 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 水生农作物种植、观光农业 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 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 林果种植、其它经济林种植、采摘旅游 用材林木、苗圃、观光旅游 牲畜养殖、旅游开发 矿产采掘、能源开发 设施建设 公共设施、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设施等 公共设施、工程设施等 生产设施、仓储设施、工程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防渗设施 沟渠疏浚、防渗设施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 园区绿化建设 生态保育 村镇绿化建设 严格保护河流水面及其周边划定岸线和水体保护范围,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地,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研究并重点加强坎儿井的保护 旱地 5 排涝设施、节水灌溉设施、机耕路、旅游服务设施 严格保护农田范围,保育水土条件,进行土地灌溉渠网、灌溉设施、大棚整理 等农业设施、机耕路、旅游服务设施 节水灌溉设施、 较严格保护,符合规划的防旱应急设施、 条件下可转为建设用地、大棚等农业设施、机耕路 进行土地整理 林业管理设施、林区作业路、旅依据生态功能评估,实行游服务设施、防(火)灾设施 较严格保护,园地与林地之间、林地与农田之间可林业管理设施、林区作业路、旅进行一定的转用 游服务设施、防(火)灾设施 严格保护牧区,实行以草生产设施、防灾抗灾设施 定畜,控制超载过牧 工矿基础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控制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加强可持续循环开发利用等 园林 保护区 牧区 保护区 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 林地 园地 林地 6 7 草地 牧草地 采矿用地 矿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重要保护资源 8 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 以保护为主,适度开发旅游 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严格保护区,应重点加强自然环境保护或修复 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根据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重要保护资源 9 沙漠 沙漠化区 植被覆盖 山区 裸岩砾石 保持文化遗产遗存的完整性,适度开发旅游 植树造林、修复生态 农林产品种植、旅游开发 旅游开发、矿藏采掘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口岸及其服务功能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重要公用设施 根据特定用途需要 核心保护区外可建设必要的管理及服务设施 在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适当加强生态环境改善 严格控制沙漠化地区范围 山林管理设施、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矿产采掘设施 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 依据生态敏感度评价,实行分级保护和修复 10 铁路 铁路及其必须的附属设施 公路及其必须的如加油站、维修、检查等附属设施 重点加强铁路、公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建设 公路 重要基础设施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机场 机场及其必须的附属设施 在确保机场安全的情况下加强机场周边生态防护 园林绿化建设 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宜积极加强生态防护 加强周边生态防护和用地内园林绿化 对外口岸 管道运输 口岸必须功能设施 地面或地下各类区域性运输管道 为区域服务的能源、水工、通信、广播电视、殡葬、环卫、排水等设施 根据特定用途需要 区域公用设施 11 其他 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等构成的特殊区域 注:“-”表示空缺。

4.4 镇村布局规划

4.4.1 提出镇、村统筹布局的总体方案,原则上应确定镇区、中心村、基层村的三级体系。在现状基础上对村庄布点、建设和整治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提出行政村撤并等调整建议。

4.4.2 划定镇区范围,明确性质和主要职能,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提出用地布局的规划引导原则。镇区应包含但不限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以根据实际用地条件和发展需要预留部分发展备用地。

4.4.3 选择村庄聚集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备、交通条件较好、建设发展条件较好、能够服务且带动周围村庄发展和建设的行政村作为中心村。镇(乡)域内的中心村布局应合理,满足为周边基层村提供基层公共服务的合理半径需要。

4.4.4 村庄布点规划应尊重现状,注重村庄布点与生产资料及社会资源之间的依存关系,注重保护当地的地域文化、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风俗习惯、特色风貌和生态环境。在现状村庄布点基础上,明确规划重点发展的规模较大村庄的布点、特色和定位。迁并村庄应极其慎重并应尊重村民意愿和落实迁并经费,确保迁并后的村民生产更方便、居住更安全、生活更有保障。

4.5 规划区

根据镇区远景建设发展控制需要,以及水源、生态环境、重要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要求,

或者独立工矿点、工业园区、重大建设项目等原因,划定镇(乡)规划区的范围。规划区可以集中成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多个不同片区组成。

4.6 空间建设管制

4.6.1 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安全、建设等因素,在镇(乡)规划区内划定蓝线、绿线、黄线、紫线,以及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规划管制的原则及措施。 4.6.2 禁建区指禁止城乡建设的地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

4.6.3 限建区指附有限制准入要求的城乡建设的地区。 4.6.4 适建区指适宜城乡建设的地区。

4.6.5 蓝线指需要保护的自然湖泊、河流、水库和渠道等水域、湿地及周边防护控制地域的控制界线。

4.6.6 绿线指需要保护的包括农田、林地等在内的各类绿地的控制界线。 4.6.7 黄线指需要保护的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工程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界线。 4.6.8 紫线指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历史保护需要划定的保护范围的界线。

4.7 交通系统规划

4.7.1 根据现状及有关规划,标注镇(乡)域范围内涉及的铁路线路及相应设施的用地范围。 4.7.2 确定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公路的线路走向,按照公路设计相关标准确定公路的等级和控制宽度。

4.7.3 规划镇(乡)域内的农村客运或公交线路。按照相关标准确定汽车站、火车站、城乡公交枢纽站和首末站的等级、布点和用地规模。原则确定加油站、停车场、物流点等交通设施的布点及用地规模。结合公路对区域连接性客运或公交线路提出规划建议。

4.8 公共设施规划

按镇区、中心村、基层村三个等级,明确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集贸市场等7类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和相应规模要求,提出主要公共设施的规划配套建设指标。

表4.8.1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 类 别 法庭 各专项管理机构 行政管理 派出所 警务室 居委会 村委会 专科院校 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 高级中学 教育机构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托儿所 项 目 名 称 党、政府、人大、团体机构 镇区 ● ○ ● ● — ● ○ ○ ○ ○ ● ● ● ● 中心村 — — — ○ ● — ● — — — ○ ● ● ● 基层村 — — — — ● — ● — — — — ○ ○ ● 文化站(室)和青少年活动中心 老年活动室 科技站、农技站 图书馆 展览倌、博物馆 影剧院、游乐健身场所 文体科技 广播电视台(站) 村广播室 体育场馆 室内体育活动室 文化活动场地 健身活动场地 宗教场所 计划生育站 防疫站、卫生监督站 医疗保健 医院、卫生院 休疗养院、专科诊所 门诊所 卫生所 便民商店 餐饮、小吃店 农资服务点 邮政局所 种子站 商业金融 银行、保险机构 农村信用社 药店 粮油店 燃料店(站) 物业管理 残障人康复中心 社会福利 集贸市场 敬老院 养老服务站 集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必须设置;“○”表示推荐或可以设置;“-”表示可以不需设置。

4.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4.9.1 供水设施

制定水资源利用策略,预测并确定工农业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量,确定供水方式和水源,划定水源保护范围,明确水厂布点及供水规模和范围,确定输水和供水主干网布局。 4.9.2 能源设施

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主要能源供应方式。预测并确定用电负荷(包括工农业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确定变电站的位置、等级和规模,布局输电网络;确定燃气供应方式,提倡利用沼气、太阳能、地热、水电等清洁能源。 4.9.3 通信设施

预测邮政、电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的发展需要,确定规划布局原则,明确主要通讯设施的布点及规模要求和主要管线布局。

4.10 环境卫生治理及环境保护规划

4.10.1 垃圾处理

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提出垃圾处理目标,确定垃圾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范围和方式。根据需要规划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中转设施,确定设施布局选点及占地规模。提倡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资源化处置,鼓励采用沼气、堆肥等处置方式。 4.10.2 污水治理

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提出污水处理的目标和原则,确定污水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范围及方式,明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规模、服务范围并布局主要污水干管;提出污(废)水综合利用或资源化的措施。 4.10.3 粪便处理设施

确定乡村粪便处理的方式和用途,鼓励粪便资源化处理。实施集中处理的,要根据人口密度和运行管理能力等规划处理设施的位置和占地规模。鼓励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小规模有机垃圾堆肥场。

4.10.4 生产污染防治

明确主要生产性污染源和污染物,采取相应的规划布局措施,新污染性生产项目相对集中且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及治理措施,落实生产性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场选址和有关治理措施,提倡废弃物在确保无害的基础上实现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4.11 防灾减灾规划

4.11.1 总结镇(乡)域内灾害特征,以中心村为防灾减灾基本单元,整合各类减灾资源,确定综合防灾减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对于抗震、防洪排涝、防风灾、防雪灾、消防、人防、地质灾害防治等提出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灾减灾措施;迁建村庄和新建镇区必须进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4.11.2 抗震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镇(乡),进行建设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并根据相关标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明确抗震物资及设施的部署,提出应急避难场所的分布、主要救援通道和生命线工程的建设原则和要求,明确防灾救灾的规划措施。 4.11.3 防洪排涝

对于存在洪涝灾害的镇(乡),应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提出防洪标准,确定防洪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要求,明确重点防范地区和单位,提出防内涝灾害的标准并规划排涝设施。 4.11.4 防风灾

对于易受风灾影响的镇(乡),应研究风灾发生的主要区域及特征,,明确重点防范地区和单位确定防风林带布局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灾救灾的规划措施。

4.11.5 防雪灾

对于易受雪灾影响的镇和乡,应研究雪灾发生的主要区域和特征,明确重点防范地区和单位,确定防灾物资及设施的部署,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灾救灾的规划措施。 4.11.6 消防

明确重点消防单位,原则确定镇区、村庄、工业园区等重点地区的消防标准和措施。镇和有条件的乡应在镇区内规划消防站。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设在镇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地带。

4.11.7 地质灾害防治

存在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陷、断层地裂、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的镇和乡,应划定灾害易发区域,提出防治措施,并对规划建设用地选址和布局提出原则和要求。

4.12 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规划

4.12.1 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的镇和乡,应参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 4.12.2 具有上述资源但尚未申报的镇和乡,应提出申报要求。

4.12.3 对于达不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名镇名村等设立标准,但拥有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的镇和乡,宜参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规划并提出保护措施。

4.13 特色风貌规划

应积极研究并挖掘地域文化、自然和历史人文等风貌特色,对于具有独特风貌特色的镇和乡,宜积极组织编制特色风貌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和引导措施,指导镇(乡)域综合环境整治和镇村建设发展。

4.14 旅游规划

应积极研究并挖掘旅游资源,对于具有旅游开发基础或开发潜力的镇和乡,可以参照相关规范编制旅游规划,确定旅游开发目标,划定旅游景区、规划布局有关旅游接待设施,提出旅游开发措施。

4.15 近期规划实施措施

对规划的近期实施提出措施建议,明确近期重点发展地区,落实国家和地方援助项目,以及其它重点建设项目的布点。

5 镇区规划编制内容

5.1 用地布局规划

根据镇村布局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在分析现状建设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确定镇区居住、公共设施、生产设施、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工程设施、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规模和比例,落实各项用地的空间布局。

5.2 公共设施规划

根据镇(乡)域规划和相关规范,明确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发展目标及布局,确定用地范围或配套建设要求。

5.3 道路交通规划

5.3.1 道路系统

按照镇区规模等级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的配置和布局,确定道路的控制宽度、断面形式。 5.3.2 对外交通

确定镇区道路系统与公路、铁路等对外交通设施之间的联系。 5.3.3 交通设施

确定镇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公交首末站、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布局及用地范围。

5.4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5.4.1 根据镇(乡)域规划和相关规范,明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的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各类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参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5.4.2 给水工程

集中式给水应明确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要求、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等内容。分散式给水应明确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选择及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取水设施等内容。

5.4.3 排水工程

排水工程规划应明确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排水量应主要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废水量。 5.4.4 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规划应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设施用电、居民生活用电。 5.4.5 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规划应确定燃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供气范围、管网布置和供气设施。

5.4.6 供热工程

供热工程规划应确定热源、供热方式、供热量,布置管网和供热设施,并根据采暖地区的经济和能源状况,充分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方式。 5.4.7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规划应包括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内容。

5.5 防灾减灾规划

5.5.1 根据镇(乡)域规划和相关规范,落实各项防灾减灾设施布局及建设标准,提出防灾减灾规划措施。镇区用地必须进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5.5.2 抗震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镇(乡),应根据相关标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确定主要救援通道,重点保障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提出防灾救灾,以及防止地震次生灾害的规划措施。 5.5.3 防洪排涝

根据洪灾类型,分别确定镇区防洪标准和排涝标准,布局防洪排涝设施,对于镇区内重要地区和重要设施,宜适当提升防洪排涝标准。 5.5.4 防风灾

对于易受风灾影响的镇区,选址应与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应明确防风林带布局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风灾规划措施。 5.5.5 防雪灾

对于易受雪灾影响的镇区,应明确防灾救灾的主要规划措施。 5.5.6 消防

明确消防安全布局和重点消防单位,设置消防站的镇(乡)应确定消防站位置和消防给水,对消防通信、消防设备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议。 5.5.7 地质灾害防治

镇区建设选址必须避免存在泥石流、滑坡、山崩、地陷、断层、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对于现状镇区存在地址灾害隐患,应提出明确的规划防治措施。

5.6 环境保护规划

5.6.1 生产污染防治

提出生产的污染控制和排放污染物的治理措施,生产项目应相对集中布置且与相邻用地间设置隔离带。 5.6.2 环境卫生

按照《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明确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环卫站等设施的设置标准和布局。 5.6.3 环境绿化

应根据地形地貌、现状绿地的特点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用地布局,统一安排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并对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及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周边绿地提出规划要求。

5.7 竖向规划

明确并协调镇区内规划道路控制点和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标高,确保排水畅通,减少用地平整土方土石方挖填工程量,安排镇区建设的取土和弃土地点。

5.8 旧区改造规划

对于确需较大规模推进旧镇区更新改造的,应划定旧区范围,明确旧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5.9 住房发展规划

明确镇区内居住用地的组织方式,落实各类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布局及建设标准。

5.10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对于拥有已经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或者虽然尚未认定但拥有具有保护价值的上述历史文化资源的镇区,应编制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对于符合有关标准但尚未申报的上述历史文化资源,应提出申报要求。

5.11 特色风貌规划

根据镇(乡)域特色风貌研究和规划要求,积极探索镇区的特色风貌保护及规划引导,对于具有独特风貌特色的镇区或位于特色风貌地区的镇区,宜积极组织编制特色风貌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和引导措施。

5.12 近期建设规划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镇区近期建设范围,以及重点建设发展地区和建设项目,提供设计要求,达到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的深度。应确定近期建设范围内的道路和场地主要控制点坐标和竖向标高。重点研究并落实国家和地方援助项目的建设布局。

6 总体规划的成果形式

6.1 成果名称

镇(乡)总体规划的成果名称应统一采取《XX县(市)XX镇(乡)总体规划》的方式。

6.2 成果形式

6.2.1 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6.2.2 文本和规划图纸是规划成果的法定文件,应同时使用。文本应规范、准确、含义清晰,规划图纸内容应与文本一致。

6.2.3 说明书的内容主要为现状分析、规划内容说明和论证、对规划文本解释等,一般应附有基础资料和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现状图纸和分析性图纸应纳入说明书。

6.2.4 规划成果应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成果形式。纸质成果应为A3或A4规格,电子文件必须包含图纸的矢量化文件。

6.3 图 纸

6.3.1 图纸应分为现状图纸、规划图纸、分析性图纸。在确保规划内容清晰可见的情况下,不同名称的图纸可适当合并绘制。

6.3.2 镇(乡)域的图纸比例尺一般要求为1:10000~1:50000,镇区的图纸比例一般要求为1:1000~1:5000,应根据镇域和镇区范围具体情况确定。现状图纸和规划图纸应保持相同比例尺和图例,且图纸表达的范围应一致。分析性图纸不规定比例。

表6.3.2-1 镇(乡)域规划的主要规划图纸及内容要求

序号 1 图纸名称 区位图 图纸内容 基本 扩展 选择 ● ● 标明镇(乡)在县域或更大区域中所处的位置及主要交通网络 标明经济区划、落实主要农业生产区、畜牧业生镇(乡)域产业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工业园区、物流市场区、布局规划图 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并标注发展规模 明确镇(乡)村建设区、工业园区、河流水面和水资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园林保护区、牧区镇(乡)域空间保护区、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自然或文化遗利用分区规划图 产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重要基础设施、其他等空间利用分区 确定镇区范围、中心村和基层村、明确主要承担镇(乡)域镇村中心村中心服务功能的村庄布点、规划重点发展布局规划图 的规模较大的村庄布点、规划迁撤和现状保留村庄、确定村庄规模等级 镇(乡)域规划划定规划区范围,落实规划的三区范围和四线位区及其空间建设置 管制规划图 2 ● 3 ● 4 ●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标明铁路、公路等的等级和线路走向,明确客运、● 镇(乡)域交通公交线路,标明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城系统规划图 乡公交枢纽站和首末站,以及加油站、停车场、物流点等设施的选址布点和等级规模 按镇区、中心村、基层村三个等级标明行政管理、● 镇(乡)域公共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社会福利、商设施规划图 业金融、集贸市场等7类公共设施的配置及等级规模 镇(乡)域公用明确供水、供电、燃气、邮政、电讯、广播电视● 工程设施规划图 等公用工程设施的布点和主要管线布局 标明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中转设施的选址和规● 模; 镇(乡)域环境标明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和规模,以及污水集中卫生治理规划图 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和主要污水干管; 标明乡村粪便集中处理设施、有机垃圾堆肥场的选址和规模 划定镇(乡)域抗震、防洪排涝、防风灾、防雪● 镇(乡)域防灾灾、消防、人防、地质灾害防治等需要重点控制减灾规划图 的地区,标明各类灾害防治所需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救援通道的线路走向 镇(乡)域历史标明镇(乡)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 文化和特色景观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资源保护规划图 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的位置及其保护控制范围 镇(乡)域特色标明特色风貌资源,划分特色风貌分区,确定主 风貌规划图 要风貌节点、轴、带、界面等要素 镇(乡)域旅游标明主要旅游资源及景区范围,确定主要旅游接 规划图 待设施的布点及等级和规模 镇(乡)域近期标明近期重点发展地区,落实国家和地方援助项● 规划图 目,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的布点。 ● ● ● 注:“●”表示图纸的类型。

表6.3.2-2 镇区规划的主要规划图纸及内容要求 序号 1 2 3 图纸名称 镇区用地布局规划图 镇区公共设施规划图 镇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镇区工程设施规划图 镇区防灾减灾规划图 镇区环境保护规划图 镇区竖向规划图 镇区旧区改造规划图图 镇区住房发展规划图 镇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镇区特色风貌规划图 图纸内容 标明镇区范围内各类用地性质及边界 基本 扩展 选择 ● 4 5 6 7 8 9 10 11 标明镇区范围内独立占地公共设施的用地和非独立● 占地公共设施的配建位置。 标明镇区范围内的道路、对外交通设施,以及客运● 站、货运站、公交首末站、停车场,以及码头、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布局及用地范围 标明镇区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 通信等设施布点及其工程管线布局,以及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内容 标明镇区范围内的灾害防治重点地区和设施,标明● 各类灾害防护所需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救援通道的线路走向 标明镇区范围内的主要污染源、各项规划环境卫生● 设施、各类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和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周边绿地 标明镇区规划道路控制点和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标 高、镇区建设的取土和弃土地点 标明镇区范围内的旧区范围 ● ● 标明镇区范围内居住用地的空间组织、落实各类社● 会保障性住房的选点布局 标明镇区范围内历史文化保护的资源和地区范围 ● 明确镇区特色风貌分区,以及主要风貌节点、轴、 带和界面 ● 12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 明确镇区近期建设范围、重点建设发展地区和建设项 目、近期建设范围内的道路和场地主要控制点坐标和竖向标高、落实国家和地方援助项目的建设布局 ● 注:“●”表示图纸的类型。

7 总体规划的编制组织及审批

7.1 规划编制与审批单位

7.1.1 镇(乡)总体规划应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上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规范有关编制工作。

7.1.2 接受委托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7.1.3 镇(乡)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为上级人民政府,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总体规划应由所在规划区的人民政府审批。

7.2 公众参与

7.2.1 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单位应采取必要方式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系统整理并在成果中说明处理采纳的情况。

7.2.2 总体规划成果报送审批前,应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团体、公众和有关专家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对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公布。

7.3 组织编制及审批程序

7.3.1 镇(乡)总体规划,应由镇(乡)人民政府向负责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7.3.2 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及时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准确的必要基础资料,积极协助规划编制单位的现场调研。规划编制单位应展开深入细致调查研究,且对涉密的基础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7.3.3 镇(乡)总体规划的成果,应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连同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的采纳回复意见,报送审批机关。其中涉及村庄整体迁并内容的,还应附有该村庄的村民会议同意函件,且该函件应加盖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7.3.4 对于报送的镇(乡)总体规划成果,审批机关应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加技术审查,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召集相关专家组织成果专家评审会,技术审查意见应以文件方式反馈给组织编制的镇(乡)人民政府。

7.3.5 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审批机关的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总体规划成果,将有关修改说明与修改完善后的总体规划成果共同报送审批机关批准。

7.4 规划实施

7.4.1 镇(乡)总体规划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即进入实施阶段。

7.4.2 对于已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镇、乡人民政府应按法定程序向公众公布、展示规划成果,并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7.4.3 镇(乡)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宜根据实际需要形成配套的规划实施管理条文,保障规划

实施。

7.5 规划调整

7.5.1 镇(乡)总体规划实施后,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确需调整的,应区分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经有关程序完成规划调整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镇(乡)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7.5.2 规划强制性内容需要调整的,应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组织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成果,应按照原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7.5.3 总体规划非强制性内容需要调整的,应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报告,连同具体调整内容一起报送审批机关,经审批机关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备案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镇(乡)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附录A 镇区用地平衡表 类别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 2(hm) 现状 比例 (%) 人均 2(m/人) 面积 2(hm) 规划 比例 人均 2(%) (m/人) R 其 R1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中 其 中 其 中 R2 C C1 C2 C3 C4 C5 C6 M M1 M2 M3 M4 其 中 其 中 其 中 其 中 其中 二类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市场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T2 其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S1 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U 工程设施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U3 防灾设施用地 G 绿地 G1 公共绿地 G2 防护绿地 建设用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E1 水域 E2 农林用地 E3 牧草和养殖用地 E4 保护区 E5 墓地 E6 未利用地 E7 特殊用地 规划范围面积 100 100 注1:现状基期为201*年,现状常住人口****人;规划至20**年,规划常住人口*****人。

注2:镇区用地分类执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重点镇应另行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附录B 基础资料收集清单

1. 镇(乡)所在县、市的村镇体系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有关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

与镇(乡)总体规划编制有关的上位规划专项规划。

2. 镇(乡)域历史沿革、自然条件、地理区位等资料。

3. 镇(乡)域及分村人口及经济、社会统计资料(5-10年)。 4. 镇(乡)域现状各类特色园区类型、规模及其分布等资料。

5. 镇(乡)域或镇区建设发展可能涉及地域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各类灾害等资

料。

6. 镇(乡)域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绿洲和坎儿井、农林和牧区保护等概况及

分布特征资料。

7. 镇(乡)域矿产和能源等资源状况及分布特征资料。

8. 镇(乡)域和镇区内现状公共设施类型、规模和分布资料。 9. 镇(乡)域和镇区内公用工程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特征。

10. 镇(乡)域和镇区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料,重点提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名录及分布资料。

11. 满足规划编制需要的镇域和镇区建设发展可能涉及地域范围内的地形图。镇(乡)域的

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10000~1:50000,图纸上应清晰标注行政村界线。镇区的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0~1:500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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