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城镇供水方案

城镇供水方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实施方案之九

城镇供水工程专项普查

实施方案

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普查概述.................................................................................................. 3

1.1普查目标与任务...................................................................................... 3 1.2 普查时点................................................................................................. 3 1.3普查对象和范围...................................................................................... 3 1.4 普查内容................................................................................................. 3 1.5普查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 4 1.6工作职责.................................................................................................. 6 1.7普查进度计划.......................................................................................... 6 第二章 清查登记阶段........................................................................................ 7

2.1目的和内容.............................................................................................. 7 2.2普查对象清查.......................................................................................... 7 2.3普查数据获取.......................................................................................... 8 2.4清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9 第三章 普查及填表上报阶段............................................................................ 10

3.1普查任务................................................................................................ 10 3.2普查内容................................................................................................ 10 3.3普查表的填报........................................................................................ 10 3.4 填表要求............................................................................................... 11 3.5普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12 第四章 汇总协调阶段...................................................................................... 17

4.1汇总内容................................................................................................ 17 4.2区(县)成果汇总与审核.................................................................... 17 4.3市级成果汇总与审核............................................................................ 18 4.4成果协调平衡........................................................................................ 19 4.5汇总表式................................................................................................ 20 第五章 质量控制阶段...................................................................................... 21

I

5.2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21 5.3建立质量控制制度................................................................................ 22 5.4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2

II

第一章 普查概述

1.1普查目标与任务

全面查清城镇供水厂数量、位置、规模、管理情况,管网长度、管径、材质、年代等供水设施情况。

1.2 普查时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1.3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为:凡在普查时点之前,符合本次普查城镇供水工程定义的已建(未报废)和在建的城镇供水工程。

普查范围:①16个区县城镇供水工程。②16个区县城镇(自来水集团和其它供水厂)市政管网工程。

1.4 普查内容

普查工程的名称及水厂位置,取水水源类型,水厂规模,水厂位置,供水能力与供水方式,许可证情况,管网长度,供水设施情况,进厂水水质特征,净水方式,水质检测,管理单位名称,管理主体,水价与水费等。

本次普查按供水规模分两部分进行。对于供水规模≥200m/d或供水人口≥32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为规模以上城镇供水工程,进行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d且供水人口<2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为规模以下城镇供水工程,进行简单调查。

33

1.5普查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

1.5.1普查四阶段

具体普查工作分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汇总审核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

主要包含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环节。

2、清查登记

按照“在地原则”,采取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查勘等方法,对城镇供水厂进行清查,查清其位置、数量、规模、隶属关系等基本信息,确定普查表的填表单位,填写清查表。

3、填表上报

以“在地原则”为主,由区(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普查表。按照工程管理的隶属关系,对规模以上工程逐个调查,以区(县)为单位填写普查表,并以区(县)为单位汇总;对规模以下工程,根据清查成果,以区(县)为单位汇总后,再与规模以上工程汇总。将审核验收后的普查表及汇总成果报上级普查机构。

4、汇总审核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质量控制要求,区(县)、市两级普查机构逐级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查、汇总、审核、上报,形成分区域的汇总成果。

市级普查机构将汇总成果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审查验收。 城镇供水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技术路线框图见图1-1。

4

图1-1 城镇供水工程专项普查流程框图

5

1.6工作职责

市水务普查办:负责统一部署全市城镇供水工程专项普查工作,制定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统筹城镇供水工程普查数据,进行全市水利综合统计、分析、汇总、上报。

市水电中心:水电中心作为供水专项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专项组织实施工作,水电中心负责组织人员开展专项培训,负责城区调查数据分析、汇总、复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区(县)水务普查办:负责区县到乡级普查人员培训;负责清查基础名录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编制;负责组织普查表填报;负责清查和普查表审核、汇总、录入和上报。

1.7普查进度计划

2011年2月~3月10日,开展普查宣传及普查员培训工作。

2011年3月11日~3月31日,区县普查机构组织编写城镇供水工程基础名录。

2011年4月1日~5月31日,区县完成清查工作,并录入上报清查成果。 2011年6月1日~6月31日,市水普办汇总上报市清查成果。

2011年7月1日~12月31日,组织普查表样表的填写,并完成审核、录入和上报。

2012年1~3月,区县普查办组织填写普查表。

2012年4~6月,市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2012年7~12月,国普办、市水普办汇总协调国家级普查成果。

6

第二章 清查登记阶段

2.1目的和内容

清查登记是城镇供水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普查对象清查和普查数据获取两部分内容。

2.2普查对象清查

普查对象清查是清查登记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主要查清城镇供水工程的数量与规模等基本信息,确定普查表的填表单位,保证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

1、清查范围及内容

供水规模大于等于200m3/d或供水人口大于等于2000人的城镇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清查,主要查清工程名称、位置、规模指标、工程管理单位名称及隶属关系等。

2、清查要求

按“在地原则”,由区(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本县域内的清查工作。对县域内的所有城镇供水工程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逐一进行清查,填写清查表。

3、清查步骤

(1)编制城镇供水工程基础名录

市普查机构对直管的各类工程按照区(县)级行政区编制普查对象基础名录,下发到区(县)级普查机构。区(县)级普查机构根据上级下发的基础名录以及县域内已掌握的水利统计资料、工程规划建设情况及相关资料等,按照清查表的内容编制各类城镇供水工程的基础名录,作为清查工作的基础。

(2)清查登记

普查员依据城镇供水工程基础名录,对清查范围内符合清查要求的城镇供水工程进行清查。查清已建和在建的城镇供水工程名称、工程编码、工程所在地、管理单位及其隶属关系、联系人电话、设计供水能力等基本信息,填写城镇供水清查表。城镇供水工程清查表填表说明见2.4.2小节内容。

(3)清查成果的审核验收

7

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与清查基础名录进行对比,重点核对变化的清查对象,对漏报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清查对象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

(4)数据录入及上报

区(县)级普查机构对清查表审查合格后,由普查人员通过“水务普查数据处理软件”进行清查表的录入工作,并对录入成果进行复核,形成区(县)级各类城镇供水工程名录,报上级普查机构。

(5)清查成果逐级汇总审核

区(县)、市对清查成果进行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市普查机构将核准后的清查成果报流域机构和国家普查办。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对流域及省级上报的清查成果进行审定,形成最终的全国各类城镇供水工程名录,并逐级下发至各级普查机构。

2.3普查数据获取

2.3.1静态指标

城镇供水工程普查主要以静态指标为主。通过对普查对象的清查,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于设计供水规模大于等于200m3/d或供水人口大于等于2000

人的城镇集中供水工程,普查员依据清查名录,按照普查表的填表要求,由区(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表单位收集普查表中各项静态指标。

对于设计供水规模小于200m3/d或供水人口小于2000人的城镇供水工程。普查员应以行政区为单位,按照普查表的填表要求,进行静态数据的获取工作。

对于资料完整的城镇供水工程,可采用档案查阅的方式获取。对于资料不完整,或无设计资料的城镇供水工程,可结合实地访问、现场测量和综合分析的方式获取。

2.3.2动态指标

城镇供水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的动态指标包括2011年实际供水量、年实际供水人口和年实收水费三项。由普查员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对动态指标做好2011年的记录和整理工作。

8

动态指标主要根据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表计量记录填写;对无水表计量的城镇供水工程,也可通过工程水泵流量、日供水时间和年供水天数估算。

2.4清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在系统了解和掌握了城镇供水工程的清查目的、清查步骤后,需进一步深入学习清查表样式和填表说明。具体的清查表表号、表名、填表方式及填表单位详见表2-1。

表2-1 清查表目录

序1 表Q207 表名 城镇供水工程清查表 填表方式 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元逐个工程填表 填表单位 区(县)级普查机构

2.4.1清查对象及范围

本次清查的对象是供水规模大于等于200m3/d或供水人口大于等于2000人的城镇供水工程。

2.4.2填表要求

1、清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中性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填写数据时,应按规定保留位数;

2、清查表由普查员填报,普查指导员审核,城镇供水厂管理单位配合并协助普查员填表,无需盖章。

9

第三章 普查及填表上报阶段

3.1普查任务

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供水工程的特性、规模与能力、效益及管理等基本情况,了解规模以下的工程数量及其总体规模。

3.2普查内容

表3-1 城镇供水工程普查内容

概要 基本情况 规模以上城镇供水工程 具体内容 地理坐标、取水水源类型、工程类型与供水方式、许可证情况、管网长度及配套功率、工程建设情况等 设计供水能力、年实际供水量与年实际供水人口 进厂水水质特征、净水方式、供水水质检测 管理单位名称及代码、管理主体、水价与水费 P207-1 工程规模 水质与处理工艺 管理情况 P207-2 规模以下城镇供水工程 3.3普查表的填报

表3-2 普查表填报方式及单位

10

序号 1 2 表号 P207-1 P207-2 表名 规模以上城镇供水工程普查表 规模以下城镇供水工程普查表 填表方式 一工程一表 一村一表 填表单位 工程管理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普查表不同,其填表方式及填报单位也不同:

P207-1规模以上城镇供水工程普查表,一工程一表,其填表单位为城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P207-2规模以下城镇供水工程普查表,一村一表,其填表单位一般为村(居)民委员会,也可由普查员直接填报。

3.4 填表要求

1、填表单位:对200m3/d及以上或2000人及以上城镇供水工程均以工程为单元填报普查表;对200m3/d以下且2000人以下城镇供水工程以行政村为单元填写普查表。

2、书写要求:普查表的各项指标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黑色碳素笔或钢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须使用汉字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3、普查表中所有编码及行政区划代码均由普查机构填写。

4、有效数据:城镇供水工程除“年实际供水量”、“生活供水量”、“生产供水量”、“居民生活水价”保留一位小数以外,其余数字均保留到整数位。

5、数据填写:对于资料不全又无法实测等原因,未能获取数据的,在表中指标项后填写“不详”;对于无需填写的指标项,划“/”。

6、普查表由填表人、复核人和审查人签字,并由填表单位盖公章。 填表人:由工程管理单位填报的普查表,填表人为单位技术人员;由行政村填报的普查表,填表人为村级普查人员;没有管理单位的普查对象,填表人为普查员。

复核人:为区(县)级普查员;对于由普查员直接填报的普查表,其复核人为普查指导员。

11

审查人:为区(县)级普查指导员;对于复核人为普查指导员的普查表,审查人应为普查机构指定的其它普查指导员。

填表单位公章:由填表人的工程管理单位在“填表单位公章”位置处盖章或由填表人所在行政村在“填表单位公章”位置处盖章。

3.5普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表3-3 P207-1规模以上城镇供水工程普查表

12

全国水利普查

China Census for Water

城镇供水工程普查表

(200m3/d及以上 或2000人及以上)

2011年

一、基本情况 表 号: P 2 0 7 - 1 表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 1.工程名称及编码 1.1名称: 1.2编码: (普查机构填写) □□□□□□□□□□□□ 县(区、市、旗) 乡(镇) 村 1.4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 - □□□ - □□□1.5地理坐标: 东经□□□°□□′□□″ 北纬□□°□□′□□″ 2.取水水源类型 3.工程类型与供水方式 3.1工程类型: □城镇管网延伸 □联村 □单村 3.2 受益行政村数量: 个 3.3供水方式: □供水到户 □集中供水点 5.管网长度及配套功率 5.1 入户前的管网长度: km 5.2 配套功率: kw 6.工程建设情况 1.3工程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地下水 □地表水 是否为水库水 □是 □否 4.许可证情况 4.1是否有取水许可证: □是 填写取水许可证编号: □否 4.2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是 填写卫生许可证编号: □否 □已建 建成时间□年□月 □□□□□在建 开工时间□年□月 □□□ □二、工程规模 7.设计供水能力 7.1设计供水规模: m/d 7.2设计供水人口: 人 38.年实际供水量与年实际供水人口 8.1年实际供水量: 万m 其中,8.2 生活供水量: 万m 8.3 生产供水量: 万m 8.4 年实际供水人口: 人 33313

续P207-1表 三、水质与处理工艺 9.进厂水水质特征 10.净水方式 11.供水水质检测 11.1水质检测仪器: □有 □无 11.2.水质检测方式: □氟超标 □砷超标 □苦咸水 □污染水 □血吸虫 □其他 □常规处理 □仅过滤 □仅消毒 □特殊水处理 □未处理 □自检 □送检 □不检测 四、管理情况 12.管理单位名称及代码 12.1名称: 12.2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14.水价与水费 14.1 收费形式: □计量收费 □固定收费 □不收费 14.2 执行水价与实收水费 计量收费请填写:居民生活水价: 元/m 年实收水费: 万元 固定收费请填写:居民生活水价: 元/户•月 年实收水费: 万元 313.管理主体 □县级水利部门 □乡镇 □村集体 □企业 □用水合作组织 □其他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复核人: 审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201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

日期: 201 年 月 日 日期: 201 年 月 日

14

3.5.1 P207-1表 规模以上城镇供水工程普查表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设计供水规模大于等于200m3/d或设计供水人口大于等于2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城镇管网延伸工程、联村工程和单村工程三种类型。 城镇管网延伸工程:依靠城市或乡镇供水管网向周边村镇通过管网延伸的供水工程。

联村工程:在村庄(含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和跨行政村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单村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1、填表要求

(1)需要填写数字的指标,除“8.1年实际供水量”、“8.2生活供水量”、“8.3生产供水量”和“14.2.执行水价与实收水费”中“居民生活水价”数据保留一位小数以外,其他数字均保留到整数位。

(2)对于资料不全又无法实测等原因,未能获取数据的,在表中指标项后填写“不详”;对于无需填写的指标项,划“/”。

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3、审核关系

复核人员和审查人员,应按照填表说明及审核关系对普查表中各项指标进行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核查、校正,必要时须重新填写普查表。

(1)表内审核

①表中所有需要填写数字的指标均大于或等于零。

②若“3.1工程类型”选择“城镇管网延伸”,则“3.2受益行政村数量”必须≥1;若“3.1工程类型”选择“联村”,则“3.2受益行政村数量”必须≥2;若“3.1工程类型”选择“单村”,则“3.2受益行政村数量”必须=1。

③若“6.工程建设情况”选择“在建”,则“8.年实际供水量与实际供水人口”、“14.2执行水价与实收水费”中“年实收水费”不需填报,划斜线“/”。

④“8.1年实际供水量”=“8.2生活供水量”+“8.3生产供水量”。 (2)表间审核

15

①普查表中“1.工程名称及编码”与清查表中“3.工程名称”、“4.工程编码”相一致。

②普查表中“7.1设计供水规模”、“7.2设计供水人口”分别与清查表中“7.1设计供水规模”、“7.2设计供水人口”相一致。

③普查表中“12.1管理单位名称”与清查表中“6.1管理单位名称”相一致。

16

第四章 汇总协调阶段

完成了清查登记和普查表填写之后,接下来就进入了汇总协调阶段。汇总阶段是对清查登记阶段和普查登记阶段得到的数据的汇总,形成县、市行政区的汇总数据。

4.1汇总内容

对所普查的城镇供水工程按照供水规模、供水人口、工程类型、净水处理情况、水质检测方式、管网长度及配套功率进行汇总。

4.2区(县)成果汇总与审核

区(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表审定合格后,由普查人员通过“水利普查数据处理软件”进行普查表的录入工作,对录入时发现的逻辑错误等问题要及时核实、更正。对录入成果进行复核后,形成县级汇总表。

对规模以下的城镇供水工程,将清查成果按区(县)级行政区汇总,并汇入区(县)级汇总表。

对偏差较大的数据进行重点分析、协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审核后成果报上级普查机构。

区(县)级普查机构重点核查城镇供水工程的数量、规模及特性指标,并与水利统计年鉴对比,检查有无遗漏、重复,对异常数据进行核实并分析原因,及时返回填表单位核查、校正。

区(县)行政区级普查机构将审查合格后的城镇供水工程的普查表及区(县)级汇总表报市级普查机构。

1、按行政区域分类指标汇总

在普查表的基础上,以区(县)行政区为单元对全部城镇供水工程按行政区域的普查成果对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工程数量以及2011年的实际供水人口,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工程数量以及2011年的实际供水人口进行汇总、审核。

对2011年实际供水人口,主要与以往有关统计成果进行对比,如差别较大,应分析17

原因。

对有问题的城镇供水工程普查结果,应做好记录,并返回填表单位核查、校正。 2、按设计供水规模分类汇总

在普查表的基础上,以区(县)行政区为单元对全部城镇供水工程按不同供水规模的普查成果对城镇供水工程的工程数量、2011年的实际供水人口、设计规模、年实际供水总量、管网长度及配套功率进行汇总、审核。

对2011年实际供水总量以及2011年的实际供水人口,主要与以往有关统计成果进行对比,如差别较大,应分析原因。

对有问题的城镇供水工程普查结果,应做好记录,并返回填表单位核查、校正。

3、规模以上管理情况汇总

在普查表的基础上,以区(县)行政区为单元对规模在“1000~200 m3/d”以及“1000 m3/d

以上”这两个级别的城镇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的普查成果对工程数量、水价、水费进行汇总、审核。

对2011年实收水费,主要与以往有关统计成果进行对比,如差别较大,应分析原因。 对有问题的城镇供水工程普查结果,应做好记录,并返回填表单位核查、校正。 4、规模以上单项工程汇总

在普查表的基础上,以区(县)行政区为单元对规模以上的城镇供水工程按普查成果对工程名称、工程编码、工程所在地、取水水源类型、是否为水库水、工程类型、供水方式、受益行政村数量、许可证情况、管网长度、配套功率、工程建设情况、设计供水能力、年实际供水总量、水源情况、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单位名称及代码、管理主体、水价与水费进行汇总。

对2011年实际供水总量,主要与以往有关统计成果进行对比,如差别较大,应分析原因。

对有问题的城镇供水工程普查结果,应做好记录,并返回填表单位核查、校正。

4.3市级成果汇总与审核

市级普查机构主要是对辖区内下一级(即区(县))普查机构上报的城镇供水工程普查成果进行汇总、审核。

18

市普查机构要重点核查城镇供水工程的数量、规模、年实际供水量、年实际供水人口、水价、水费等,并将汇总成果与水利统计年鉴对比,对异常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分析原因,及时返回区(县)级普查机构核查校正。

对2011年年实际供水人口,重点检查有无重复、遗漏、异常数值等情况,并与以往有关统计成果进行对比,如差别较大,应分析原因。

对2011年实际供水量,主要进行以下两方面合理性分析:第一,检查与其他年份统计的供水量是否有明显差异,如差异较大,应分析原因;第二,对比分析辖区内不同区(县)行政区人均供水量,如差别较大,应分析原因,分析原因时需考虑管理范围内是否供水企业或者作坊。

对有问题的普查结果,应查明原因,做好记录,返回区(县)普查机构核查、校正。采取抽样调查方法对本辖区数据进行抽查,经抽查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区(县)普查机构须重新上报。

4.4成果协调平衡

(1)专项内平衡

填报的普查表和普查表数量应与规模以上城镇供水工程名录中的数量一致。

19

4.5汇总表式

汇总阶段总共要完成的汇总表有四张,其总目录如表4-1所示。

表4-1 汇总表目录

序号 1 2 3 4 表号 H207-1表 H207-2表 H207-3表 H207-4表 汇总表名称 城镇供水工程普查汇总表(按行政区域) 城镇供水工程普查分类汇总表(按设计供水规模) 城镇供水工程普查管理汇总表(规模以上) 城镇供水工程普查一览表(规模以上)

20

第五章 质量控制阶段

5.1普查质量控制的原则

数据质量是水务普查的生命,质量控制是水务普查成败的关键,是科学、准确和真实的获取普查数据的重要保障。在开展水务普查工作的过程中,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全过程质量控制原则。质量控制必须贯穿于普查方案编制、普查试点、普查培训、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数据处理、汇总发布等普查工作的全过程,及时识别并消除事前、事中、事后影响普查数据质量的各类因素,保证数据质量。针对普查工作中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薄弱环节、关键部位实施严格的质量监控措施,对各项普查内容的核心指标和重要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

二是坚持全员质量控制原则。质量控制必须树立人人负有数据质量责任的观念。参与普查和配合普查工作的全体人员都是质量控制的主体。在积极做好普查人员选聘、培训、分工和责任落实的同时,高度重视宣传动员的作用。要通过依法普查的宣传教育,要求所有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及填表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普查数据客观真实,有据可依;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普查数据的正常报送,不得任意篡改、瞒报、伪报普查报表。

三是坚持分级分类质量控制的原则。各级普查机构应当对本级上报的数据质量负责,对本级接收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要根据各专项普查的要求,充分调动和依靠专业人员力量,做好数据审核、校正、论证、评估和验收工作。

5.2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为切实推进普查质量控制各项工作,本专项普查拟成立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组,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指定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员质量控制原则,将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开展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检查指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普查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通过典型调查和

21

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普查质量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反映各阶段普查工作质量情况,及时解决本地普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于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问题,要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及时纠正。对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市普查办公室汇报。

5.3建立质量控制制度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审核制度。一是建立数据审核制度,普查表实行分级审核制度,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二是建立数据抽查制度,进行事中、事后抽查;三是建立数据验收制度,对普查成果逐级进行验收;四是建立数据汇总、协调平衡制度,普查成果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时修改,审核后成果上报上级普查机构;五是建立质量责任奖惩制度。

5.4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普查前期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一是区县及水管单位普查机构要根据全市水务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负责区域普查工作方案(计划)的编制工作。普查方案设计和技术准备工作,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反复论证,以确保普查工作不因方案缺陷出现系统性误差。

二是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人员的选聘必须按选聘工作程序执行。对普查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按照全市统一印发的教材、组织有经验的教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能聘任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制定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是做好普查资料搜集整理的质量控制。充分利用掌握的成果资料,做好普查基础数据的比对分析等工作,确保基础资料真实可靠。编制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并逐级做好初始名录底册的补充完善、审查核对工作。

四是采取得力手段,做好宣传动员,确保工作部署到位、普查经费落实到位,消除影响工作质量的各种隐患。

2、清查登记阶段质量控制

一是合理划分普查小区,做好普查对象的名录清点,通过与初始名录底册资料比对和逐级上报认定验收,确保普查(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和普查表式准确发放。区(县)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清查登记成果进行质量抽查验收,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各级清查

22

成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发现清查有误的,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

二是基层数据采集与填表工作,结合相关专业工作选聘合适的普查人员参与调查工作,做好依法普查、如实填报的宣传教育,加大事中检查监督频度和力度,监测机构须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经过认证,监测人员需全员持证上岗,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真实准确。

三是普查基础数据录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采取集中录入和分散录入两种方式。专职录入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和技能训练。初始录入的数据须通过抽查一定的原始普查表或扫描件进行复录比对,抽查复录的差错率如不符合数据录入的质量要求,须全部重新录入。数据录入后,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核查。

四是区县普查机构在利用基层登记台帐管理系统完成各类普查数据的规范化收集整理后,应正式打印带数据的普查表,反馈基层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根据基层单位核实确认情况,订正有关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质量控制

一是普查数据处理实施逐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填表单位内部自审、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和数据录入员利用计算机及人工两种方式进行初步审核、普查机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联审或组织各单位进行会审,上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审核。数据审核主要从基础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开展各项普查内容间的汇总平衡分析。

二是各级普查办公室在做好本级普查数据审核订正工作的同时,做好下级普查机构数据审核的组织指导,严把上报数据的审核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如审核结果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须由下级普查机构或普查对象按规定程序、方式予以更改或限时重新填报。

三是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对本级数据会审后,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对本辖区数据进行抽查,复核基层填报的基础数据,发现疑问或错误,查清原因,并进行妥善处理。对抽查复核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须重新上报。

四是根据审核校正情况和数据质量抽查复核结果,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论证、审查和验收。

4、成果发布阶段质量控制

23

一是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成果协调分析的有关要求,与已发布的相关普查成果和历史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分析数据口径范围和时间的一致性,比较数据收集计算方法和数据基础的差异,分析数据差异的合理性,并组织跨部门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评定数据成果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保障数据发布的权威性。

二是根据已经审核验收的数据成果,利用基础电子地图信息,按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建立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库,开展普查数据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形成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确保普查成果的共享性和可利用性。

表5-1 市水普办抽查验收比例

市水普办抽查比例 城镇供水工程 清查成果 10% 填表上报事中 10% 普查成果 10%

2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