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杜绝或减少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根据《经济合同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学院或学院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经济合同应在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酬金;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违约责任;
9、合同未尽事宜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10、合同生效及终止日期。 三、经济合同的管理部门及职能
经济合同的管理部门为学院纪监审计处。其职能是:
1、审查和评价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2、审查经济合同签订的内容是否完整和规范; 3、审查参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有无签约资格;
4、审查经济合同对方有无履行诚意和经济担保,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等;
5、监督经济合同执行中是否按条款全面履行;
6、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因经济合同发生的纠纷、诉讼以及经济合同的变更、撤销等问题。
四、合同签订前的报审程序
学院各单位和部门与外界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履行审签程序。。
1、报审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承办单位或部门组织进行过科学论证、法律咨询和集体研究,并形成文字材料,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2、有主管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3、纪监审计处收到报审材料后的1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审计审核意见,报院长审批。对数额巨大和涉外的经济合同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4、报审单位或部门根据《XX学院经济合同审签意见书》和《院长委托书》,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经济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经济合同签订后的文本(一式六份),正本分别由院办、财务处存档。
6、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经济合同不予审批:
(1)违法违纪或涉嫌损害、和学院利益的经济合同; (2)超越权限签订的经济合同;
(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经济合同。
(4)未经学院审计处审核和学院领导审定而签订的经济合同。 五、担保
凡以学院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由纪监审计处审核,报主管审计院领导、院长审批。
六、变更、撤销、解除
1、经济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一般在不损害、社会和学院利益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变更;或由于不可抗的外界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时方可变更。
2、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对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要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承担经济或由此带来的其他损失。
3、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合同仲裁机关或法院对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
4、出现上述情况时,经济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在情况发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纪监审计处审核备案,并立即报主管审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七、责任追究
1、未按本《规定》签订经济合同,给学院或本单位(部门)利益造成损失时,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责令进行经济赔偿外,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未按本《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越权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1、本《规定》由纪监审计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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