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惠博普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二次会议及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储油罐机械清洗装备租赁服务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向北京惠博普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能源”)增资的方式实施新项目——储油罐机械清洗装备租赁服务项目,增资8,090万元,惠博普能源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2,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090万元,此次增资已经实施完毕。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惠博普能源连同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增光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惠博普能源已在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6756031622_,截止2011_年_6_月 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仟零玖拾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惠博普能源储油罐机械清洗装备租赁服务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惠博普能源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明细如下:
金额 开户日 期限 三个月 三个月 三个月 三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七天通知 七天通知 七天通知 七天通知 账号 324657252785 324657252785 324657252785 324657252785 324657252785 324657252785 324657252785 324657252785 324657252785 324657252785 318157252803 318157252803 318157252803 318157252803 分账号 001-05 001-06 001-08 001-09 001-01 001-02 001-03 001-04 001-07 001-10 001-01 001-02 001-03 001-04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5,000,000.00 2011.6.1 惠博普能源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南京证券。惠博普能源存单不得质押。
二、惠博普能源和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南京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惠博普能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南京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惠博普能源和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应当配合南京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南京证券每季度对惠博普能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惠博普能源授权南京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爱东、范慧娟可以在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账户资料的复印件。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查询惠博普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南京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查询惠博普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按月(每月10_日之前)向惠博普能源出具对账单,为南京证券提供对账单副本。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惠博普能源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南京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南京证券需于当日或次日9:00前回传签有保荐代表人姓名的确认件。
七、南京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南京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惠博普能源、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南京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南京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南京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惠博普能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关闭募集资金账户。
九、本协议自惠博普能源、中国银行增光路支行、南京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南京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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