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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标 签】评估增值,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财税法﹝2004﹞583号【发文日期】2004-07-13【实施时间】2004-05-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芬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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