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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856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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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85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85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忠明,因本案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起诉指控被告人高忠明犯诈骗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9徐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高忠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对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起诉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高忠明在支付人民币8000元后,通过某代办注册公司在注册了伦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雅公司。

同年9月,高忠明在其原暂住地本市钦州南路8弄中海馨园小区内结识被害人舒建忠,其谎称自己是哈佛大学硕士生,曾任德国宝马公司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等,并以伦雅公司总裁的身份,假借与舒建忠商谈业务合作,获取舒的信任。 同月29日,高忠明以借款购置别墅为由,骗取舒现金人民币3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同年10月12日,为进一步获取舒建忠的信任,高忠明以伦雅公司的名义与舒建忠管理的上海欧嘉信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标的约1亿元人民币的原材料采购项目授权协议书,并承诺在同年11月之内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货款风险押金。

同年10月24日,高忠明以借款招待投资商为由,再次骗取舒建忠现金人民币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同年12月,高忠明逃匿。

2019年6月6日晚,舒建忠等人在本市浦东大道25号2号2206室附近发现高忠明并将其控制后报警。

高忠明到案至今仍无力偿还所骗钱款。

经查,伦雅公司注册后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且不具有履行上述协议书的能力的事实及被害人舒建忠的陈述笔录,证人贾丽、陈碧华、高梦娇、于志强等的证言笔录,伦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书、调取证据清单、协议书、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历史明细查询单、入伙通知书、业主资料登记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无房地产登记记录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上海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均予以确认。

据此,原审认为,被告人高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上诉人高忠明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

原判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鉴于上诉人高忠明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高忠明是在被害人的控制下被带至机关的,并非主动到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应当具备的条件。

故上诉人高忠明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及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黎 代理审判员邱阳戎 代理审判员胡冰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员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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