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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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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础营回族乡

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促进村级集体资产的

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织集体成员所有,禁止互相平调。

集体资产包括:集体依法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国有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形成的新增资产,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入股或者联营,按照协议所获得的新增资产,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投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兴办各项事业,其投资或者投劳应占有的资产,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经营和使用集体资产,应当遵循保值、增值的原则。 1.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搞好市场预测,提出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

值。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必须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其中非平均承包、租赁集体资产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包者或承租者。非平均承包、租赁集体资产合同和当事人要求鉴证的平均承包集体资产合同,必须经过乡鉴证之后,方能生效。

3.机动地、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四荒等资产的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批准后方可发包。机动地的发包收入要全部计入机动地所有者村或社的公积金。

4.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拍卖、转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并依法签订合同,由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进行鉴证。 5.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修建固定资产的,必须报上级农村审计站,按审计权限进行购建前审计,未经上报农村审计站审查批准,不得购建固定资产。

6.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折旧金。

7.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足额提取公积金,土地补偿费和拍卖的“四荒”收入按规定应100%计入公积金,经营收入按

规定应当提取2%计入公积金,发包及上交收入按规定应当提取30%计入公积金。年终收益分配时,在净收益中按规定应当提取5%计入公积金。

8.村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9.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10.呆死帐的核销、特困户和五保户合同款项的减免、重大投资项目、主要资产的处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后,报乡财政所审查同意,乡批准。

11.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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