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涉密信息管理,强化员工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加强涉密信息管理。各部门须加强对客户资料、本部门所持有的账号密码、经营信息等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保存,本部门员工离职,部门负责人应收回其账户并更改其账户信息。
二、严肃保密工作纪律。公司全体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人,要经常性开展部门自查、确保账户信息和保密资料管理的及时性。
三、法律追责。公司员工泄露公司账户信息、客户资料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公司有权对其追究其法律责任;泄密者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和需承担的责任见附件。
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
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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