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包管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平安,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连系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在从事放射工作的时间内配戴个人剂
量监测仪.
2. 个人剂量监测仪专人专用,不得混用.
3. 正确佩戴剂量仪.胸前剂量仪一般佩戴在左胸前或衣领前面,并
将有标签的一面朝;外穿戴铅围裙时,应戴在铅围裙外面.指环式个人剂量监测仪防水、防消毒液,佩带时不影响按手术要求对手部停止处理.
4. 预计辐射剂量较大时,应佩带附加剂量仪.附加剂量仪由个人提
出申请,到医务部支付.
5. 个人剂量监测仪不被佩戴时,由自己保管.应放在无人工射线源
照射、无日晒的地方,防止接近热源.严禁私自打开.
6. 个人剂量监测仪的监测周期为3个月.届时医务部分管人员将
统一回收后送有关部分监测,并下发新的剂量仪.领送个人剂量监测仪时每位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编号一定要清晰,以免造成个人受照剂量与他人相混.
7. 若放射工作人员遭受较大剂量或意外照射时,应及时与医务部
分管人员接洽,并将其个人剂量监测仪及时送监,以便确定受照剂量,采纳相应防治措施.
8. 放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剂量仪或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者,一旦发生与放射工作有关的病症,按规定将无法评定为放射性职业病.
9. 个人剂量监测仪如丢失或损害者,自己应及时向医务部汇报给
予补偿.
10. 放射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佩戴放射个人剂量监测,科室质量与
平安管理小组、医务部应定期对佩戴情况停止监管.放射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佩带或佩戴不正确者,每发现一人次扣科室综合方针1分;情节严重者暂停责任人从事放射相关工作.个人剂量监测仪丢失或损坏者,由自己按该剂量仪的原价停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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