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侦探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当地相关疫情情况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相关资料

4.2.1对于饲养场应查验养殖档案,了解饲养场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近期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受检家禽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2对于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饲养场,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认证件有效;查验养殖档案,确认饲养场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4.2.3对于散养户应查验防疫档案,确认受检家禽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禽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3.2临床检查主要内容

4.3.2.1临床检查表现突然死亡、高死亡率,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脸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有明显神经和腹泻症状,可出现角膜炎症,甚至失明等症状的,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4.3.2.2临床检查表现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多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缩颈闭眼、冠髯暗紫、产蛋减少或停止;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满;呼吸困难;有神经症状,下痢等症状的,疑似新城疫。

4.3.2.3临床检查表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疑似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4.3.2.4临床检查表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常因试图咳出气管中的阻塞物而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在禽舍墙壁、地面可见咳出的血凝块等症状的,疑似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4.3.2.5临床检查表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食欲减退,消瘦、畏寒,步态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无光泽等症状的,疑似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4.3.2.6临床检查表现减食,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出现运动失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等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疑似马立克氏病。

4.3.2.7临床检查表现减食或废食、畏寒,尖叫;排乳白色稀薄黏腻粪便,肛门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有的表现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状的,疑似鸡白痢。

4.3.2.8临床检查表现体温升高,减食或废食,翅下垂,脚发软,共济失调,不能站立;眼流浆性、脓性分泌物,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症状的,疑似鸭瘟。

4.3.2.9临床检查表现无前驱症状突然死亡;或精神萎靡,衰弱,倒地两脚划动,不久即死亡;厌食,嗉囊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端鼻流出浆性分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的,疑似小鹅瘟。

4.3.2.10临床检查表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疑似禽痘。

4.3.2.11 临床检查表现以下症状的,疑似为球虫病。

急性型: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喜活动、食欲减退,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

运动失调,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或棕红色粪便或血便。

慢性型:逐渐消瘦,足和翅发生轻瘫,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下降。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相关疫病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参照按《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或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可扩大抽检数量,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经检疫发现家禽患有一般疾病不宜销售、调运的,应告知对其进行诊疗,待家禽康复后重新申报检疫。

5.2.3 经检疫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监督指导饲养场或货主按要求采样,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饲养场或货主按照GB 16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5.3 起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饲养场或货主真实、完整填写检疫申报单,以及检疫申报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申报时间、货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报单编号、报检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或不受理理由、官方兽医派出等情况。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应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检疫时间、货主姓名、地址、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 报检记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12个月以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