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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1总 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估价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9-2013)、《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及重置成新价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
重置成新价,是指采用价值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价值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建筑物的正常建筑安装工程价格。 1.3估价技术路线 本标准采用成本法测算。 1.4未列入的项目
本标准未列入的项目,可参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结合该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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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房、中式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 2.1平房、中式楼房认定标准 平房,即只有一层的房屋。
住宅平房认定标准:屋面、屋架完整,三面有墙,柱高2.0米以上,有正式门窗。
在原有平房或楼房上层加建的房屋按平房认定。
中式楼房即以木结构体系为主,采用构架制的结构原理搭建的多层房屋。
2.2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
平房、中式楼房重置成新价的评估采用分部件按条件计分、依成新折扣的办法计算房屋总分,再按价值时点的分值计算房屋价格。价值时点的分值为基本分值乘以分值调整系数。基本分值为295元/分。分值调整系数为1.0。
房屋的组成部件包括:屋面、屋架、墙身、门窗、顶棚、地面、装修、设备、附属物等九类。前六类部件以标准间为单位按条件计分,后三类部件依实际数量按条件计分。各部件分数分别见屋面计分表、屋架计分表、墙身计分表、门窗计分表、顶棚计分表、地面计分表、装修计分表、设备计分表、附属物计分表。标准间计分的各类部件,一间房屋内条件不同的,按比例计分。各类部件表中所
列项目也可据实估价,未列入的项目可参照分数相近的项目计分或据实估价。 2 / 22 2.3标准间
房屋的标准间:平房为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中式楼房 为建筑体积60立方米。其计算公式为: 2.3.1平房
标准间数=建筑面积÷20 2.3.2中式楼房
标准间数=房屋基底面积×柱高÷60 2.4计算公式
平房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柱高差率〕×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基本分值×分值调整系数+附属物据实估价。 中式楼房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基本分值×分值调整系数+附属物据实估价。
成新折余率的确定:砖木结构平房及中式楼房按《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和《房屋成新折余率表》执行;砖混结构平房按《砖混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和《房屋成新 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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