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滕尼斯的社会学体系
费迪南德·滕尼斯:1855一1935
德国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以 “社区”和“社会”两个概念,建立起来的社会学体系而著称。
一、生平与著述
出生于德国施勒斯维希—霍尔施泰因地区一个富裕的农民家庭。
滕尼斯的祖父是来自荷兰的移民,定居在这里从事农业活动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滕尼斯的母亲出身于霍尔施泰因东部一个新教牧师的家庭,她本人是一个虔诚的路德教徒。
18年,膝尼斯全家迁居到一个名叫胡苏姆的小城。1872年,膝尼斯中学毕业后,接着便进入大学学习。先是在耶拿大学,之后是莱比锡、波恩、基尔和图宾根等大学,学习占典语言学、哲学、神学、教会史、考古学及艺术史。
1 875年,他以关于古代文化研究的论文在图宾根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
大学毕业之后,膝尼斯曾潜心于哲学和国家学说的研究。他对霍布斯的学说进行了仔细钻研。1881年,他以《霍布斯哲学注释》的论文获得基尔大学哲学学院授课资格。在这本书的结尾处,他首次运用了“社区”和“社会”两个重要概念。
同年,撰写题为《社区与社会》(副标题为《文化哲学原理》)的沦文,对以上两个概念作了更详尽的说明。
膝尼斯很早就对统计学发生了兴趣。1878一1879年,他是著名统计学家恩格尔在普鲁士统计局主持的讨论班的成员。他在后来对犯罪、自杀、码头工人的社会经济状况等问题的经验研究中采用了统计相关的方法。
11年,膝尼斯获得教授头衔,但这时他在社会上并没有很大的影响。直到1912年, 《社区与社会》这部著作以《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副标题再版之后,才名声大扬。
很快,滕尼斯成为基尔大学的正教授。1921年,汉堡大学授予他法学名誉博士1927年,他又被波思大学授予国家科学名誉博士
除《社区与社会》外,滕尼斯还有《伦理》(1909)、《公众批判》(1922)、《社会学研究与批判》(3卷,1925—1929)、《进步与社会发展》(1926)、《社会学引论》(1931)以及《近代精神》(1935)。
此外,膝尼斯的其他著作还有《托马斯·霍布斯的生平与著作》(16)、《马克思的生平与学说》(1921)。
在理论上,滕尼斯的思想来源主要是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哲学和自然法学说。
另外,19世纪的哲学和社会思潮,特别是当时对古代社会和社会形态的研究,给了他很大启发。
滕尼斯既是一个严谨的学者,又是一个活跃在当时德国社会政治舞台上的社会活动家
和实践家。
他经常对政治、社会、社会伦理、社会改革等问题发表见解。
晚年,他成为社会民主党成员。
滕尼斯同齐美尔、韦伯等社会学家一起,创立了德国社会学学会,并出任第一任.直至纳粹上台以前,一直担任这一职务。
二、滕尼斯的代表作——《社区与社会》
社区和社会是滕尼斯说明社会发展类型模式的基本概念。
社区(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是社会生活的两种存在形式。
德文“Gemeinschaft”一词一般可泽为“共同体”,表示任何基于协作关系的有机组织形式,如劳动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政治军事共同体等。
滕尼斯运月此词,主要强调其成员间唇齿相依的感情。
Gemeinschaft的本质特征表现为小群体或某种往昔的社会发展阶段。
在这里特指在传统的自然感情一致的基础上紧密联系起来的社会有机体。
与之相对的Gesellschaft(社会),则是指建立在外在的和合理利益基础上的机械结合。
1、《社区与社会》产生的理论背景
膝尼斯提出“社区”与“社会” 两种社会生活的基本类型,在理论立场和思想方法上,与当时的浪漫主义思潮以及在浪漫主义思潮影响下产生的历史学派观点有着密切联系。
浪漫主义思潮主要指18世纪末启蒙运动和古典主义引起的一场思想和文学艺术运动。
这场运动首先出现在欧洲,遂席卷整个西方。它强调个性,从社会整体的有机结合出发,反对一切人为的机械性和强迫性,注意发掘历史的意义,强调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
主要观点往往以美化前
资本主义的、落后保守的经济与社会制度以及生活方式的形式出现。
盛行于19世纪的历史学派是在浪漫主义思潮影响下产生的。
历史学派致力于对历史上各民族不同社会生活的状态和历史意义的研究,认为无论是在法的领域还是在经济领域,都不存在绝对通用和普遍有效的抽象原则。(强调特殊性)
与启蒙运动开创的理性主义不同,历史主义反对从某种事先制定的普遍原则出发,反对采用逻辑演绎的方法,主张从历史的延续性和因袭性的角度,对历史材料进行归纳和描述。
膝尼斯既受到上述方争论的影响,又有自己对这种争论的独到见解。
在滕尼斯看来,应该克服理性主义和历史主义各自的偏狭性。
理性主义只重视概念的纯粹联结和过渡,完全排除经验对象;而历史主义只讲经验归纳而拒绝逻辑演绎方法同样是有缺陷的。
他指出;“我毫不讳饰地主张,在任何科学中,一个概念的系统是必需的。”(理性主义观点)然而,膝尼斯又认为,不管怎么说,“纯粹社会学”即“概念论”,需要“经验的证实与校正,它必须不断重新修正其概念,检验并核实其演绎。它会不断地想到经验,认为被批判地纯化了的经验是所有实际认识的惟一源泉。”(历史学派)
另外,在概念的运用上,也表现出滕尼斯与当时思想领域争论的问题的密切关系。
“有机的”和“机械的”两个概念,在对“社区”和“社会”这对基本概念作说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些浪漫派思想家认为,任何设施和行动要么被理解为自然结定的和有机生成的,要么被理解为有意创造的和按机械的目的性组织起来的。
膝尼斯接受这种解释,并且以自然的、有机的和人为的、机械的术语表明“社区”和“社会”两种关系的重要区别。
他说:“这种关系本身,即这种联系,要么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活——这便是社区的本质;要么被理解为观念的和机械的形成物——这便是社会的概念”。
这样,社区型的生活便被理解为一种亲密的、相互信赖的、排他性的共同生活。个人总是感到与整体处于亲切的联系之中,而又不感到在其中丧失了自身。
“社会”却表现为一种相互陌生的生活共同体。按滕尼斯所说:“人步入社会就像步入某种陌生地”。,在他看来,“公社”才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而“社会”则只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
滕尼斯与前面的浪漫派和历史主义思潮又有严格区别。
他试图把历史主义的思想和唯理论的立场观点结合起来。对滕尼斯来说,关于“社区”和“社会”及其性质的认识并不限于或停留在确定它们历史的对立,更重要的勿宁说是将两者概括为社会学上的认识形式和方工具。
在滕尼斯这里,发展史的观点和系统社会学的观点联系在一起。
“社区”和“社会”作为对历史发展的理论总结,它对社会学的意义,更重要的是表现为这两个相关物出现在一切人类关系中。
它们是所有社会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也是进行社会学分析的基本概念。
2、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表现形式
滕尼斯以“社区”和“社会”两个概念表明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
在“公社”形式里,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分隔,也总是相互联系的,母与子的关系便是一例。而在“社会”形式单,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结合,也总是分离的,签订契约的双力便体现这种情况。
在前者那里,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建立在亲密的、不分你我的私人关系基础上;在后者
那里,他们的联系则是建立在目的、利益及以此为条件的人们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基础上。前者基于生活的统一性原则;后者则基于自由与理智的思考。
“社区”的主要形式有: (1)亲属;(2)邻里;(3)友谊。它们以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而体现“社区”生活的现实形式是:家庭、乡村以及凭借和睦感情、伦理和宗教而建立起来的城市。
“社会”的形式是诸如股份公司、大城市、民族国家以及整个市民经济社会和正在展开的工业社会,它们是基于常规、、公众和特殊利益的联系。
“社区”按其本质是有限的,聚结性程度高,呈密集型;“社会”的本质是无限扩展的,聚结性程度低,呈复合型。在前者那里,整体的统一是有机的,在后者那里,整体的统一则是机械的。
3、共同生活的意志类型
在滕尼斯看来,“社区”和“社会”两种共同生活形式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意志不一样。
滕尼斯说:“在更狭窄及更严格意义上所谓的社会生活只能从共同愿望即从相互的肯定中推导出来。”
滕尼斯将人们的共同意志分为本质意志和选择意志两种。
本质意志主要基于情感动机,指的是人们在传统的和自然的感情纽带基础上的一致性和相互融洽。
选择意志则主要基于思想动机,指的是人们那种尽量排除感情因素的纯理智思维、个人的目的性打算及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考虑。
滕尼斯将本质意志和选择意志同人的社会行动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分析,并采用了韦伯关于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的思想。
在滕尼斯看来,行动是愿望的表达,“没有愿望也就没有行动。”这样,行动的概念便与意志、愿望的概念联系起来。
滕尼斯指出,韦伯把所有行动分为;(1)目的合理的行动八(2)价值合理的行动;(3)情感的行动;(4)传统的行动。
其中第(2)、(3)、(4)项可归人本质意志的概念中,而第(1)项则源出于选择意志。
滕尼斯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考察了本质意志与选择意志的区分。
在本质意志中,目的和手段完全合而为一,自然地结合在一起,彼此之间没有区分。而在选择意志中,则有目的和从属于目的之手段区别。
也就是说,在选择意志中,人们反复地权衡利弊,而采取某种行动取决于是否有助于个人利益,表现为选择意志的思维特别关注手段对实现目的的有用性。
至于手段这时是否令人满意、是否让人觉得习惯,都是无所谓的。
这两种意志形式分别与“社区”和“社会”的类型相对应。“社区”导源于本质意志,而“社会”导源于选择意志。
“社区”这样的有机统一体是本质意志的表达,个人意志植根于整体(社区)意志之中。
“社会”这样的机械统一体是选择意志的表达,个人意志是出发点,社会产物都是由它建立起来的。
从滕尼斯关于作为人类共同生活的“社区”和“社会”两种基本形式的讨论中,可以看出他的社会学体系具有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不能对所有丰富的社会现实作出全面的解释。
滕尼斯在科学研究中奉行价值中立的方原则,但在他的理论中暗含着对“社区”的偏爱和理想化。
这一方面反映出滕尼斯社会学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为各种怀古的和复旧的文化浪漫主义运动在他的理论中寻求根据留下借口。
三、对社会生活的构成及形态的研究
滕尼斯的纯粹社会学还包括在“社区”和“社会”两种基本类型基础上,对社会本质、
社会价值、社会规范、社会相关物的研究。
1、社会本质
膝尼斯所说的社会本质,实际上是指构成社会的本质要素。
构成社会的本质要素有以下三种类型:(1)社会关系;(2)社会集合体;(3)社会集团。
在这三个要素中,社会关系是基础,其他两个要素不过是社会关系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当个人之间不仅形成并且意识到相互之间的一定关系,并由此而产生相互的权利与义务,这时,就可以说他们之间有了社会关系;
当个人把参与者的联合视为达到某种目的所需要的手段,这时,形成的是社会集合体;
当人们在相互关系之上形成一定的内部组织并有着彼此之间的职能关系,这时,形成的便是社会集团。
这三种类型既可以表现为社区的形式,又可以表现为社会的形式。
社会关系:
滕尼斯认为,可以把两人之间的双重关系视为社会关系的最简单形式。
由众多的这种你我之间的双重关系所形成的关系圈都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
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或更多人出于相互帮助或其他方面要求的共同意志的基础之上的。
滕尼斯从社会关系的种种表现形式中概括出一种“合理的和观念的类型”,即“联盟” 。
“联盟”是社会关系的纯粹类型,任何社会关系都可以用它来衡量。
滕尼斯指出了社会关系在“社区”与“社会”两种形式中不同的表现及其过渡形式:
在社区中,它表现为一种自然人之间的联系,即主要是指建立在人的自然特质(如生物待质)基础上的关系,如相互之间的好感、性爱、父母之爱、共同游戏和一块生活的兴致等,或是出于习惯,或是出于一种道德感情相思想,即义务感。
“社区”中的社会关系接近“联盟”这种理想的或合理的类型。
如果在“公社”的社会关系基础上,人们逐渐形成关于自身利益的意识,便开始了由“社区”形式的社会关系向“社会”形式的社会义系的过渡。
社会集合体:
膝尼斯以“党派”这一概念作为“社会集合体”的理想类型。
他认为,可以把“党派”理解为一种借选择意志而形成的集合体,这种集合体被有意识地当作为达到特定的或不定目的所采取的手段。
膝尼斯指出,现实中各种社会集合体与作为理想类型的党派是有距离的。按照理想类型,党派是服务于选择意志利益的上具。
现实中大部分集合体又与某种更深层的感情相联系,如对自己的同类、对自己的家乡、对本族语言和风俗的热爱,为自己的祖先而骄傲、为本族类的富有与优越而自豪,以及某种尊严和财富的缺乏感等等。
人们在此之上形成一种休戚相关的感情,它凝聚为对某个领袖的共同热爱和尊敬,凝聚为一种共同的信仰与希望,就像人们对宗教的信仰那样。借此信仰,人们希望求得保护和帮助。
党派或其他集合体的信仰都反映出一种期望:期望在斗争中获胜和压倒对方。人们赞成一个党派,是因为可望由此分得好处。
滕尼斯以国与国的战争为例:一个开始宣称中立的国家,一旦看到某一参战国极有可能赢得胜利时,就有可能转而支持这个国家。
社会集团:社会集团的理想类型是“联合体“。
滕尼斯强调指出,对于联合体来说,最本质的东西是团体的组织形式而不是团体所确定的目的。
联合体的出现,是因为众多的个体都具有建立联合体的意志和愿望,以便通过确定的形式加表达他们的目的和意志。
联合体的组织形式是按照规章秩序建立的。联合体组织集中体现其成员的意志,同时
根据多数成员同意的原则,对各种事务作出决定。
随着联合体的发展,为了使这种表达共间意志的组织形式持续存在,并使其制度化,人们便在联合体中选举出执行机关和领导机构。这种机构常常是由某个人担任领导或一些人轮流扔任领导,用以表达全体成员的要求。
领导机构是责任与权利的结合,它既有行使权力的职能,同时又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二、社会价值
社会价值是指具有社会本质的对象。
这些对象由于为人们所肯定,从而获得价值。
肯定是对现实的或理想中的对象所抱有的珍视、赞同、喜爱、钦佩、敬重等心态情感。
社会价值包括经济的、政治的及思想道德的价值,这些不同的价值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并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
居于经济价值的如财产,居于政治价值的加爱国主义,居于伦理价值的如荣誉、尊严等。
对人们来说,有很多价值是共同的,如对自然的和艺术的对象的评价,它不受人们是否属于同一种族,是否具有同一历史渊源,是否居于同一国家或地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处于何种关系和状态的影响。
社会价值则是以社会本质为前提的。处于同一关系中的人们(或处于同——团体中的成员),对某种对象的基本态度往往是一致的,因而他们对价值的追求也是相同或相似的。
三、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指社会行动的规则。
规范的本质一般被理解为一种否定或,即理解为对人的自由的某种。
滕尼斯在此引证了斯宾诺莎的话:“任何规定即是否定”。
规范总是具有普遍性这一本质特征。如果禁令只是针对一时一地的事情,只有一时一地的效用,那还不是规范。滕尼斯举例说,如果只是在某种具体场合如酒宜上不准喧哗,这还不是一种规范,但如果把这种要求作为规定向大家公布出来并要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它就成为一种规范了。
成为规范的关键在于规范所针对的人本身有无建立规范的要求,不管是直接来自他们基于自决和自律的原则,还是间接地来自外部强制。
滕尼斯把社会规范分为三种形式,即秩序、法和道德。
在“社区”形式中,秩序基于和睦(风俗),在“社会”形式中则基于常规(时髦);
法在前者小基于伦理(习惯),在后者中则基于法律与立法程序;
道德在前者中基于宗教,在后者中则基于公共。
四、社会相关物
社会相关物即与社会本质因素相关的和现实作用领域。
滕尼斯说:“在这里,一切与社会本质相关的及其他作用领域,都被理解为社会相关物;从中也可以看出或更多是社区特性或更多是社会特性,以及某种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的过渡”。
滕尼斯在这里把让会生活分为经济的、政治的和思想道德的三种表现形式。又在其中各自区分出乡村型和都市型两种基本情况。
按照滕尼斯的观点,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社会关系在“社区”和“社会”中都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
通过对社会相关物的分析,滕尼斯将“社区”和“社会”两种基本类型的分析更加具体化。
四、社会学体系中的其他类别
滕尼斯从社会学是研究人类共同生活这一理解出发,认为社会学的知识体系应包括两个基本类别,即一般社会学和专门社会学;而专门社会学又包括纯粹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和经验社会学三个部分。
1、应用社会学
与纯粹社会学局限于概念的阐述及放弃对历史事件的描述相反,应用社会学的任务恰恰在于利用社会学概念来理解当前的状况和历史的变迁,并最终理解人类社会的总发展。
如果说纯粹社会学是静态的研究,那么,应用社会学则是动态的研究。
如果说,前者是一种静态的规范论,那么,后者则是一种动态的历史变迁论。
应用社会学要对当前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生活进行根本性的分析。
既然应用社会学是纯粹社会学理论在历史发展中的动态运用,那么,原来在纯粹社会学中的基本概念便获得了历史和现实的意义。
社区和社会既是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也是历史地形成和存在的两种形态。公社和社会在应用社会学中表现为历史发展的两个阶段。
自中世纪直到近代以来,人类文化的发展,是一个从“社区”走向“社会”的过程。
它表现为一种历史的凯旋,但同时也濒临着危险:空间上的接近破坏了时间中的融合,
头脑的冷峻思考代替了内心的热情搏动,才智的过分发展弱化了原始生命力。
残存的是这样一些人,他们无援地受其情绪左右;既不知怀疑,又不知懊悔;既无刚悍精神,又无宗教情绪。
膝尼斯坚定地认为,尽管人类总趋势是由“社区”走向“社会”正如人的自然生命由青年走向老年,但“社区”的要素却从未被完全清除,甚至后者还能从反而赢得强有力的新的表现形式和推动力。
2、经验社会学
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理论,主要限于人与人之间积极的关系和相互肯定的行为。而经验社会学则涉及消极的关系和所有社会病态现象。
纯粹社会学可以被视为一种静态的规范学,“社区”和“社会”,包括“家庭”、“乡村”、“城市”等等都是源出于“理想类型”的规范概念,现实中的存在只是或多或少地与其近似。因此,滕尼斯认为,现实中的“群体”与真正的社会联合体有重大的区别。
在联合体中,表现为价值、宗教、法律的社会意志以规范的形态约束个人意志,从而导致共同行动。
而现实中的某种群集状态,如某种犯罪集团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共同的”行动,某个强盗集团也可能非常“社会性地”勾结在一起,但照膝尼斯看法,透过其行为,它仍然可以被视为非社会的,甚至是的,因为它处于与整个社会敌对的状态中。
社会消极现象构成他经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五、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1、社会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思想
在滕尼斯当时所生活的德国,社会学作为一门的学科还没有完全形成。关于社会学这门学科的性质、它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它独特的方原则等一系列问题便显得尤为突出。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社会学研究中的客观性与价值相关性问题,以及一般社会学与道德哲学、伦理学的关系问题。
滕尼斯反对在社会学的研究中掺进价值因素和道德感情。坚持社会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思想的方原则。
为了保证对现实认识的客观性,就必须在认识过程中摆脱任何价值因素。
作为一个科学的社会学研究者,必须清楚社会学与伦理学的严格区别,明确两者不同的性质、兴趣和使命所在。
滕尼斯也并不否认两者的联系。
社会学研究首先在于认识人类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不是为研究而研究。
科学研究就其本身来说,无异于对真理的认识,但对研究者来说,这种研究如有所用,
那么,研究考就会为某种愿望所激起,便会受到欢迎。
社会学本身只认识和描述客观存在的东西,不致力于建立价值公设和规范,但社会学的研究总是为为建设自然的、正常的、正确的法权,为合理的、完善的国家和理想的立法等等而努力。
2、论理学是以价值为其研究对象的科学
滕尼斯认为,要求社会学研究本身摆脱价值,这并不意味着对价值不可以作科学的研究。伦理学正是对价值作科学研究的学科。
滕尼斯批判了“哲学伦理学”的观点,这种观点以绝对自由的人为前提,从自己良心出发,完全自由、地作出决定,是个人主义的良心伦理学,对此,应该以社会伦理学取而代之。
社会伦理学从一开始便把人视为处于和其他人的关系之中。
社会伦理学面临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是为了指出人类社会中现实的生活道路;另一方面,它需要对种种社会、秩序、规范、思潮作出回答和说明。
社会学尤其考虑人们之间和睦行为的条件,这种和睦行为以社会各派的一种共同愿望和肯定为前提。但同样也有着以下这种现象,即人们由于仇恨、复仇心、嫉妒及自然的反感而相纷争和敌对。
因此,否定性关系的实际存在并不值得惊奇,它正像其反面——和睦的共同生活一样是“自然的“。如果把和睦的共同生活算什伦理的善,那么,敌对性则正是社会病态现象。
滕尼斯论述了他对科学研究中价值问题的看法,从而指出了社会学科学和伦理学科学的不同。
评价
作为跨越两个世纪的社会学家,滕尼斯社会学思想表现两个特征:一方面,他的社会学尚未完全清除以前社会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理论痕迹,时常和法学、法哲学和国家学说纠缠在一起,庞大的、无所不包的社会学体系还是沿着基本概念——应用的历史理论——经验观察材料这样的线索构造在一起;另一方面,他努力建立社会学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方原则,直至在广泛的经验观察中贯彻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自他以后,德国社会学才在理论上逐渐从社会哲学和历史哲学的母体中摆脱出来。
滕尼斯关于社区和社会的两分法给后来的社会学发展带来极大影响。许多社会学家都对膝尼斯进行解释、评价和发挥。
滕尼斯对美国社会学的影响特别明显,突出表现在帕克创立的芝加哥学派及帕森斯的思想体系中。帕克以及他的学生雷德费尔德关于“神圣的与世俗的社会”、“民俗与城市”的两分法,帕森斯的社会体系“模式变量”,都表明了滕尼斯社会学的影响。
就滕尼斯理论的现实性来看,任何社会学上的文化比较、社会类型学的考察、对现代社会的诊断等,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滕尼斯和他的著作,这也是滕尼斯理论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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