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此《工料规范—基本要求》旨在说明本工程的概况及发展商对本工程的综合要求,以便投标人投标时及承包商施工时注意及遵循。此基本要求内的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内的全部工程。
1.2 所谓基本设施费用并不仅指遵循本《工料规范基本要求》所需的费用,还包括遵循其它合同文件如合同书、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图纸上的说明等内对各基本项目的要求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应把履行此等基本设施规定所需之所有费用(统称“基本设施费用”)计算在投标总价内。
1.3 若适宜在实物工程量单价内考虑的则计算在工程单价内;若适宜计算的则须按价款分项列于“基本设施费用”清单内,任何项目若没有另列价款,其所需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报有价款项目的价款或工程单价内。
1.4 承包商对“基本设施费用”的报价视为承包商的风险而包干使用,不论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承包商估计的有多大出入,亦不论有没有工程变更,一律不再调整,除非在本基本要求条款内另有规定。
2. 定义
2.1 发展商
与承包商合同签订、执行直至终止工程的酒店所属项目公司。
2.2 承包商
受委托进行本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2.3 精装修承包商
受发展商委托负责本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各标段建设的施工单位。
2.4 其它施工单位
由发展商选定及与发展商签约并执行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其它工程的施工单位。
2.5 项目工程师
发展商派驻工地监督工程质量及进度的工程师。
2.6 工地
中国XX万达广场XX区(XX路)建设的“ 酒店”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各标段区域(以下简称“工地”)。
2.7 当局
负责监控本项目建设全过程事宜如审批图纸、发出施工许可证、进行现场视察及质量检查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发出建筑物使用所必须的证书之有关部门/权力机构,包括部门/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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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地方当局)。
2.9 工程顾问
室内设计:
灯光顾问:
声学顾问:
机电顾问:
工程监理:
3. 工程范围
3.1 总则
以下所述的工程范围介绍只是概括性的及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投标人应研究其它文件、图纸、工料规范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及报价清单特别是图纸及工料规范技术要求,以完整了解本工程的实际工程范围。
3.2 发展项目
3.2.1 发展商于工地兴建名为“ ”的建设项目(“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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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总承包工程的工程范围包括按照合同文件之规定进行及完成发展项目整个土建工程和机电系统工程,以及协调及配合分包单位完成本“基本要求”第3.2.3条款所列的指定供应合同和第3.2.4条款所列的指定分包工程合同。
3.2.3 总承包工程建设所需的下述物料,由指定承包商(“指定承包商”)负责供应:
(a) 双工况冷水机组、基载冷水机组、蓄冰装置及离心式冷水机组供应(“由机电分
包单位安装”)。
(b) 制冷板式换热器供应(同上)。
(c) 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及风机盘管供应(同上)。
(d) 冷却塔供应(同上)。
(e) 水泵供应(含二醇定压装置及二醇泵,由机电分包单位安装)。
(f) 柴油发电机组供应(由精装修分包单位安装)。
(g) 钢制防火门连五金供应(由总承包商安装)。木制防火门由指定供货商提供,由
后勤区装修分包单位负责装修装饰(按装修要求)并提供安装。
3.2.4 下述工程乃为“指定分包工程”,由指定分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负责施工:
(a) 电梯工程(包括垂直梯及自动扶梯)。
(b) 消防工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警广播系统及背景音乐系统,但预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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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槽和穿墙/楼板套管除外)。
(c) 外幕墙及铝窗工程(其中包括外墙装饰板、遮阳板及建筑特色)。
(d) 弱电工程(包括信息系统防雷接地、音频会议系统、门禁系统、移动电话及寻呼
机信号增强系统、楼宇设备自动控制系统、保安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卫星信号系统、巡更系统、智能化化系统集成、酒店VOD视频点播系统、客房照明系统、风机盘管控制系统,但预埋管、线槽和穿墙/楼板套管除外)。
(e) 防火卷帘门工程。
(f) 地下室防水工程。
(g) 屋面防水工程。
(h) 中水机房工程(包括机房内中水处理设备及其管道供安)。
3.3 精装修工程范围
3.3.1 本项目的整体室内精装修工程分为以下所述的不同标段而由相关的精装修承包商负责建设:
3.3.2 精装修工程的范围包括由相关标段的承包商按照精装修合同文件规定和图纸及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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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要求,完成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室内精装修工程。
3.3.3 各标段精装修承包商负责在执行施工前,根据招标图纸及技术要求所绘画和要求的设计概念及装修标准完成相关标段精装修工程的所有施工详图设计,包括获得发展商委托之设计顾问的审批,及按审批后的图纸执行施工。
3.3.4 各标段精装修承包商负责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之一切临时设施。
3.3.5 各标段精装修承包商负责以代总包管理的合同身份,完成与工程建设相关之所有指定分包单位、指定供应及安装单位和工程单位的工程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工作面的提供、工作时间的协调、工序进度的协调、成品保护的协调等,并负责按照精装修工程合同文件的规定全责保管施工区域内的未完成工程及物料。
3.3.6 各标段精装修承包商负责对供应及安装单位履行代总包工程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供货期的协调、货物供应及安装数量及质量的检查、货物运输设施的协调和工地内货物存储地点的协调等,并向发展商负责。关于本合同任何工程变更的审批、所供应及安装货物的付款及本合同的决算审定,则仍由发展商负责。
3.4 本工程范围
本工程的范围包括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和图纸及工料规范(包括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的要求于已建造好的精装修工程内执行及完成发展项目建设所需之酒店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分包工程,包括标识标牌的深化设计、标识标牌的制作及安装、安装标牌开孔、安装范围的深化设计以保证标识标牌的稳固及便于拆卸检修、及所有发光指示牌内自带LED灯光源和可直接接入220V电源变压器。详细的范围及做法详见随招标文件发出的电子光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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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除第3.2.3条说明之由发展商委托的指定承包商负责供应的物料外,本工程所用的所有物料/设备均由承包商负责供应;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设备、材料、构件、配件、附件和所有临时用施工物料,与本工程有关的构件、固件之类的供应、预埋及安装,均包括在本工程范围内,所需费用亦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4.2 本工程的范围包括供料/设备、施工和保修,不论是永久性质还是临时性质的,承包商并须负责供应所负责工程之保修期内需要的正常替换物料。
3.4.3 详细工程范围须参阅图纸、工料规范特别是图纸。承包商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所有项目及工作,不论该等项目及工作有否在前述文件内详述。
3.4.4 承包商须在工程开始前,提交本工程所有的施工深化设计图纸,并须获得本项目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批,及按审批后的图纸执行施工,相关费用均需包括在合同总价内。若在图纸及规范要求不变的前提下,审批后的图纸与承包商投标时所报的深化设计图纸相比形成有关修订,所述之修订并不构成本工程的有效工程变更,合同总价亦不会作出任何调整。惟若有关的修改引致了原定工程内容的减少,则相关的调减价款需在决算时从合同总价内全部扣除。
3.4.5 承包商亦须在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妥善保管所有物料和自身完成的所有工程以免受到其它工程进行的破坏,及妥善保护好自身的材料/设备、施工工具和施工人员以免发生任何丢失、损坏和损伤。承包商须保障发展商对此等破坏、丢失、损坏和损伤等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承担。
3.4.6 投标单位须特别注意,总承包商的工地内塔吊及外用电梯等垂直运输设施已全部拆除;所有永久电梯已完成安装,承包商可使用发展商指定的消防电梯完成物料垂直运输,惟须负责给予专业的使用保护,及承担由于自身使用疏忽所造成一切损坏之赔偿责任。关于本项目外幕墙工程、电梯工程等的预期工程进度和工地内现有的临时设施安排等,投标单位可通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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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踏勘、招标文件答疑会而形成详细了解。投标单位须清楚了解上述之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发展情况,及将在所述条件下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3.4.7 投标单位亦须特别注意,本发展项目工地现场非常狭小, 工地内其它精装修工程、室外工程及小市政工程亦会于本合同进行期间同步展开以配合整个项目的竣工,建筑红线外的道路在任何情况下亦不得占用,故不能提供充分地方供承包商搭设临时设施和设置物料存放区等。投标单位须充分考虑所述工地现场条件,并将所涉及之造价影响全部包括在投标总价内。任何忽视上述要求而提出的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均不会获接纳,承包商因占用工地建筑红线外道路而受到周边其他发展项目或当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均由承包商自行解决和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3.4.8 本工程乃为整项发展项目中的关键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它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承包商须清楚明了此项要求,并保证会在发展商的协调下与各施工单位全面配合和协调的执行工程,相关费用视为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3.4.9 承包商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于适当时间完成所需有关文件之提交,及自行办妥一切所需之施工许可证,以使本工程能适时开工直至竣工。按一般行业规定需由发展商负责之此等申请,乃视为属于本合同要求承包商须履行之责任,若有任何延误,工期不会延长。
3.4.10 承包商须负责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之临时材料及配件、工具、特别工具、测试仪器等并在使用后取回、按照制造厂商提供的图纸及说明书等执行施工、对整个工程进行测试,及在保修期内对整个工程进行维修保养。
3.3.1 所有物料的合理损耗及保修期内需要的正常替换物料及备品备件,均由承包商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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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若存在进口物料,则合同总价须包括中国海关征收的进口税、进口环节及物料运抵工地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和税项,承包商并须负责提供物料进口报关单,及负责办理全部供应物料的报关、清关手续包括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价款则按人民币为单位进行结算。
3.4.12 承包商履行合同条款及工料规范所要求一切责任而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按报价单样本所报的合同总价内。
3.5 已完成工程
本工程工地内的下述工程将在承包商进场前由总承包商/精装修或其他分包单位负责完成: 所有结构工程(混凝土结构素面、招标图纸范围外及现场的二次结构完成至抹灰)。本工程内的所有主体结构工程已在XXXX年XX月XX日结构封顶。
各层精装修工程。
3.5.1 承包商须在发展商及工程监理协调下与总承包商和相关分包单位全面履行工地交接手续,若遇有仍未完成的上述工程,承包商须与总承包商和相关分包单位形成共同确认的交接清单,并由总承包商及相关分包单位在本工程的工期内全面完成。
3.5.2 承包商已经仔细视察上述已完成工程的状况,无论其中是否存在未完成的影响标识标牌制作安装工程或不符合规则的相关工程,承包商都需无条件的予以接收,并负责继续修改、补充直至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相关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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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任何忽视或误解上述条款规定而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均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及费用,工期亦不会作出延长。
3.6 工地
施工场地为本工程工地地块内区域。
3.6.1 承包商须依循当地规定及获发展商同意下确定工地布置方案。本工程所涉及与有关部门及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事宜,及因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要求需要而对工地布置所做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承包商负责。
3.6.2 施工期间承包商的进出口、通道、道路的使用均须服从发包方的统一管理、协调及指导,因本工程所引致的对、街道、单位、居民之索偿等,概由承包商负责出面协调解决,并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费用。
3.6.3 在本工程开工时,原执行本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商及精装修承包商仍未撤出现场,有关的指定分包合同及工程合同仍在进行中。承包商需在总承包商统筹管理下负责提供与本工程建设相关之一切临时设施,全面具体实施工地区域的统筹管理,包括协调所有相关指定分包单位进行的工程,以配合本工程的建设。
3.6.4 承包商须妥善保护自己的所有物料和已完成工程,以使不致因其他承包商的进入工地和工程进行而发生损坏、中断或丢窃,及使自身施工人员受到损伤。承包商须保障发展商对由于此等工作配合的不妥当而可能招致的一切纠纷及损失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
3.4 已完成工程 10
3.4.1 承包商须在发展商及工程监理协调下与总承包商和相关分包单位全面履行工
地交接手续,若遇有仍未完成的上述工程,承包商须与总承包商和相关分包单位形成共同确认的交接清单,并由总承包商及相关分包单位在本工程的工期内全面完成。
3.4.2 承包商已经仔细视察上述已完成工程的状况,无论其中是否存在未完成的影响
艺术品设计及制安工程或不符合规则的相关工程,承包商都需无条件的予以接收,并负责继续修改、补充直至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相关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3.4.3 任何忽视或误解上述条款规定而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均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及费用,工期亦不会作出延长。
4. 时间
4.1 本工程工期
4.1.1 计划开工时间:20 年 月 日,具体以发展商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时间为准;完工时间:20 年 月 日,为承包商完成全部货物的供应和安装工作,并由发展商、精装修承包方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以及承包商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移交工程的时间。承包商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提交施工人员进场计划,接到中标通知书15天内完成图纸深化设计,并根据工程实际状况及时安排劳动力进场施工。各功能区域移交时间要求详见《万达酒店移交计划表》,承包商移交工程的时间迟于《万达酒店移交计划表》中各区域的时间安排的,亦为工期延误,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项下酒店正式开业为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开始试营业,承包商须于试营业开始时间之前的45天移交第一批客房。
4.1.2 所述开工日可能会视工作进度而做出调整,若实际开工日提前或推迟,则竣工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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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改变;所述开工日、总工期可能变动的风险所引致的造价影响,应均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4.1.3 所述总工期乃为发展商要求的最长工期,若投标单位有不同的工期安排建议,可在符合合同规定的开工日及总工期要求原则下自行进行投标工期报价,惟其所报的工期不能超过上述的要求工期,及不能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除承包商按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4.1.4 承包商接受本合同的委托后,须立刻与发展商协议具体的供货及施工时间表,并负责向发展商提交供货计划,及负责安排物料按时供应。若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相关的工期条件,则具体的施工进度须符合该等既定的工期条件。
4.1.5 投标人接受本合同的委托后,须马上展开必需的工作,尽快通知发展商有关的工程配合要求,以便发展商协调其它施工单位予以配合及实施。
4.1.6 若有需要,承包商须按合同条款第4.3条的要求制配施工图纸等。
4.1.7 承包商须在施工期间主动与发展商紧密联系以清楚了解确实的工程内容。承包商不会因缺乏了解有关的实际工程内容而取得任何索赔或工期延长。
4.1.8 若承包商未能按要求的时间完成本工程的建设,会导致发展商巨大的经济损失。发展商有权按合同书所列的延误赔偿率计算延误赔偿金额,并将其从按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承包商的负债向承包商追讨。
4.1.9 承包商须在开工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惯例报批所有开工事宜并缴纳有关款项。如有疏忽,承包商须负责一切经济上和工期上的损失。
4.2 接收工地 12
4.2.1 xx万达酒店场地预计在20xx年xx月份交付予承包商
4.2.2 发展商须于提前3天的时间通知承包商接收工地。承包商须按时执行接收,并在接收后立刻展开有关工程。
5. 物料和技术
5.1 物料供应及质量
5.1.1 承包商应预先提供主要物料的样板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发展商接纳后才进行采购和加工订货,并须确保能取得部门就本工程所需物料等在当地使用之批准。主要物料的具体名单,将由发展商在投标单位中标后提出。
5.1.1 若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形成关于本工程使用物料样板的认可,承包商必须按获认可之样板或以不低于该样板标准的同类物料执行及完成本工程,相关的费用视为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5.1.2 承包商须确保所使用的所有物料均能取得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使用批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需送检的物料,承包商必须通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送检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5.1.3 投标人必须在发展商限定的设备品牌范围内任选其一进行报价,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换设备品牌及型号。本工程招标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采用全部由中标单位自行询价、采购、运输、保管的供应方式。(具体选用设备品牌参见技术要求)。
5.1.4 凡在签订合同前有发展商已经认可的材料、设备,以双方签字封样的材料、设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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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为准,承包商在购买使用该等材料之前7天向发展商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大型设备提供相应的说明相关资料),要求与合同签订前封存的样品同样,经发展商、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使用。
5.1.5 没有在签订合同前封存样品的材料、设备,承包商在购买使用前必须提供其质保书和样式等交由发展商确认,发展商对上述资料确认后,承包商可购买使用。如乙方所提供资料不能得到发展商确认,承包商必须无条件调换,直到满足发展商要求为止,该项目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未经发展商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擅自采购材料进场用于本工程,则该部分工程造价结算时不予计算,承包商还应赔偿因此给发展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5.1.6 使用于本工程内的所有物料之品种、规格、技术标准和质量,必须全面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若存在任何不符合项目,承包商需按发展商的指示自费重新供应;若承包商因自身条件所限无法按期完成供货,发展商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供货,所产生的增加费用亦全由承包商承担。
5.1.7 承包商必须确保使用于本工程的所有产品的制作及安装均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若承包商违反了本条款的规定,发展商有权退货,而重新订货所产生的增加费用和对发展商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全由承包商承担;若承包商因时间紧逼而不能按期完成订货,发展商可选择将相关项目的合同价款下调5%接收延迟供应的货物;如承包商偷工减料或降低主材品质,则发展商在结算时会将该项目之合同价款直接一次性扣除以作违约金,并由承包商承担相关之一切责任。
5.1.8 为规范供货行为,若发展商发现承包商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发展商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承包商并需承担由此引致的发展商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5.2 不准使用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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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易碎石棉、多氯聚苯的物料,及国家和当地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5.2.2 任何忽视或误解上述条款规定而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均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及费用,工期亦不会延长。
5.2.3 所有使用于本工程内的装修物料,必须属于通过国家专业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之环保产品。
5.3 施工安全
5.3.1 承包商须于施工阶段执行国家、地方及发展商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并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承包商须在中标后提交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及专责人员的名称和资历给发展商同意。获同意的专责人员,未获得发展商书面同意,不能随意更换。
5.3.2 堆放于楼板上之一切建材的重量必须处于设计荷载允许范围内。因承包商堆放建材之重量超过设计允许荷载而引致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商负责。
5.4 工程质量和验收
5.4.1 本工程须按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现行条例和规定执行质量监督(见合同条款第1.)。
5.1.2 本工程的质量须满足工料规范(见合同条款第4.2条)要求的水平。这水平应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关于工程质量的现行规定及国家关于本专业工程质量现行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亦见合同条款第1.7条),另需满足发展商及其经营方正常经营所需的同档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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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本工程需获得国家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之验收通过,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因本工程原因需配合验收通过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亦包括在内。
5.4.3 承包商必须在物料/产品进场前提交相关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及质量测试报告等给发展商,以证明所提供的物料/产品能够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发展商有权要求对所供应的物料/产品执行重新检验或试验,若经检验/试验证明合格,检验/试验所需的费用全由发展商承担;否则,所需的一切费用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6. 现场管理
6.1 防火
承包商须配合发展商的安排,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火灾危险。
6.2 机械、工具
(a) 承包商须在发展商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及保护所需的机械装置、设备、工具、器械、梯子、防水油布及其它物品,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b) 机械的架设方法、位置须符合发展商要求。
(c) 承包商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执行机械维修,提供足够数量的各类备用机械,以保证工程不会因机械故障而中断。
6.3 围板、屏网等 16
承包商需负责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的围板、屏网、闸门、廊道、人行道、过道、篷盖、临时围墙和栏栅等,以保护整个承包工程及公众安全,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等。
6.4 承包商贮存仓、加工车间和办公室
(a) 承包商须在发展商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需的加工车间、食堂、
办公室和物料储存仓库,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b) 承包商架设的上述临时设施,必须同时符合精装修承包商对各标段建设项目工
地管理的要求。
(c) 承包商必须整齐存放所有工地上的物料。
(d) 易燃易爆物品贮藏库必须分别建立在许可的地区。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硝
化纤维、清漆、沥青或沥青类产品等易燃物品,不许贮藏在建筑物内。
6.5 工地布置
承包商的所有工地办公室、临时厕所、仓库、起重机等位置,必须获得发展商的认可。
6.6 临时支撑
承包商须提供一切所需的斜撑、顶撑及支撑,用于支持挖土、进行中工程或现有建筑物及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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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工程用水
(a) 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已由发展商提供至本项目楼座的室内,因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临时用水管线、储水设施及其计量设施的购买和安装则均由承包商自行负责解决,包括确定临时用水的位置和在不再需要时全部拆除等,并需承担设施费用及所有施工期间用水费用。
(b) 施工期间如遇停水,由承包商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c) 在竣工及获发展商同意后,承包商须负责所有临时用水水源的切断、拆除工作
及与市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及负责相关之费用,本工程合同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
(d) 承包商须检查发展商之供水量是否足够工地使用,若有需要承包商须向供水单
位申请增加供量,工期不会因任何增加供水量及供水延误的问题而获得延长。
6.8 临时照明及电力
(a) 承包商须负责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临时照明及电力、计量设施供自己使用,包括试验所有装置、提供及安装一切临时电线、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一切临时装置,并支付所有费用。
(b) 临时用电电源已由发展商提供至本项目楼座的室内,因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临时用电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及其计量设施的购买和安装则均由自行承包商负责解决,包括确定临时用电的位置和在不再需要时全部拆除等,并需承担设施费用和所有施工期间用电费用。
(c) 施工期间如遇停电,由承包商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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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竣工及发展商同意后,承包商须负责所有临时用电电源的切断、搬运工作及与市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及负责相关之费用,本工程合同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
(e) 发展商不保证现有设备的适用及供电量能否符合承包商的需求,承包商负责在接收工地时全面检查有关设备及其用电量,在需要时更换有关设备及/或向供电单位申请临时供电增容。工期不会因任何设备的更换和/或供电增容延误而获得延长。
6.9 临时道路
(a) 承包商可免费使用工地内的一切临时道路,惟不能破坏所述之道路,及影响精装修承包商及其它施工单位对此等道路的使用。
(b) 承包商须负责构筑和维修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所有一切必需的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以在工地内外提供合适支承机械的通道,并在合同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的工程及场地至发展商满意,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c) 承包商负责提交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的规划图纸给发展商认可,发展商可发出关于规划和构筑临时道路的指示,承包商须遵循此等指示,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6.10 其它临时工程 承包商须提供所有其它本工程必需但未在以上特别提及之临时工程,包括提供冬季施工之临时设施,以保证本工程能按期完成。
6.11 临时工程的布置及拆除后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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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临时工程的布置应配合发展商、总承包商及分段 施工的要求,在需要时由承包商无偿予以调动。
(b) 临时工程拆除后,承包商须修复受影响的地方。
(c) 工程完工后,所有临时设施须在发展商同意后方可拆除。
6.12 清除垃圾
(a) 工程进行期间,承包商须尽快而经常的将一切垃圾、不用的支撑、板条箱、多余物料等清除出工地,使不阻碍通道和方便检查所有工程,并须遵守发展商关于清除垃圾或整理工地的任何指示至发展商满意程度并承担所有垃圾清理及消纳的费用。
(b) 承包商不可在工地上燃烧垃圾。
(c) 若承包商不按指示即时清理垃圾,发展商有权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清理,并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按合同需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6.13 工程的保护及清洁
(a) 承包商须采取措施使本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
(b) 工程移交酒店管理公司之前,承包商须负责保护其现场施工机械、工具、未安装的物品及成品。此等均由承包商负责保管及承担因人为破坏等而引致的修复责任及费用。
(c) 工程完成后,承包商须自行自担费用清洁妥当其负责安装的项目及本身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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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冬季、雨季等施工
承包商负责提供因不同气候所需的一切临时设备/措施,以确保工程能按期完成;承包商须从有关方面了解详情,并须自行负责任何不足之处。
6.15 广告
承包商须遵循发展商的指示,不得自行安排未获同意的任何广告内容。
7. 报价单样本
7.1 报价单样本乃仅供投标单位参阅而按图纸及规范之要求进行报价用。报价单样本内的项目均为善意及无承担地提供,旨在反映本工程按图纸和规范要求所应完成工程的质量和数量;投标单位可按其对招标文件、图纸、工料规范(包括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的理解而修改、减少或增加报价单样本内的项目说明及数量。
7.2 投标单位投标交回之报价单,其中所填报项目完整、准确与否之风险归承包商,并不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投标总价不会因任何计算错误而调整。
7.3 图纸所绘画或规范所要求的工程项目若未在报价单内分项列出,则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投有价款项目的单价及价款内。
7.4 投标单位在报价单内为各项目填报的款项及/或提交之单价,被视为已包括了运送货物至工地并完成安装所需的一切机械、人工、材料、卸货、移动、提升、放置、保护及安装在所需位置、管理、风险、开办费、经营费、利润、税项、成品保护、垃圾清运、工完场清、保洁、交通管制等影响及使本工程能够满意地按时完成所需的所有其它事项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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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投标总价视为已包括了按合同书、合同条款、图纸和工料规范要求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
7.6 投标单位在报价单内所填报的款项或提交之单价将用作计算付款额及工程变更费,工程变更将会严格地按照投标单位所报并获接纳的单价和款项执行计价。
7.6 标识标牌在施工中若仅发生位置的变更而数量不变,无论是因为任何原因承包商的分包合同总价均不作调整,及所引致的包括拆除、重新安装、剔凿打洞、封堵等一切费用均视为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
8 施工图
8.1 承包商须接受招标图纸足以令他编制一切所需施工详图及完成本工程用,发展商除会在施工中颁发与招标图纸设计深度相同的施工图纸外,不会再提供其他图纸给承包商。
8.2 承包商须确保其完成的施工详图设计能够符合本合同的所有要求。
8.3 发展商提供的设计图纸并不会减轻承包商按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所有施工详图必须经设计顾问及发展商审批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但设计顾问及发展商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商按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承包商为符合本合同要求或为解决施工中与其他分包工程的矛盾而对招标图纸做出的任何更改或修订,均不构成本合同有效的设计变更,工期及合同总价均不会做出调整。
8.4 承包商必须预留足够时间供设计顾问及发展商审批所有施工详图,其中包括驳回、修改、再呈批及再审批程序所需的时间,以使本工程的工期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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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若招标图纸所述布置及尺寸等存在排列方面的互为矛盾处及不足令承包商正确执行工程,则投标单位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将上述情况连同修改时所需资料通知发展商。最终确定的尺寸须获发展商批准。因承包商不遵守本条款规定而引起的任何索偿,一概不获考虑。
8.6 招标图纸只供投标单位进行报价用,投标单位应在计价时充分考虑施工详图内及实际施工时需增加的相关工程量。深化设计应确保不同工作/系统之间相互配合。
8.7 深化设计图须显示本合同所有需安装工程的详细资料,包括位置、设计、大小、物料、墙/地面开孔要求等。
8.8 承包商须依照图纸要求定位/定线,并须负责查核各工种/系统之图纸以确定工作进行空间。所有位置均须保留最高净空高度及最大工作空间。若出现净空高度或工作空间不足够情况,必须在工程进行前通知发展商。
8.9 承包商须自费将审批后的施工详图发放给其内部分包单位,另须提交6套供发展商使用。
8.10 承包商须对上述图纸做出最新修订,并在竣工后编制竣工图纸以显示完成安装的实际位置。
9 文明施工
9.1 承包商负责在整个施工期间对工地执行花园式管理。
9.2 发展商会按照国家及当地关于工地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条例,每月检查工地的文明施工状况;若整个工地文明施工状况不能够达到要求,发展商将会从每月应付或将会支付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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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的款项内按每次人民币壹万元整永久性扣除违约金。
10 消防安全
见合同附件《消防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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