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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对法的实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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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对法的实现的作用

王文钰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社会媒体监督监督与法的实现的关系出发, 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面临着一个有效地发挥社会媒体监督作用的问题。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 媒体监督监督作为一种社会正义力量, 将在国家走向民主、富强、文明和社会和谐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 媒体监督 法的实现 必要性 现状

Abstract:This article from social media monitoring analysis of supervision and law implementation of ties, and pointed out tha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political civilization in China faced problems of a social media monitoring function effectively.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polit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of the media as a social justice force, will be in the country to a democratic, prosperous, and civilized role and social harmony.

Keywords:Media supervision;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thod;necessity;status

一 媒体监督与法的实现的基础理论

(一) 媒体监督的概念及意义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亦为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但是,公民如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监督的话无疑将面临诸多困境,媒体的出现和介入恰好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良好、便利的平台。因此,建设民主政治,实现公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必须首先保证媒体能够自由地、不受无理约束地通过对决策、行政行为的客观报道与评论来表达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违法违纪事件的深刻揭露与抨击来展示公民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求追究和制裁的决心。媒体监督的实现程度,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程度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2、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公民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美国联邦最高大法官布兰代斯曾对言论自由做出这样概括:“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一适当的保护以对抗邪说之散布横行„„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言论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会在里明确规定并在司法中严格保护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言论自由不仅是公民个人的重要自由,而且是公民其他几乎所有自由的前提。没有言论自由,其他自由就不存在,或者说至少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3、媒体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的必要手段。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略性,权力的不受监督和放任必将导致权力的恣意滥用和异化。如何能够既保证权力得到有效行使、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又避免权力对公民利益造成不应有的侵犯和吞噬,人们对此从未停止过探讨与尝试。美国早期杰出的民主派人物托马斯·杰斐逊曾经深刻地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物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是我国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2]这就是我们所谈及的媒体监督。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置于公众的瞩目与监督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内心警戒,促使其自觉规范权力的行使,维持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 法的实现的定义及要素

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实效,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其要素包括:

1、法的要求。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体现着法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2、法的实施。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抽象的、一般的要求,要将这种抽象具体化,必须要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

3、法的实效。所谓法的实效是法被人们实际上所遵守和施行的状态或程度。

[1]

二 当前我国媒体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意义如此之大,然而我国目前的媒体监督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媒体监督仍然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弱势权利。究其原因,首先受官本位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很淡薄,公民以及大众传媒在实施监督时缺乏性和自主性;第二,历史形成了我国行政权一权独大的权力格局,媒体监督的最大障碍来自行政权的干扰;第三,大众传媒在实施媒体监督时背离了人民利益至上、 依法监督和客观真实的原则,出现失 “公”、 失 “真”、 失 “准”。

1、 公民权利观念淡薄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力是权利的保障,两者具有内在逻辑性。由于我国千百年来 “官本位” 思想的影响,公民在形成了 “惧官”、“畏官” 的心理。当他们的

利益受到官方的侵害时,他们往往是自认倒霉,不晓得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为公民享有和运用自身权利的工具和形式,大众传媒在实施媒体监督时,往往会屈服于强势群体,缺乏性和自主性。

2、 行政权对媒体监督的干扰

媒体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的行为。 然而,我国历史形成了行政权一权独大的权力格局,新闻媒介往往隶属于不同等级的党政机构,媒体监督成为党和领导和管理职能的延伸和补充。 所以,当大众传媒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时,发现权力被滥用并要予以报道时,行政权就会以各种方式加以阻扰。 这些方式主要有:封锁信息,阻碍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阻挠刊播,让媒体监督中途流产;抵制媒体监督,阳奉阴违。[3]

3、 大众传媒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媒体监督功能的发挥 很多的大众传媒经常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盲目地追求轰动效应和发行量,而违背人民利益至上、 依法监督和客观真实的原则,出现失 “公”、 失 “真”、 失 “准” ,减低了大众传媒的公信力。 另外,在新闻队伍中也存在着一些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而假媒体监督之名谋私利徇私情的蛀虫。 他们对人们关心的,比如:医疗、 住房、 生态等问题漠不关心,严重影响了媒体监督功能的发挥,对和谐和会的建设不是有功而是有过。

三 媒体监督对法的实现之要件

法是通过合法行为实现的。具体地说,法的实现大体经过下列过程: 1、法律规范的确定阶段——立法

法在成文化以后,国家意志借助于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规范形式得以表达。这时,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和事,具有抽象性。法建立的是一种普遍的预期,表达的是国家对一定行为的一般要求。具体在媒体监督中,我国应该尽快的出台媒体监督相关的法律,完善监督法制体系,改善我国媒体监督法律缺失的状况。

2、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或事件,是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人的具体行为的又一前提因素。当法律所规定的一般情况出现在具体的人或组织的行为中时,该规定才可能得到具体的运用,进入实施阶段。

3、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

在这一阶段,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转化为具体的或比较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要求,成为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化、特定化。

4、法定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

该阶段,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将法律的一般规定变为自身的具体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

新闻自由权和其他权力一样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被滥用,超过限度,就会走向其反面。因此对媒体监督这把“双刃剑”应当给其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使之在这个限度内发挥其作用。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

第二,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作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媒体报道应注意给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机会与条件,同样的信息量,不能有偏颇。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的时间予以发表。

第三,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传媒监督应尽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公民有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即使有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利,传媒没有必要干预公民的私生活。

现阶段,要处理好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除了上述几点注意事项的要求以外,还要强化职业道德要求,加强管理,廉洁自律,杜绝对司法机关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尤其要防止媒体成为司法机关自我宣传的“扩音器”。而可以制定新闻媒体合理运作的内部规则,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等等,这样一来为审判提供了方便,也为媒体的合理介入提供了规范性,使之有章可循。 四、 完善我国媒体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新闻工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现代法律就是权利、 义务的统一体, 惟有权义明确了,职责以及权限范围才能得以确定。新闻工作者工作时只须遵守法律和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 对自己的批评报道或负面报道, 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职业道德要求就大可不必畏手畏脚, 可以大胆地开展报道工作,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知情权。笔者认为, 未来的新闻法最主要的就是明确规定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利。根据 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的衡量标准,新闻权利包括采访权利、 传递权利、 出版权利和批评权利。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这些权利, 只是在现行 《》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 示威的自由。现在新闻机构只能根据这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来行使媒体监督权, 这是粗线条的模糊规范, 对于发挥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显得很不充分。因此,我们要通过新闻立法的方式赋予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新闻权利, 包括上面的采访权、 传递权、 出版权和批评权。此外还有新闻工作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特殊知情权” 。这一特殊权利就是为了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公众利益和不违背当初人民授予其权力时的目的而由新闻媒体对此予以监督的特殊媒体监督权。此外, 要明确新闻工作者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侵犯新闻工作者正常采访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闻工作者要尽职尽责, 对于故意或严重过失不履行新闻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给当事人或新闻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要承担法律责任, 包括内部处分和民事赔偿责任,对严重违反者处以刑罚处罚。对侵犯新闻工作者正常的采访活动的, 如打、 砸、 抢新闻采访器材、 对新闻工作

者打击、 报复等,无论涉及到谁, 都应该予以严惩, 除赔偿损失外,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 合理的界定新闻权利与新闻侵权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件出现了不断上升的趋势,人民群众同新闻机构打官司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这种趋势从总体上看, 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公民开始懂得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但从个别案件来看, 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新闻工作者怎么样避免新闻侵权。将来的新闻立法应该明确授权传媒的报道权、 媒体监督权, 避免新闻传媒动辄因为媒体监督而频频涉诉的现象, 从长远和国外经验看, 对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还是利大于弊的, 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尺之一。[4]对此, 法律应该严格规定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 101条规定: 公民、 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 法人的名誉。 新闻侵犯名誉权是行为人(作者、 编辑 )故意或过失的通过广播、 电视、 报纸、 杂志等新闻传播工具, 向社会上报道了一些不真实的情况或者虽然真实, 但却是法律所禁止传播的事实, 致使公民、 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它使人们对公民的品质、 才干、 声望以及法人的信誉方面的综合社会评价降低了。4 (新闻报道要求客观真实, 失实的新闻报道如果造成了新闻相对人名誉的减损, 足以贬低新闻相对人的正常社会评价, 这就侵害了相对人的名誉权。新闻失实和新闻侵权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关系, 构成了侵犯名誉权的新闻大都是失实的报道, 但有些失实的没有特定性内容或没有特定指向的新闻, 是不构成侵犯公民、 法人名誉权的。在某些情况下,一些真实的新闻报道, 也会发生新闻侵权的问题, 比方说, 一条真实的新闻泄露并宣扬了他人的隐私, 给他人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这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三)建立以媒体监督为主导的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个人是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 首先由许多单个人组成一个个的社区, 各社区彼此联系组成有机社会, 个人、社区以及社会三者形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只有全社会每个人都动员起来, 齐心合力, 共同为法的实现而斗争,才能使法有效运行。当然, 这种工作机制必须在新闻媒体媒体监督的主导之下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 普通的公众很难亲自去实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大都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披露才知晓事情的缘由, 新闻机构本身的相对性决定了其能更好地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做公众的“忠实奴仆”。

参考文献:

[1][2][3]

《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M].林子仪,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4页。

《传媒与司法》[M].卞建林、焦洪昌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1页。

譬如,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老百姓认为取保候审就是“花钱买人”,因为“向办案机关交付一定的钱,

就能把人从看守所买出来”。取保候审就是“一个得花钱托关系的东西”,因为“取保候审一般要托人,花点钱找关系才有用,没钱没关系就没门。办案机关也不放心你配合他们。”

[4]

中国新闻传媒准入制度初探[N].景朝阳:, 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 3期, 第 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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