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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全用品管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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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怡盛苑小区

安全管理

安全防护用品

衡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怡盛苑小区项目部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所采取的防护性辅助措施,它不是改善职工生产的福利待遇。因此,在防护用品管理中,必须贯彻“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实际可能,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思想教育,反对平均主义,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一、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应当按照劳动条件,发给职工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二、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全公司统一标准,呈报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增加劳动防护用品品种、项目、数量或发放高档商品,代替一般防护用品。

本制度规定的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全公司统一的标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增加品种,或缩短使用期限。

三、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

1、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烧灼危险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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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易引起中毒、刺激以及严重腐蚀衣服,损害皮肤的作业;

4、经常接触腐蚀的物质或特别肮脏的作业;

5、在大量散发粉尘和潮湿、油污的场地,以及在水中条件下,容易损坏衣服,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 6、在露天和其它易受电伤、机械外伤等有害人身健康条件下的作业。 四、干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1、跟班劳动者; 2、生产现场值班人员; 3、经常下现场管理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工作人员; 4、蹲点劳动或每周一天参加劳动者。 五、凡是下列人员,不属本制度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 1、、经警、警卫(包括各种仓库门卫,夜班巡逻值班),消防人员; 2、医疗卫生、文教体育人员。 六、外单位来公司人员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1、在公司实习生、代培人员所需防护用品,一律由原单位(或个人)负责,但必须符合我公司要求规定; 2、来公司的民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配备有关劳动保护用品,费用自行负责。

3、上级部门来公司检查、协助工作人员,可借给有关工种(职称)相同的防护用品;

4、科研、教育部门派来我公司劳动实习人员,可借给旧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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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邀来公司协助工作,解决生产、技术关键的人员,由主管接洽单位借给防护用品;

6、外来人员所借的防护用品,离开公司时应洗刷干净交回原保管单位,如擅自带走者,由原接待单位负责追回。

七、职工在公司内调动按新工作(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原则上带走。凡公司内工作调动,由调入单位出其新任工作(工种)证明,由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标准发给。但主要工种(即防护用品待遇较高、品种多,使用时间又较短的工种)在工作时间不长(半年以内),调到一般工种时,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品,不司下属二级单位内部的调动(变动)或是公司内互相调动,都应与新工种防护用品标准对照,多余部份折价收费处理,否则,对新调任工作(工种)的防护用品不予发给。经警、消防、保卫和武装干事人员以及其它发放统一标志服装的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未发给的规定用品可照常领发。 八、职工外调、离职、退职开除或犯罪逮捕时,其防护用品一律按使用期限折价收费,由单位供应部门、安全部门出具证明后,组织部门或劳资部门才能办理调出手续,并要收回劳保发放登记卡(证)。 九、凡离休退休的职工,原已领取的防护用品一律不收回,归个人所有,应收回劳保用品领发证,由安全部门出具证明方能办理手续。已到离退休年龄和已经通知办理退休的职工,不能继续领取新的劳保用品,否则要按使用年限折价收费。

十、凡因公假、病假、事假、产假(包括产假后休息半年至一年的)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者,不得领用当月的口罩、肥皂、手套,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其工作服、雨衣、鞋类等一律按超过实际时间长短推算延长期限。

十一、属于混合工种(指多面手)原则上按主要工种或操作时间较长的工种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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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临时合同工防护用品:

1、经上级同意签订期一年以上的临时合同工;

2、经上级同意签订3—6个月的临时合同工,但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一年以上者。

以上两种情况,均可享受同正式工人一样的防护用品待遇。

十三、属于公用的防护用品(如雨衣、安全带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领用后因公损坏、遗失,必须有充分理由,并有证明人,否则应折价赔款。 十四、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未满,而因公损坏、遗失,经单位证明,可酌情补发;如属转卖,无故损坏、遗失,则不予补发。 十五、火工材料生产和保管人员、爆破工和在易燃易爆、接触明火的岗位操作人员,不得领发化纤工作服。 十六、凡是生产急需,少数人需要临时解决的某些防护用品,由单位提出报告,公司安全部门核准发给。属于制度不合理或工艺改变需要更改防护用品,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公司安全部门签署意见,报告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后执行。

十七、职责分工: (一)、安全部门: 1、贯彻上级对防护用品的指示规定并组织制订或修改标准; 2、对各单位提出防护用品制度的意见,增加品种,更改标准作及时解答,对于权限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及时请示上级;

3、负责对公司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所属生产班组工人)在机关范围内各部门的职工,签署发放防护用品意见;

4、经常检查、督促防护用品发放情况,参加质量鉴定,从安全出发研究防护用品规格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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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防护用品制度的变更,应及时通知供应部门和单位。 (二)供应部门:

1、编制防护用品计划和采购防护用品;

2、保证有各种规格样式适宜、质量良好的防护用品供应;

3、负责防护用品发放和计算本制度第八、九条所规定的防护用品折价和第十条延长使用期的计算。 4、参加安全部门研究制订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三)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本制度第八、九条所规定,及时向安全部门提供调走、离休、退休(包括内退)和改变工种的人员名单。必须凭原单位或安全部门出具的收据,才能办理有关调、离、退手续。 2、职工人数增减变动较大的应及时通知供应部门; 3、将经批准签订一年以上的合同工,或签订合同期3—9个月,在公司工作时间连续达一年以上的合同工人数,通知安全和供应部门; 四、财务部门: 在编制年(或季)财务计划时,要编制防护用品费用计划。 五、车间(工区、厂、队):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防护用品的指示、决定,经常教育、督促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

2、对劳保用品,不能适应工种的需要时,可向上级提出合理建议要求解决;在解决以前,应向工人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3、定期将伤假、公假、产假、脱产学习,旷工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的名单、工种向劳保批发部门作书面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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