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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的管理,控制和预防风险,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制度。

2、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员工或承包商在本厂生产区域现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压力容器操作; (3)电焊作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基本要求

1、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本厂安全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及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

3、易燃易爆区域附近动火,登高作业、立体交叉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设备故障紧急抢修、大件设备吊运、安装、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带电作业、动土施工,房屋拆除、砍伐树木等的作业,必须进行危险作业控制管理。

4、凡进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5、由本厂计划进行的危险作业,如大型的设备检修,特殊动火、压力容器气压试验等,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经技术、生产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安全主任审核,厂安全责任人审批同意后方能作业。

6、进行危险作业须进行风险分析和确定危险性等级,据此作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审批级别;并明确负责人、作业时间、作业程序方法、参加作业人员、作业分工,制定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或现场指挥人员。

7、作业审批后,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应按措施要求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作业前培训;作业现场清理、设备管道的清洗置

换;工具设备准备、防护用品、用具准备;以及熟悉作业中的指挥、联络方式等。

8、进行作业前必须做好作业前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包括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的自检,领导检查和安技人员的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作业。 三、动火作业

1、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2、《动火许可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3、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如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8、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0、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许可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

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车间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许可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1、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特殊危险动火由安全主任会同生产部负责人复查后,报厂安全责任人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安全主任、生产部负责人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部门)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2、动火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13、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4、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

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5、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该项工作负责人向安全主任提出申请,由施工作业负责人、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人签字,安全主任批准有效。

2、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

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10、通风不良及容积较少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准强行作业。

11、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作业许可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五、高处作业

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必须办理《高空作业审批表》。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批(2米≤高度≤5米);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厂安全主任审批(5米< 高度 ≤15米为二级作业,15米< 高度 ≤30米为三级

作业;高度 30米以上的特级作业须由厂安全责任人审批。

2、高处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凡属二级以上的化工工程高处作业,由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制定高处作业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填在许可证上。

3、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审批的,经当班班长同意,采取安全措施,由班长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6、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7、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8、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

9、高处作业完毕,应当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的物件清理好,防止落下伤人。 六、特种作业

1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行政部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2、考核和取证

(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取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3、复审

公司安环部应按规定提前3个月把将到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送到相关发证单位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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