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l2期 兰 州 学 刊 No.12 2OO6 总第159期 Lan zhou xue kan Genera1.No.159 ・法学研究・ 礼・秩序・和谐 ——礼的法文化思考 徐燕斌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 “札”是古人取法天地而创设的一套理想的人间秩序,它代表了古代中国人对和谐精神的追求。礼对中国传统法律的 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对秩序与和谐的追求,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因而,我们对礼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中国 的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礼;秩序;和谐 [中图分类号】D9o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6)12-0108—03 作者简介:徐燕斌,湖北武汉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史。 中国文化是礼的文化,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把中国的传统 位的人之问彼此和睦相处。“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论 文化比喻成一个“圆”,社会的一切皆在圆中,政治、法律、道德皆 语・学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通过这一“分”一“和”,礼调整 是圆的一部分,而这个圆的核心就是“礼”。l1 礼既是中国传统 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使社会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 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L2 礼是圣人依天地秩 儒家进而把礼的这一思想应用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 序而创设的,其根本精神是和谐,因此,礼的这一特性也决定了 中,提出君臣、父子、夫妇之主次区分,同时也不忘人们之间普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特质,因而,对礼进行研究,有助 存在的相亲相敬。既“亲亲”“尊尊”有序,又“四海之内皆兄弟 于我们全面理解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也”(《论语・颜渊》)。因而,“分”不意味着等级的对立,“和”也 一、礼之涵义 并不意味着取消人伦差别。“和”是以承认“分”为前提的,先有 中国古代的礼。是一个包含着政治、文化等多方面涵义的概 “分”的事实的存在,而后才有“和”的理念追求;“分”也因“和” 念,它源于上古时期的祭祀,逐渐演变成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的理念和目的而呈现其方向和意义。“和”就是对“分”加以调 《礼记・祭义》云:“礼者,履也。”或云“言而履之,礼也。”(《礼记 节和范导,使对立的双方最终达到一种和谐的理想状态。在此状 正义・仲尼燕居》)儒家的另一部经典《周易・序卦传》也言: 态中,双方既保持一定的分别,又不超出一定的限度,而在整体 “礼,履也。”《说文》日:“履,足所依也。古文履,从页,从足。”可 上实现协调与统一。_4 从哲学层面来说,“分”是属于“形而下” 见礼的本义是人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后世儒家所推崇 的规范构建,而“和”则是这种有序的制度在观念上的集中表现, 的礼,是孔子将三代以来的礼加以整合、改造并重新进行阐释的 属于“行而上”的范畴。因而,“礼”可以说是形而下与行而上的 结果ol3J通过这一一过程,礼原始的宗教性神秘色彩被淡化,而礼 统一。礼的这一“分”一“和”,相辅相成,使得生活在森严的宗 世俗化的人性意义的一面得到彰显,从而赋予了古老的礼以新 法等级秩序与政治等级秩序双层压迫下的古代中国人,既能在 的生命力,使礼不仅是约束人们社会生活的一套繁琐的法则,更 精神世界达到一定的融洽和谐,又不至于导致在现实世界出现 是一套能评价行为是非的道德评价标准。礼是圣人效法天地的 尊卑失序、等级不清的混乱局面,儒家所要追求的正是这样一个 创设,是宇宙的自然秩序在人间的自然推演,正如《易传・序卦》 分中有和、和中有分的有序化的社会整体结构。可以说,正是礼 所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 的这一功能,使得中国的封建等级制度得以延续千年,并且在多 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 数时候保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礼以天地为依托,这是其正当性的终 在儒家礼的基础之上,萄子又创造出了“礼法”一词。“礼 极依据。 法”并非礼与法的简单叠加,而是他对儒家礼制观念的发展与重 礼的功能可以概括为“分”与“和”。所谓“分”,实际是一种 新诠释,也意味着他对理想社会秩序应有的规则的设想。这个 制度设计,主要是指权力和身份的等级划分,所谓“贵贱有等,长 概念所要昭告的,既是新的社会结构模式,也是新的政治法律制 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苟子-礼论》)的秩序,正是礼 度。 单独就礼与法来看,二者本身就有很多相通之处。作为社 的本质要求。所谓“和”,主要指礼的价值追求,强调的是对健全 会规范和社会准则的“礼”,从一开始就具有“法”的规定性属性 的和谐精神境界的培育,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在社会处于不同地 和意义。也就是说,当“礼”获得了统摄一切具有社会规定性的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12期 礼・秩序・和谐 109 意义时,“法”就包含于其中了。因而,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的角 利益之间的纷争也是对于自然秩序的破坏。社会对于犯罪的惩 这时,刑罚的确立也 度看,礼与法都有着对应性的联系,其中既有观念性的,也有制 罚因此也变成了维系自然秩序的一项要求,而必须依据自然秩序来决定。” 换句话说,礼治 度性的。[6 所谓“礼法”之“礼”,是具有法律规范功能的“礼”;所 不是随意的,是古代先民对自然而然地存在和发展过来的人 谓“礼法”之“法”,是具有道德教化作用之“法”。“礼法”概念也 是天经地义的,所以说,礼治被认为是一种合 表明,礼法一体后的礼实际上也就成为了法,它具有了法律的一 类社会秩序的肯定和确认的结果,是一种理想的治世形态。 般功能,同时,也赋予了法律存在的道德合理性。这种礼法模 乎公正的理想秩序,式,消除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使中国古代法律成了道德与法律 般而言,对秩序的维护是法律的基本功能,法律的产生首 一的统一体。 二、礼与秩序 秩序一词在汉语中是“秩”和“序”的合成,古汉语里这两个 词都含有常规、次第的意思。《现代汉语字典》把秩序解释为“有 条理、不混乱的情况”。按博登海默的说法,“秩序”是指“在自 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 定性。” 礼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分”,所谓“礼莫大于分,分莫大 于名。何谓礼?纪纲是也;何谓分?君臣是也。”(《资治通鉴・ 周纪一》)而“分”就是代表着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如苟子所言: “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智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 得其宜。”(《苟子・荣辱》)在儒家看来,由礼所形成的差序格局 乃“天地之序也”(《礼记・乐记》),这种秩序实际上也就是通常 所谓的”礼治”秩序。儒家所向往的礼治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 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外在的规范秩序由 一系列符号化的仪式构成,如儒家经典三礼尤其是《仪礼》中的 那些日常交往礼节规范;内在的精神秩序则是礼之更高的境界, 指对礼之精神的体悟,将那些繁琐的礼的仪式符号转化为一种 内在的精神需求。而这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前者为后者的必经 阶段,而后者则为前者提供了人性基础,并赋予了前者的那些枯 燥仪式以永恒的精神价值。这也正是“礼治”秩序的精妙之所 在:将那些深奥的哲理变成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使得生 活在其中的人不知不觉实践着儒家的原则而不自知。儒家礼治 秩序的这两个层面处于一种双向运动中,相互补足,共同维持社 会生活秩序的平衡和稳定。 “礼治”秩序在传统中国有其天然的合理性,被认为是圣人 取法于自然、效法自然的结果。“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 之情”(《礼记・乐记》)、“礼有三本:天地者,性之本也”(《大戴 礼记・礼三本第四十二》),因而它被视为天经地义,勿庸置疑。 礼治所蕴含的不仅仅是一个既定的社会结构,而且寄托着古人 对理想社会秩序的一种设计。其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把 天地、人看成一个统一平衡的整体;表现在人际关系上,强调人 与人之间的和谐友爱,从而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这种秩 序当然不同于我们今天的法治秩序,但在中国传统的具体语境 中,却是一种合乎情理最自然的安排。因而,违礼的行为,不仅 意味着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更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我们应 当在这样的意义上去理解失礼入刑的原则,也就是说,不只是把 犯罪理解成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而且,甚至更重要的是理解为 对自然秩序的不安。说到底,古人的犯罪概念是建立在某种自 然秩序的观念之上的。”“由这种立场来看,不仅是犯罪。既便是 先是缘自于对无序现象的控制,在这一点上礼与法的功能是一 致的。“礼治”秩序得以形成不在于外在的强制力,而在于对“传 统规则的服膺。”[9 在于通过外在礼的规范变为内在的精神需 求。“礼治”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人们行为不受法律约束而白发形 成的秩序,但因为礼法一体,“礼就是法”¨。。,礼治同时糅合了礼 和法的因素在内,实际上礼起到了如法律般的作用,或者说,礼 代替了法律的某些作用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控,起到了实质上的 法律的作用,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我们可以将中国的“礼治”看 作是种特殊的“法治”。 同样是出于对秩序的追求,中国人创造了礼,而西方人发明 了法。“礼治”并非是无法,而是对法的一种超越。法律的出现 始于人类对秩序的本能追求,所不同的是,西方人认为的理想社 会的形态是“法的统治”,而我们古代的圣贤则看的更远,他们认 为理想社会是没有法律的存在,是一种“日用而不自知”的礼治 秩序。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种秩序是较之西方的“法治”更合 理的“秩序”呢? 三、礼与和谐 “和”是礼在价值层面的追求。如冯友兰先生所言:“宇宙本 来即有天然之秩序,即是一大调和,而礼乐则此秩序和之具体例 证也。”¨lJ“和”《说文》解释为:“相应也,又和调也。”其原意是 指声音的共振和鸣,引申为和谐之意。礼所蕴涵的不仅仅是一 个包含着“分”的生活结构,而且更是一个使人们超越现实结构 形式的精神价值。礼对于社会秩序的安排,正体现了中国传统 这种特殊的人文价值观。¨ 可以说,和谐是礼治秩序所形成的 一种最终的形态,中国人对礼治秩序的追求,毋宁说是对于和谐 精神的追求。圣人所以制礼作乐,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种尊卑等级俨然的“差序格局”,在漫长的封 建时代,各阶层的人基本上都能各安其位,安分守己,社会冲突 只发生在依“礼”的规范而被分隔开的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人们 争的是在礼所安排下的阶层之高下,并不对这种差序格局本身 的正当性进行拷问,这归功于“礼”与社会结构的高度和谐。礼 之“和”的实质在于,它在强调社会成员的差异的自然基础的同 时,又将这种差异性包容于一个统一体之中,从而在整体上形成 一种和谐的状态。正是因为“和”的弥合作用,才使得中国的古 代社会得以长期延续并在多数时期里保持了基本稳定。 这种对和谐精神的追求影响并重铸了中国的法律。秦汉以 后,儒生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等活动,不断将礼的基本精神 融贯于国家的法律之中,至唐代法典《唐律疏议》的编撰完成,标 志着礼法融合进程的最终完成,礼法已然一体,礼构成了法之精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llO 兰 州 学 刊 总第159期 神内核。因为礼在本质上是和谐的,它代表一种不容触动的天 国人因为缺乏法的精神为后世所诟病,症结在于我们早已散落 经地义的完美秩序。因而礼之和谐精神也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 传统的礼法的精神,正如夏勇先生所言:“礼…是中国传统社会 精神特质和基本价值取向,任何对“和”的违反和破坏都是有背 里最好的、最有生命力的规范体系。它与现代法治相抵牾的是 正道与常规的。其表现在司法上是将“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 礼法的具体内容,而不是礼法谋求和谐的精神。”-1 所以礼也可 用”作为传统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在儒家或者说整个古代中国 以是拯救时弊的良方,我们可以将传统的礼经过选择而有益地 的主流观念是所谓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即把法律作为 应用于现代中国的实际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去,使法律具有鲜活 作为礼的辅助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礼治目标的实现,它自身 的生命力,而不再是简单冰冷的工具,真正成为民众的一种信仰 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为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故而 与需要。 这种价值取向也影响了民众的法律观念:非到不得已,绝不兴 讼。这体现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就是对于民事案件和轻微的 [收稿日期]2006-08-23 刑事案件,一般是不会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争端的。如果事态严重 注释 最终闹到了官府,官府也优先考虑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这其中发 ①对此笔者赞同余英时先生先生的观点:“中国的礼非但不是特殊主义 挥作用的主要是礼,而非法律,有外国学者评论中国人对于诉讼 的,相反却有着比西方的公平有着更高的公平,…儒家是要追求一种更 的观念时说道:“设若人陷于冲突纠纷之中。其惟一拯救在于清 高的公平舍更合理的秩序。”余英时.内在超越之路・编序[M].北京:中 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18—19. 明之头脑与内在之力量,他随时准备与对手于中途达成和解。 参考文献 若将冲突带至苦涩之终端,却使他在对之一方,也会有恶劣之影 [1]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响,因为敌对即如此长结不解。”¨ 这代表中国人对于法律的一 2004:11. 般态度。在此,我们看不到如西方那种常见的喜讼与争利,礼之 [2]张晋藩.论礼——中国法文化的核心[J].政法论坛,1995,(3). “和为贵”的精神在此表现得淋漓尽致。也或许正基于此,地域 [3]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恕史论[M].jE京:人民出版社,1985:1. 广大、文化多元的古代中国在缺乏法律资源的情况下,才能依然 【4]赵明.先秦儒家政治哲学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36. 维持着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这正是中国古代礼法文化的特异 [5]韩德民.论苟子的礼法观[J].社会科学战线,1998,(4). 之处。 [6]王启发.礼的属性与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9, 传统法律追求和谐精神的特质,一方面固然会使法律失去 (6). 界定、保障权利的功能而沦为妥协、和解的工具,但从另一角度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来说,它也有利于降低国家的司法成本与形成淳朴敦厚的民风。 版社。1999:219. [8]粱治平.自然法[A].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 若我们抱着同情理解的心情,而不是事事皆以今II之标准苛求 学出版社。2002:366. 古人的态度来重新对之作一客观审视的话,我们发现儒家重视 [9]费孝通.无讼[A].乡土中国【M].北京:北大出版社,2004:55. 和谐、中庸的价值观以及体现这种价值观的制度设计对现今之 [1O]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隋唐卷)[M].太原;山西人民 法制建设也是颇具启迪意义。 出版社,2000:315. [1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M].北京:中华书局,1984:417. 余论 [12]徐忠明.礼治主义与中国古代法律观念[A].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从上文我们分析可以看出,对和谐秩序的追求,是礼的本质 [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精神,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传统文化价值已经 [13]转引自吴经熊.中国法律与政治哲学[A].刘晓枫编.中国文化的特 失落的今天,我们重新反思这一命题,并非是空发思古之幽情, 质[M].北京:三联书店,1990:318. 而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14]余荚时,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A].内在超越之路 中国现代化的困难之一即源于价值观念的混乱,而将传统 [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56. [15]夏勇.人权与人类和谐[J].中围法律文化网. 文化和现代生活笼统地看作是两个不相容的对立体,尤其是乱 n蛀任编辑:王望】 源之所在。【l 法制的现代化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现在我们中 The POljteness・The Order・The Harmony Xu nbin Abstract:The Politeness is a series of ideal human life order that the ancients depended on the w0rld order and it represents the ancient Chinese to pursue the harmonious spiirt.The influence of the The Politeness upon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law is obviouse.The pu ̄ue of the order end harmony constitutes a basl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law.AB a result.its very helpful to deeply comprehend 0ur own traditional law culture to research Oil The Politeness. Key words.The Politeness;order;har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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