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 瓢 珊嚣葶舞 冀 。 载 女 _ .-| 薅 -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黄仁俊李顺欣贺万忠 ・ 内容摘要 本研究综述以2015年收录于各中文数据库、国家图书馆以及 纸质期刊上近200份关于商事仲裁的研究文献为对象,对2015年 中文商事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梳理和y-3纳。2015年商事仲 裁研究文献涉及内容范围广、角度全;在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员、 管辖权、临时措施、司法监督与审查等传统问题上继续进行深入 探讨的同时,密切关注近几年修订的我国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的内容,积极拓展研究特殊领域的商事仲裁问题;在进行常规的 理论性研究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仲裁领域实际问题的剖析和探究。 ・ 关键词 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商事仲裁;仲裁程序 Abstract:This research summary covers nearly 200 journal articles 黄仁俊,外交学院2015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李顺欣,外交学院2015级国际法专业硕 士研究生;贺万忠,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 2 北京仲裁 97辑) and books concerning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cluded in Chinese databases,the National Library,and paper journalsin 2015, andendeavors to summary the content and feature of CO/TImercial arbitration researchin 20 1 5 by studying and analyzing those research 1iteratures.The commereial arbitration study in 20 1 5 had a wide range of research content and comprehensive perspective of analysis,paid close attention to the latest rules of the main Chinese arbitrati0n commissions,as well as attempted to study the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new areas in addition to in—depth discussion on the traditional topics,such as the 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arbitrator,the jurisdiction issue,provisional measure and judicial supervision and review.The study in 2015 also paid more attention to explore and analyz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arbitration in addition to the conventional theoretical study. Key Words:Chinese research on commereial arbitration: literature review;commercial arbitration;arbitration procedure 一、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概况与数据来源 我国仲裁业的长足发展,令商事仲裁问题研究领域“百花齐放”。据不完 全统计,2015年我国学者所撰写的关于商事仲裁的期刊论文共183篇,著作 1 l部。①上述所指研究文献主要源自中国知网(CNKI)、北大法宝等主要中文 数据库、纸质期刊以及国家图书馆收录。笔者在这些平台上均以“仲裁”作 ①乔欣著:《仲裁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刘健勤著:《商事仲裁》,法律出版社 2015年版。梁艳艳著:《金融仲裁制度研究》,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版。沈达明著:《瑞典 的法律与仲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王则左著:《2011年仲裁条例第609 章》,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胡荻著:《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金彭年著: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与海事仲裁规则》,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陈燕红著:《“非内国化”理论及其 对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影响》,q-国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陈韵竹著:《仲裁纠纷案例与实 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涂卫著:《仲裁机构监管与治理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 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年版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3 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并挑选其中涉及商事仲裁的研究文献。 (一)论丈类研究文献 l83篇期刊论文中,发表丁《rf1文丰十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20l4—2015 年目录》(CSSCI来源期刊目录)巾21种法学来源期刊目录的期刊论文共l0 篇, 有173篇发表于非核心期刊L。在非核心期刊中,来源于《北京仲裁》 《仲裁研究》以及《商事仲裁》等专业性仲裁研究期刊的义献共有55篇。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期刊论文来源 ■核心期刊10篇 龋专业仲裁期f ̄J55篇 其他非核心期刊1 15篇 图一: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期刊论文来源情况 从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期刊论文的具体内容看,2015年学者们的研究范围 涉及仲裁的多个方面,除了对传统问题的研究,及时跟进仲裁领域的最新进 展,探索仲裁研究领域的前沿问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 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则 吸纳了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诸多行之有效的实践。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北仲”)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F简称“贸仲”)也分别于 2014年和2015年修订了仲裁规则。基于这些规则的内容,结合主要国际仲裁 机构规则、国内外仲裁立法和实务,学者们进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的修汀提出诸多建议。 2015年商事仲裁问题研究期刊论文依其所涉内容,大致可分为j大类 型,即商事仲裁领域的基本问题研究、商事仲裁程序问题研究、特殊领域的 商事仲裁研究。 4 北京仲裁(第97辑)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的研究领域 繇商事仲裁领域的基本问题67篇 ■商事仲裁的程序问题83篇 特殊领域的仲裁研宄33篇 图二:2II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期刊论文研究领域情况 (二)著作类研究文献 2015年度著作类研究文献所涉内容丰富,主题多样。除了其中i部教材 性著作外,四部著作就海事仲裁、金融仲裁、仲裁的非国内化问题,以及仲 裁机构监管与治理做了专门研究,两部著作详尽介绍了瑞典仲裁制度和201 1 年巾国仲裁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余下两部著作融仲裁理论与现实案例为 一体,基于现实案例、具体规则和数据,剖析了法律规则的具体运JH、存在 问题及改进之道。上述著作折射出我国仲裁研究的现实水平及其向广度和深 度发展的趋势。尤其是北京仲裁委员会编著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2015)》通过《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和《中国商事调解年度观察》两 份主报告,以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建设] 程、房地产、能 源、通用航空、影视等几个领域的争议解决年度报告,以翔实的资料、独特 而务实的视角,就各领域的法律发展、典型案例、学术动态等方面对中国商 事争议解决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 二、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内容综述 从上述研究文献所涉内容看,2015年仲裁研究,既有对仲裁具度和 程序问题的研究,义有x,tl'f裁中实体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既有对纯理论问 题的深思,又有对具体案例的剖析;既有对传统问题的再思考.又有对前沿 问题和热点问题的初探索。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5 (一)商事仲裁领域的基本问题 2015年我国学者对商事仲裁领域基本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仲裁协议、 可仲裁性、仲裁机构规则、仲裁员、临时仲裁以及仲裁的去行政化、网络仲 裁问题上,还涉及仲裁的透明度、费用和第三方融资的相关问题。 1.仲裁协议 仲裁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 是仲裁程序启动和进行的前提,因而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所涉诸问题一直为 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重点关注。2015年文献所涉该问题的研究集中在仲裁协议 或者仲裁条款的效力上。 (1)仲裁条款效力扩张 关于主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能否扩张至保证合同的问题,学者们从解释 学的视角进行了研究。宋春龙认为既然存在法律漏洞,就应当首先通过法律 解释的方法寻找填补漏洞的方法,应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从仲裁的书面形 式与意思表示的存在两方面进行解释,避免矛盾裁判的出现。①吴恒主要讨论 了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影响,其间运用解释性意思 表示、法律表象责任、公平合理期待原则等理论工具为发生仲裁协议效力扩 张的情形正名。认为,若债权人与保证人间有书面仲裁协议,不论其是直接 签订的抑或口头援引的,也不论其约定与主合同存否冲突,保证人均应受 约束。② 王徽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论证仲裁条款的扩张效力。他认为,诚实信用原 则兼具“解释论”和“衡平论”的双重适用路径,且考虑到特定的仲裁 因素,应支持“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以及其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③ (2)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2015年文献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研究主要包括默示仲裁协议效力的 认定问题、一方当事人注销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认定 ①宋春龙:《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问题研究》,载《北京仲裁》2015年 第4期,第34-54页。 ②吴恒:《论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仲裁协议对保证人的约束力》,载《商事仲裁》2015年第1 期,第62-70页。 ③王徽:《论“诚实信用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栽《仲裁研究》第39辑,第 70—78页 6 北京仲裁(第97辑) 的机构、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异议权 放弃条款”和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方法。 杨文升和张虎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 约》)中的默示仲裁协议视角讨论了默示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认为默示 仲裁协议,只是在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上存在一些与明示仲裁协议不一致的 地方,但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表示接受而使当事人之间对其效力等同于明示仲 裁协议,因而这类仲裁协议并不排除在《纽约公约》之外,依据这类仲裁协 议做出的裁决也属于公约裁决。①张筱锴则讨论了一方当事人注销后仲裁协议 效力问题。其从案例人手,通过比对、分析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后认为:公司等商事主体在订立仲裁协议后注销的,除非当事人订立仲裁协 议时另有约定,仲裁协议对该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有效:股东在公司 注销后依法继受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该股东以及原仲裁协议的另一方 当事人均应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② 杨婷认为,在我国现存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主体方面,应肯定 的优势地位,在确定仲裁庭的异议管辖权的同时赋予仲裁委员会对异议的初 步决定权。③张宗师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务做法,肯定了我国《仲裁 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中关于仲裁协 议瑕疵的补救方法。④ 王立和刘云鹏在对“异议权放弃条款”做出界定后,具体分析了“异议 权放弃条款”适用情形。在比较国际立法及外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建议对我 国仲裁立法的“异议权放弃条款”进行扩充,以提高仲裁效率,实现仲裁和 诉讼的协调配合。⑤宋连斌教授从裁判方法角度分析了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①②③杨文升、张虎:《论(纽约公约)下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以“默示仲裁协议”为视 张筱锴:《仲裁协议在一方当事人注销后的效力认定》,栽《仲裁研究》2015年第2 杨婷:《探讨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机构——以和仲裁庭“并存控制”方式为研究 角》,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第9卜97页。 期,第52-56页。 视角》,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7期(中),第114-115页。 ④⑤张宗师:《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效力析论》,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6期 王立、刘云鹏:《国际商事仲裁“异议权放弃条款”研究》,载《北京仲裁》2015年第1 (下),第89-90页。 期,第100-122页。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7 他以某案件中“仲裁地在适用英国法”的仲裁条款为例,提出和仲 裁庭在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时应当遵循的正当化的裁判方法。① 2.反垄断、金融和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 垄断、金融消费和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仍是学者们关注的热 点之一。 马骁潇从反垄断问题的特殊性人手,分析了反垄断问题具有可仲裁性争 议的原因,结合近年来关于可仲裁性标准、与公共的关系和我国处理反 垄断争议的思路三方面的变化,在阐述了我国赋予反垄断争议以可仲裁性的 意义的基础上,认为应该有条件地赋予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② 关于金融消费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林萌和范晓亮两位学者立足于国际 条约和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对可仲裁性问题的分析,结合金融消费纠 纷仲裁面临的传统障碍,从正当性、确定性和实效性视角进行思考,主张可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⑨任卓冉、贺葸葸两位学者认为当前我国消 费纠纷仲裁面临着法律层面和应用层面的双重困境,应在保持仲裁自身优越 性的基础上,完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等制度,根据 消费纠纷的新特点,建立集团仲裁、在线仲裁、法律援助等制度,构建消费 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完善相应立法。④ 对知识产权合同和侵权纠纷仲裁问题的关注,学者们兴趣不减。通过与 外国仲裁立法与实务的比较分析,学者们对知识产权有效性的可仲裁性问题 进行了深入论证。石胜囡和李宗辉通过比较知识产权仲裁和诉讼的利弊,论 证了知识产权仲裁的可行性。⑤赵杰和陈中利通过探讨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 ①宋连斌:《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方法——以“仲裁地在适用英国法”为 例》,载《政治与法律》2o10年第11期。 ②马骁潇:《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探究及立法思考》,栽《北京仲裁》2015年第2期,第 167-178页。 ③林萌、范晓亮:《金融消费纠纷可仲裁性研究》,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9 期,第109—1l2页。 ④任卓冉、贺葸葸:《消费纠纷仲裁解决机制进路之新探》,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年 第5期,第106一n0页。 ⑤石胜因:《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载《商Business)2015年第42期,第221— 230页。李宗辉:《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载《暨南学报》2015年第2期,第 85—91页 8 北京仲裁(第97辑) 护以及知识产权仲裁各自的作用、特点和优势,力求寻找、开辟解决知识产 权纠纷的“第三条途径”,将知识产权仲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主渠道。① 刘玉香从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行政保护不足和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快捷等优 势论证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②关于知识产权有效性的可仲裁性问 题,朱群飞认为由于其性质和特征,在我国现有国情下,通过专门的行政机 关,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认证更为合适。即使在 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确权问题,也是需要暂停诉讼,先通过行政程序进行 确权。③ 3.仲裁规则 关于仲裁规则的研究集中于对贸仲和北仲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修改内 容,以及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发布的《自贸区仲裁规 则》的解读上。 汗新槐和张振安对贸仲2o15年《仲裁规则》在紧急仲裁员、多份合同和 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特别仲裁规定方面做了介绍。④宋连斌教授认 为,贸仲新规则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完善程序设 计,提高仲裁效率,增加“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的规定,修改 “合并仲裁”条款。第二,增加“仲裁的特别规定”,突出国际化。第 三,借鉴国际仲裁先进做法,增加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规定。⑤ 黄瑞结合北仲2o15年《仲裁规则》第35条的规定,以案例分析的方 法,探讨如何应用庭前审理措施提高仲裁案件的审理效率,包括需要采取庭 前审理措施的情形、采取庭前审理措施的注意事项以及应用效果。其还对该 条规定如何促进仲裁案件处理的不同参与者,包括仲裁员、办案秘书和案件 ①赵杰、陈中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栽 《商事仲裁》2015年第l期,第1-22页。 ②刘玉香:《浅析专利侵权解决方法之仲裁制度》,栽《法学理论》2015年第13期,第 175—176页。 ③269页。 朱群飞:《论知识产权确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栽《法制博览》2015年第lI期,第 汪新槐:《新仲裁规则解读》,载《国际工程与劳务》2015年第2期,第38-39页。张振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中国法制出版社 ④⑤安:《解析2015版(仲裁规则)主要变化》,栽《中国远洋航务》2015年第l期,第64页。 2015年版,第4-5页。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9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在提高办案效率的相关动力、责任和便利方面的作用 进行了讨论。①宋连斌教授认为,北仲新规则反映了北仲在当下中国法律背景 下推动仲裁国际化的最大程度努力。第一,进一步增强了仲裁程序的透明性 和可预期性,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并对一些程序规则进 行更加完善的设计,以提升当事人适用规则的用户体验。第二,增加“追加 当事人”、“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合并仲裁”等条款,增强了明确 性和可操作性。第三,赋予仲裁庭在适用规则、推进程序、采取审理措施及 认定证据方面更加灵活的权力,进一步商事仲裁的特性。第四,进一步完善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为国际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提升仲裁规则的国 际竞争力,凸显北仲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国际化特点。第五,北仲新规则非 常注意理论创新。② 而关于《自贸区仲裁规则》的研究仍集中在解读层面,未结合实际操作 探讨仲裁规则。③袁发强教授指出了《自贸区仲裁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认 为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紧急仲裁庭、合并仲裁制等看起来有助于提高仲 裁效率,但因未能得到立法的支撑而可能在实践运行中难以取得良好的效 果,并可能降低仲裁效率、牺牲程序公正价值。仲裁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不 明,会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④ 4.仲裁员相关问题 2015年文献涉及于仲裁员的相关问题研究颇多,相关期刊论文达21篇,主 要集中在紧急仲裁员、缺员仲裁,以及仲裁员的回避、职业道德问题上。 (1)紧急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制度 紧急仲裁员制度指在仲裁庭成立之前,依据仲裁当事人申请由仲裁机构 ①黄瑞:《谈庭前审理措施对提高仲裁案件审理效率的作用——兼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年 (仲裁规则)》,栽《北京仲裁》2015年第2期,第l一2O页。 ②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年版,第3-4页。 ③ 贾平、陈颖洁:《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创新与发展路径》,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7 期(中),第43—45页。夏帅:《临时仲裁上海自贸区试构建的可行性》,栽《法制与社会》2015 年笫2期(下),第174—178页。丁夏:《仲裁员制度的比较与反思——以(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 的人本化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2期,第101-108页。 ④袁发强:《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 95—103页。 10 北京仲裁(第97辑) 指定仲裁员对紧急情况做出临时性救济的制度。其旨在解决当事人在仲裁庭 组成之前,希望通过仲裁程序取得临时保全措施保护的需求,以维护当事人 的意思自治,避免司法程序的过度干预,同时也确保更为迅速地申请和决定 采取临时保全措施,更好发挥临时保全措施的功能。2014年《自贸区仲裁规 则》和贸仲2015年新《仲裁规则》规定了紧急仲裁程序。2015年研究成果主 要涉及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紧急仲裁员 适用条件与程序、紧急仲裁员决定的效力及执行等方面,基于紧急仲裁员制 度可以在仲裁庭组建前为当事人提供临时救济措施而建议我国引入紧急仲裁 员制度。而在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对仲裁庭的效力问题上,王欣、朱占峰、吴 逸凡、傅攀峰和赵巍键五位学者参考了一些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国外 仲裁立法,认为紧急仲裁员的紧急决定可以经紧急仲裁员和仲裁庭修改,甚 至终止,对仲裁庭亦无约束力。④ 唐功远认为《纽约公约》没有对紧急临时措施决定的执行力做出规 定,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 法》)2006年修正案第17条和第171条确定了临时措施决定的效力,并赋予 请求管辖执行的效力;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地区立法也采纳了 《示范法》的规定,肯定外国仲裁紧急临时措施决定的执行力。② 就国内仲裁临时措施的决定而言,沈志韬认为,各国立法可分四种情况: 分别为执行裁决模式、协助模式、转化模式以及发布新的临时保全 措施模式,这些模式表明多数国家认同仲裁庭裁决的国内执行效力,因 此,如紧急仲裁员以裁决形式发布临时保全措施的,该裁决应具有国内执行 效力。⑧于此,唐功远也指出,依据现行中国法律,仲裁庭并未被赋予做出有 ①王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之探究》,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18期,第 200—201页。朱占峰:《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之探究》,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第25—3O页。吴逸凡:《紧急仲裁员制度研究》,栽《商事仲裁》2015年第1 期,第53-61页。傅攀峰:《论ICC仲裁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载《北京仲裁》2015年第1 期,第48-62页。赵巍键:《紧急仲裁员制度之浅探》,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6期,第 32—33页。 ②③唐功远:《紧急仲裁员程序初探》,载《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 沈志韬:《从国际经验看我国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完善》,载《仲裁研究》2015年第1 裁与司坛论文集》,第283—292页。 期,第78—85页。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1l 关保全措施的权力或采取临时措施和初步命令的权力。我国缺乏承认与 执行仲裁庭做出的紧急临时措施的法律依据。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 的发展应考虑借鉴2006年示范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赋予仲裁机构做出紧急 临时措施决定的相关权力并可予以执行,以进一步提升中国仲裁国际化的 水平。① (2)缺员仲裁 汤霞和马占军认为缺员仲裁要尊重仲裁当事人的意思。在仲裁程序初期 仲裁员还未形成自己的意见因而适宜选择替代仲裁员。仲裁程序晚期,为提 高效率及防止恶意拖延仲裁程序,无缺员仲裁适用条件。不同的是,汤霞认 为缺员仲裁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征得当事人同意。②而马占军认为,在当事人仲 裁协议事先没有约定缺员仲裁的情况下,通过仲裁规则对缺员仲裁员的合法 性进行确认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普遍共识。但对于如何确定缺员仲裁 员的适用条件则尚存分歧。在当事人未明确授权仲裁庭适用缺员仲裁时,仲 裁庭则应慎重适用。缺员仲裁庭中剩余仲裁员的公正性问题如果未受到质疑 的话,则缺员仲裁庭合法性在理论上就应得到确认。但缺员仲裁庭是仲裁庭 组成的一种极端方式,并非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常态,仅是为了防止仲裁程序 被不当拖延的一种临时救济手段。⑧冯小川认为,对于缺员仲裁法律效力的认 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次检视缺员仲裁是否符合当事人仲裁协议、 是否符合仲裁地所在国法律、是否符合仲裁规则。④ (3)回避问题 回避的原因是仲裁员有影响其性与公正性的事由。我国学者关于回 避、性、公正性的研究主要涉及我国现行仲裁立法中仲裁员回避制度所 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性的认定标准。马占军认为,完善商事仲裁员 性认定标准较好的思路是将商事仲裁员性认定抽象标准与商事仲裁员缺 乏性情形的具体列举相结合,即我国商事仲裁立法应明确采纳被国际商 ①唐功远:《紧急仲裁员程序初探》,载《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 裁与司坛论文集》,第283-292页。 ②汤霞:《缺员仲裁制度略论》,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5年第8期,第33—36页。马 占军:《缺员仲裁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4期,第119-130页。 ③马占军:《缺员仲裁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4期,第119—130页。 ④冯小川:《从福船仲裁案看缺员仲裁的法律效力》,载《海峡法学》2015年第4期,第 88-93页 12 北京仲裁(第97辑) 事仲裁所普遍适用的“正当怀疑”标准,同时保留并修改商事仲裁员缺乏独 立性的具体情形。④叶泓瑜认为我国《仲裁法》虽规定有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制 度,但缺少仲裁员的披露制度,应当建立仲裁员披露制度。叶泓瑜还建 议,回避主体被重新指定或选定后,应采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仲裁庭决定 在后的原则。② (4)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学者们关于仲裁员职业道德的研究主要是通过比较研究国外和中国 地区立法例,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体系的建议,基本要求包括 减信、公正、廉洁、保密和高效。⑧李嘉迦认为,关于我国仲裁员法律责任的 完善,不应过多强调对仲裁员的刑事处罚,而应更多地考虑制定仲裁员的民 事责任制度。在完善《仲裁法》的过程中,我国应当借鉴仲裁员的有限豁免 责任制度理论,强调仲裁员的责任豁免是有限度的。以仲裁员承担责任为前 提,在一定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④ 5.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没有类似于仲裁委的固定的常设仲裁管理机构,因而也就没有 固定常设仲裁管理机构的仲裁规则,它的组成人员和其仲裁庭在仲裁结束后 即宣告解散。王小嫂和陈宇龙就临时仲裁的特点和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的必 要性以及可行性问题作了研究。⑤杨灵霏在指出我国临时仲裁研究现状及其存 在的问题后,从伦敦海事仲裁的实践说明临时仲裁可以借助机构仲裁克服其 自身缺陷,并指出我国国内已经存在临时仲裁的实践,以此探究临时仲裁在 我国的合理发展路径。⑥夏帅借上海自贸区引入临时仲裁做契机,介绍了临时 ①马占军:《商事仲裁员性制定标准的分析与认定》,栽《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4 期,第56—63页。 ②叶泓瑜:《论我国仲裁员回避制度的完善》,载《知识经济》2015年第4期,第38-39页。 ③宋文娟:《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第 199—200页。周鑫霖:《主要法系国家仲裁员职业道德》,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8 期,第180-179页。 ④⑤李嘉迦:《浅谈我国仲裁员法律责任》,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第271页。 王小墁:《关于在我国建立涉外临时仲裁制度的思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 第3期,第l16一l18页。陈宇龙:《浅析临时仲裁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O期 (中),第43—44页。 ⑥杨灵霏:《探究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合理发展路径》,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6期 (下),第256-257页。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13 仲裁的现实意义和具体操作构想。①而赖震平则着重分析了上海自贸区引入临 时仲裁的形式选择和运作模式。但其认为,在上海自贸区试行临时仲裁离不 开仲裁机构的支持,仍需由仲裁机构提供一些程序管理上的协助。② 6.仲裁机构去行政化 我国《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 关没有隶属关系。”我国仲裁机构设置的行政化扭曲了第14条的精神,目前 半数以上的仲裁委都有相当数量的“党政机关领导”任职。财政资助方 面,仲裁机构的收支被纳入行政收费系列。2015年我国学者对仲裁机构的去 行政化问题予以了极大关注。 王小莉建议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仲裁机构是一种独特的法定机构,具备独 立的法人地位,并在保障仲裁机构的性的情形下,完善仲裁机构法人治 理结构和利益均衡机制。③蔡元培比较了北仲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管理模式 (“民间模式”和“法定机构模式”),并提倡从机构自身的设置进行改革。④ 吴如巧和盛夏认为仲裁机构去行政化是创建中国仲裁协会的必要性之一。文 章对中国仲裁协会的创建进行剖析,并就仲裁协会成立的必要性及协会法律 性质进行探讨,进而探寻仲裁协会的创建路径和发展规划。⑤而涂卫博士则对 仲裁机构监管与治理机制进行了专题研究,其通过对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 仲裁机构的行政化、仲裁协会的建立、仲裁机构内部各种关系等诸问题的系 统研究,提出了“仲裁机构监管与治理机制”这一概念,利用国家与社会关 系理论深入地解读我国仲裁机构监管与治理机制的现状,并探寻未来中国仲 裁机构监管与治理机制转型的走向。在明确仲裁机构应为“从事法律服务的 非营利法人”这一法律地位后,就仲裁机构监管和治理的不同主体、不同层 面系统地对仲裁机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管理和机构内部治理进行深入的、 立体的挖掘和分析,比较系统地探讨行政机关、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相互之 ①夏帅:《临时仲裁上海自贸区试构建的可行性》,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期 (下),第174-178页。 ②赖震平:《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阙如——以临时仲裁在上海自贸区的试构建为视角》,载 《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第156-165页。 ③王小莉:《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若干意见》,载《仲裁研究》2015年第1期,第12-21页。 ④蔡元培:《仲裁机构去行政化的两种模式》,载《北京仲裁》2015年第l期,第162-175页。 ⑤吴如巧、盛夏:《中国仲裁协会创建之殇——困局、反思与突围》,栽《仲裁研究》2015 年第2期,第28—36页。 14 北京仲裁(第97辑 间以及仲裁机构内部的关系,以及诸多与仲裁机构改革相关的问题。① 7.网络仲裁 网络仲裁研究集中在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唐琼琼在分析ODR存在管辖权 不确定、法律适用困难和执行难等法律障碍后,参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草案)》的法律框架,建议完 善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解决“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纠纷。② 俞文秀在比较分析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草 案)》《关于在仲裁中适用信息技术准则》《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等各 项国际规则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包括当事人、适用范围、法律适用、程序和 消费者保护在内的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端解决机制。⑧ 梁江焕在研究网上仲裁解决企业与消费者电子商务纠纷时,根据网上仲 裁裁决是否具有司法强制力而把网上仲裁分为约束性网上仲裁和非约束性网 上仲裁两种形式,并认为前者存在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地确定和承认 与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后者作为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可以提供“咨询意 见”,为当事人预见将纠纷提交诉讼所可能导致的裁判结果。④ 除了以上主要的基本问题以外,学者们对商事仲裁基本问题的研究还涉 及商事仲裁的透明度对保密性的突破、⑤仲裁的专业性问题、⑥仲裁的费用问 题,⑦以及近几年在国际仲裁领域出现的第三方融资(Third Party Funding) ①②涂卫著:《仲裁机构监管与治理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唐琼琼:({ODR解决“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初探》,载《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坛论文集》,第293—302页。 ③俞文秀:《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载《北京仲裁》2015年第1期,第 138—161页。 ④梁江焕:《非约束性网上仲裁解决B2C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分析》,载《北京仲裁》2015 年第2期,第98一儿2页。 ⑤许志华:《论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之突破》,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8期(下),第267 页。林其敏:《国际商事仲裁的透明度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33卷第6期,第 l12—123页。 ⑥叶峰:《行业仲裁发展的实践研究》,载《仲裁研究》2015年第1期,第86—92页。 ⑦邝梅、肖娜:《法律经济学视域下的国际商事仲裁研究》,载《商业经济研究》2015年第 22期,第101—104页。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15 问题。① (二)商事仲裁的程序问题 仲裁虽系一种与诉讼并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程序,但相对于诉讼而 言,其具有保密性、程序的灵活性、当事人高度的意思自治性、裁决比 判决具有更好的可执行性等特点和优势。同时,仲裁涉及的程序问题也纷繁 复杂,不仅涉及其本身内部各种程序问题,还包括与司法程序的外部关系问 题。2015年文献近乎一半是关于仲裁程序的,而且涵盖了仲裁程序的各个方 面,主要包括仲裁庭的管辖权、临时措施、裁决的撤销、仲裁与的关系、 合并仲裁、仲裁第三人制度等多项问题。学者们从管辖权的确立、仲裁中的 通知与送达到裁决的做出、从仲裁程序理论到实践、从国内关于仲裁程序的 立法和机构规则到国外的相关规定等多个角度展开了探讨。除了对仲裁程序 具度的研究外,也有学者就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与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 之间关系这一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剖析。 1.仲裁的“非国内化”问题 仲裁的程序法即为仲裁所在的地法的理念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承认 和确立。然而,为裁地国法律对仲裁程序的干预,自20世纪中叶始,在 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出现了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并对诸多国际和国内仲裁立 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陈燕红博士就“非内国化”理论对仲裁一体化的影 响问题进行了探索。其认为,在国际层面上,该理论影响国际公约和国际性 示范法,促进一体化的发展;在国内层面,各仲裁制度都出现了趋同化的特 征,各国国内法对该理论的承认,也有助于一体化的形成。② 2.管辖权 对于仲裁庭管辖权问题的研究在2015年文献中仍旧占相当比重。 对于仲裁管辖权,被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但也有学者认为 仲裁申请人也应当是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并在申请人误向没有管辖权的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撤回仲裁申请来进行救济。③把仲裁申请人作 ①章曦:《论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融资及投资人的自我监管》,载《北京仲裁》2015年第3 期,第111—125页。 ② 陈燕红著:《“非内国化”理论及其对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影响》,中国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 ③ 熊小芳:《我国仲裁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析》,栽《北京仲裁》第92辑,第61-62页。 16 北京仲裁(第97辑) 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体现了对仲裁申请利的保护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的尊重。 仲裁庭无管辖权是大多数国家司法机构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之一,各国 立法和判例均强调要仲裁庭管辖权的不当扩张。彭思彬博士以ICSID(国 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切人点,剖析了自产生起便备受争议的“无默契仲 裁”的管辖权问题,并提出了完善该模式所致管辖权不当扩大弊端的立法建 议。①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并不常见的情况,即仲裁庭主动否认自身管辖 权。金鑫博士以案例研究的方法,研究了法国法上仲裁庭否认自身管辖权后 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建议中国的仲裁立法应接受仲裁庭的管辖权自决 原则。② 在美国申请确认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必须证明具有对人管辖权和 事项管辖权,李庆明博士就美国联邦确认外国裁决的管辖权问题,认为 中国及其国有企业均是主体,不能通过起诉中国使美国联邦法 院获得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管辖权,反之亦然。③ 周清华教授特别分析了自裁管辖权原则的消极意义与最新发展,就仲裁 庭与之间的管辖权分配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主张将有关仲裁协议存在 与否及其效力的争议与其他反对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争议,包括仲裁协议的 范围或者可仲裁性的争议区分开来。前一种类型的争议应赋予仲裁庭和 并存的管辖权,而后一种争议应赋予仲裁庭优先的管辖权。④ 3.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包括决定权的归属,以及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等诸问题也 ①彭思彬:《“无默契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载《国际商务研究》2015年第205期,第 67—74页。 ②金鑫:《论法国法上仲裁庭否认自身管辖权的仲裁裁决》,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5 期,第190—196页。李颖:《试述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载《商界论坛》2015年第21期,第 227页。 ③李庆明:《美国联邦确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权问题》,栽《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3 期,第68-82页。 ④周清华:《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勃兴与我国自裁管辖权制度的反思》,载《中国仲裁法学研 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坛论文集》,2015年l0月16日。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17 是2015年仲裁研究的对象。①多数观点认为应该赋予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 决定权以促进司法与仲裁的合作。②有的观点甚至认为,就仲裁中的临时措 施,应采取辅助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兼顾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⑧ 吴胜顺法官针对境外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中国申请财产保全问 题,认为除机构仲裁外,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包括港台仲裁机构仲裁) 的,无论仲裁前和仲裁中,中国均不应准许对除船舶、船载货物、船用 燃料和船用物料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④关于仲裁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 行,张聪聪认为,仲裁临时措施的决定,在主体、客体方面符合仲裁裁决的 要求,只是在效力方面有所欠缺,出于“支持仲裁的考虑”,如果临时措施决 定不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仲裁制度的发展。因此积极支 持仲裁临时措施决定的承认与执行,更为可取。⑧ 也有学者就法系与普通法系的临时措施进行比较研究;还有学者基 于国内主要的仲裁机构规则中的临时措施的积极意义,分析加快《仲裁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必要性,并提出若干建议。⑥ ①张聪聪:《论仲裁与司法之协同合作——从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实践谈起》,载《北京政 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第5O一56页。黄云:《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发 布》,载《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8期,第29—32页。陈丹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发布问题 研究》,栽《经济视野》2015年第l4期,第252—253页。李天生、李婉:《仲裁程序中船舶保全制 度的适用》,栽《河北法学》2015年第4期,第151—158页。昊胜顺:《论境外仲裁非海事请求保 全之》,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年第3期,第68—72页。夏辉:《论仲裁保全程序的缺 陷》,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8期,第108一l10页。 ②张聪聪:《论仲裁与司法之协同合作——从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实践谈起》,载《北京政 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第50—56页。黄云:《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发 布》,载《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8期,第3l页。 ③陈丹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发布问题研究》,载《经济视野》2015年第14期,第 253页。 ④昊胜顺:《论境外仲裁非海事请求保全之》,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年第3 期,第72页。 ⑤张聪聪:《论(纽约公约>项下仲裁临时措施决定的承认与执行》2015年第3期,第 118-122页。 ⑥申欢:《国际仲裁沟通普通法与法两大法系传统实践初讨——国际仲裁中的“临时保 全措施”为例》,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6期,第48-50页。商舒:《国内仲裁机构规则中的 临时措施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期,第1o6—109页。 18 北京仲裁(第97辑 4.仲裁的司法监督 仲裁与的关系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问题。一方面,仲裁离不开 的支持和协助,二者的合作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如何规范仲裁在合法框架 之内自由运作而不越矩,是对仲裁进行监督和审查的历史使命。2015年 我国学者则把研究重点置于对于仲裁的司法监督和审查之上。 (1)的监督 汪祖兴教授就仲裁监督予以理论研究,把仲裁监督在机制构造上分为四 个逻辑环节,即该否监督、由谁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的问题。汪教授 认为,仲裁权的权力本质、仲裁制度的性质、仲裁功能,以及仲裁历史决定 了仲裁监督的正当性;社会公共利益、程序性要素和实体性要素构成仲裁监 督的国际通行标准。 储宁玉从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立法及司法现状人手,对中国海事仲裁司 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探讨,探究了司法与仲裁平 衡关系下适度司法审查的内容与边界,并建议全面贯彻适度司法审查原则、 积极破除适度司法审查的立法性障碍。② 谭振亚法官通过对重庆一中院近几年受理的仲裁程序案件的统计分 析,认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过程中存在与仲裁机构沟通衔接机制不健全、 司法审查程序不完备和审查方式僵化、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缺乏正当性、 双重事后审查等诸多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⑧ 在大多数学者热衷于探讨仲裁于司法的性地位时,也有学者表达了 担忧。许旭认为,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不受法律 约束是仲裁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这给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了风险,因为 “仲裁程序的隐私性和对仲裁裁决进行实质性司法审查的缺乏都会给国际商事 仲裁员一种脱离法定的裁判标准履行其职责的愿望”,并强调司法监督的不可 ①汪祖兴:《仲裁监督之逻辑生成与逻辑体系》,载《当代法学》2Ol5年第6期,第 3—17页。 ②储宁玉:《中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检讨与完善——以“适度审查原则”为指 导》,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年第1期,第11卜12o页。 ③谭振亚:《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实证分析——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司法实务为样 本》,栽《人民司法》2o15年第19期,第54—59页。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19 或缺。④ (2)对仲裁协议的审查 受理涉外仲裁协议纠纷案件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判定,是一国司法 对国际仲裁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王克玉教授指出,相对于仲裁协议当事人 的自治权和仲裁机构的自裁权而言,司法的管辖具有“剩余权”属性。同时 由于调整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主要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仲裁地法,加之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使地利益最终得以保障,仲裁协议冲突规范中的“法 院地”连结点已失其必要性。因此,对于国际仲裁协议而言,“地法”的 谦抑性应得到立法和司法的保障,我国司法对涉外仲裁协议亦应本着谦抑性 原则地法的不当干预。②还有学者针对我国对于涉外仲裁的整体 监督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取消将约定仲裁机构作为协议生效的法定要件的 ,将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与不予执行制度分别做出规定,以及扩大 涉外仲裁司法审查范围,增加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条件。⑧宋连斌教授通过对 随机选择的17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裁定理由和结果的统计,就仲 裁司法审查中凸显的一些问题进行定性分析,揭示中国仲裁司法监督的一些 新问题和新趋势。 (3)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与监督 相对于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的一大优势在于《纽约公约》和诸多国内仲 裁立法为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一个健全的“支持执行”的制度。我国 学者在2015年对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期刊文献达26 篇。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问题上,同时也有学者 关注了裁决的国籍以及既判力问题。 ①裁决的国籍 张虎博士综述了中国对于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问题,从中国现行界定仲 ①许旭:《国际商事仲裁与内国法律规制脱离的趋势与风险》,载《赤峰学院学报》2015年 第10期,第l11一l12页。 ②王克玉:《涉外仲裁协议案件中的司法剩余权及地法的谦抑性》,栽《法律科学》(西 北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第171—178页。 ③许丽英:《我国涉外仲裁监督制度的完善》,载《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 届中国仲裁与司坛论文集》,2015年lO月16日。 ④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年版,第6页。 20 北京仲裁(第97辑 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及其引发的问题人手,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规定,提出 了完善中国仲裁裁决国籍界定标准的建议,分别为明确“地域”为仲裁裁决 国籍的标准和摒弃“非内国裁决”制度。④关于仲裁机构以内地为仲裁地 做出的仲裁裁决,由于认定标准不一致,认为既非内地裁决也非裁 决,内地则认为是裁决。对此问题,庄吉建议内地将仲裁裁决籍属改为 “裁决作出地”标准,即将《仲裁法》第58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可以向裁决作出地中级人民提出”,进而完善内地对在内地做 出的裁决的司法监督,消除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面临的法律障碍。② ②裁决的既判力 关于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问题,张建博士通过评析2015年《最高人民 关于认可和执行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认为该规定使得认可台 湾地区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根据更为科学,并分别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对两岸仲 裁合作机制进行了思考。③罗发兴博士则通过判决评析,认为对经地区法 院认可的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否定,与仲裁裁决认可的原理相违背,建议 应该积极与地区司法部门沟通,推动两岸签订司法文件,明确仲裁 裁决认可后的既判力。④也有学者提出中国的《仲裁法》以及各仲裁机构的仲 裁规则中应该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再次强调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问题。⑤ ③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实现对仲裁监督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即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其中撤 销仲裁裁决是对仲裁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最重要方式。章杰超博士通过对自我 国《仲裁法》实施以来,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理念变迁的梳理和对这些 变迁背后的影响因素的分析,认为,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在仲裁司法审查 ①②③张虎:《论中国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5年第l期,第 庄吉:《论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法律障碍及解决方案》,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7 张建、李辉:《中国与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思考》,载《时代法 53—68页。 期,第9一ll页。 学》2015年第6期,第76—81页。 ④ 罗发兴:《仲裁裁决在地区的既判力之困与应对》,载《河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第5期.第77-86页。 ⑤谢泳泠:《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践分析》,载《仲裁研究》第38辑,第50—56页。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21 方面,越来越认知和尊重仲裁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对裁决的审查标准也 越来越宽松。①行使司法监督权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有法定理由。其中,仲 裁裁决的程序瑕疵——我国《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仲裁庭 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就是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一个法定理由。 王瑞华以该条款的适用和认定标准为研究对象,以北仲自1995年以来接受法 院有关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的实践情况为研究蓝本,分析了在对仲 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中对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认定 的态度和做法。② 也有学者针对我国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隐瞒证据事由在理解和适 用上所存在的问题,指出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实质是仲 裁庭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但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则上不应成为司法审 查的对象,因此需要顺应关于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有限干预的发展趋 势,对隐瞒证据事由进行限缩解释。⑧ 公共秩序是各国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考量的重要因素 之一。法国立法使用了国际公共秩序(ordre public internationa1)的概念。但 在实践中,法国在此问题上存在激烈的争论和分歧:一派以保护仲裁有效性 为目的,主张的监督应受到严格,只有仲裁裁决明显违反公共秩序 方可撤销;另一派则力图维护公共秩序的权威,提出可以搜寻任何法律 和事实以判断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的撤销理由。金鑫博士将出现此种争论 的原因归结于法国立法表述的不甚明确,并就最小化监督和最大化监督在法 国审判实践中的体现、二者的主要内容及各自的正当性等问题做了论述,并 称将裁决违反公共秩序的严重程度作为是否撤销裁决的标准,可以避免上述 争论。④ 重新仲裁是附属于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一项制度。我国《仲裁法》第6l ①章杰超:《论仲裁司法审查理念之变迁——以N市中院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裁定为基 础》,栽《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129-138页。 ②③王瑞华:《对国内仲裁裁决程序瑕疵的司法监督标准之实证研究》,载《北京仲裁》第94 孙兆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隐瞒证据是由》,栽《人民司法》2015年第19期,第 辑,第20—33页。 37—39页。 ④金鑫:《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损害国际公共秩序的监督——以法国现状为例》,栽 《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8期,第113一l17页。 22 北京仲裁(第97辑) 条对重新仲裁制度做了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 解释》则明确了重新仲裁的启动事由,但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不一致。有学者 就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事由能否作为重新仲裁的启动事由进行了分析,并 建议我国重新仲裁的启动事项应当以程序性事项为主。①也有观点认为只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三种情形才能启动重新仲裁 程序。②还有学者提出完善现行的重新仲裁制度,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主动 地对存在违法、失当情形的仲裁裁决进行救济的机会。⑧ ④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 仲裁的一裁终局性使仲裁裁决相对于判决能得到尽快执行。而 对仲裁的司法救济,主要表现为不予执行和撤销裁决。然而,救济程序的性 质究竟是诉讼还是非讼?对此,董少谋通过对该救济程序在我国的现状及其 性质和发展的梳理,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是 非讼程序。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讼程序是非开放性程序,而现有 的非讼程序中没有可供适用的程序。但无论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是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争议性又是无疑的。对于争议的纠纷,又理应适用诉 讼程序。为此,其主张,对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当的,应准许当 事人申请复议;而对于受到虚假仲裁侵害的案外人第三人,可通过对第三人 撤销诉讼制度做扩张性解释,设立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以完善 现行立法,即准许第三人有权向仲裁所在地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之 诉讼请求。④ 5.合并仲裁 合并仲裁作为一种在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中的新兴方式,能使当事 人的争议得到高效与经济的解决。但反对者认为该制度不符合仲裁的意思自 ①梁闫:《我国商事仲裁制度中重新仲裁的启动事由探讨》,栽《经济与法》2015年第32 期,第158—159页。 ②汪一凡:《通知重新仲裁的是由及裁量标准》,载《广西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第129页。 ③刘沁予:《论作为仲裁裁决救济途径的重新仲裁制度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 28期.第69—71页。 ④董少谋:《“一裁终局”下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途径》,栽《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 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坛论文集》,2015年lO月16 El。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23 治和保密原则,因而受到不少争议。2015年我国学者继续在理论上对该制度 予以探讨。 刘区倩博士通过分析合并仲裁带来的利弊、各国仲裁立法以及合并仲裁 实例,认为合并仲裁具有理论基础以及可行性,建议我国未来修改《仲裁法》 时增加合并仲裁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合意决定合并仲裁和授予仲裁委或仲裁 庭合并仲裁案件的权力。① 北仲于2014年修订的仲裁规则中引人了合并仲裁制度,张建通过评析该 规定的操作可行性,从高效解决纠纷、实质正义、裁决结果一致性、证据认 定四个方面考虑,倾向于支持通过合并仲裁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②贸仲新仲 裁规则也对合并仲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孙南梦螟通过对新旧规则的对 比,认为修订后的条款直接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作为合并仲裁的一项条 件,且在第二款中特别指明“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体现了当事人意思 自治这一原则,③否认了关于合并仲裁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传统观点。 还有学者探讨了合并仲裁与同步审理的区别与联系,建议我国在修改 《仲裁法》时能考虑到合并仲裁与同步审理的实践需求,补充关于这两种制度 的规定。④张文哲博士则将仲裁规则中的“合并仲裁”与“合并开庭”进行 了比较,建议我国仲裁机构借鉴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规则,明确合并仲裁 和合并开庭的不同制度定位、合并权归属、仲裁员指定、在先程序效力等 事项。⑤ 6.仲裁第三人制度 仲裁第三人的根本特点是该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与该仲裁结果有 着利害关系。我国《仲裁法》虽然尚未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学界对于是否 应该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一直存有争议。关于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等相关问题,仍然是诸多学者探讨的话题。 ①刘区倩:《合并的理念与实践》,栽《北京仲裁》第92辑,第21-58页。 ②张建:《合并仲裁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引入》,载《北京仲裁》第9l辑,第1-20页。 ③孙南梦顿:《合并仲裁制度与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研究》,载《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5 年第4期,第26-30页。 ④页。 陈琳琳:《论合并仲裁、同步审理的区别与联系》,栽《仲裁研究》第39辑,第57—64 张文哲:《论仲裁规则中的“合并仲裁”与“合并开庭”》,栽《河北法学》2015年第5 ⑤期,第176-186页。 24 北京仲裁(第97辑 陈静认为仲裁第三人制度有其独特功用,诸如避免裁判矛盾、防止恶意 仲裁、节约仲裁成本和仲裁资源等,且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符合仲裁发展趋 势。因此今后的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规则有必要确立该制度。①罗斐也持类似 观点,并特别针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引入第三人制度提出了建议。②周影珠 分析了《自贸区仲裁规则》第37条和第38条关于其他协议方、案外人加入 仲裁程序的规定,认为该规则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运用上有着创新性和突破 性,予以适用时,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第三人纠纷合同之间的紧密性和 加人仲裁的必要性来灵活运用。③陈挚分情况探讨了仲裁和司法中是否应该承 认公司集团理论,从仲裁条款适用法、合同形式要求以及公共等方面进 行考量后,认为公司集团理论,特别是其中的实质性参与原则,对于我国第 三人制度的构架具有重要意义。④ 与仲裁第三人制度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案外人。在实践中,仲裁裁决侵 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而现行法并不能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 有效的救济。通过对比分析,刘东博士认为在既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基础 上,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较为可行,并明确了该撤销之诉 的适格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及程序的选择适用等问题。⑨ 7.其他程序问题 除了研究仲裁中的以上主要程序问题,还有学者关注到仲裁中的庭审程 序、法律适用、调解、通知与送达等问题。 傅攀峰博士翻译了由国际著名仲裁员撰写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庭审实务 的一篇文章,该文对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的长期规划做了细致的说明,从庭审 的启动、开审陈词、对事实证人与专家证人的审理、证人会议、最后辩护、 ①陈静:《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第 38—39页。 ② 罗斐:《浅议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1期,第115一l16页。 ③周影珠:《从(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看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应用与展望》,载《法 制与社会》2015年第2O期,第41-42页。 ④陈挚:《公司集团理论对构建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意义》,载《仲裁研究》第39辑,第 16—27页。 ⑤刘东:《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2期,第89—98页。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25 审后意见书以及庭审的结束等八个方面对庭审的开展进行了全面探讨。 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关系着仲裁是否能够有效、合法地进行,2015年 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实体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及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还有学者关注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在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问题。②齐湘泉教授重点研究了强制性规定在商事仲 裁中的适用问题,以中国的仲裁员强制名册制为例,高度认可了上海自贸区 仲裁院颁布的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员的人选”的规定,即允许当事人自行 选聘仲裁员。③ 我国具有重视以调解作为基本的矛盾解决方式的传统,在仲裁实践中也 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实践。有学者便分析了我国仲裁 与调解结合的弊病,通过对外国仲裁与调解程序结合实践的介绍,对我国仲 裁与调解结合的创新方式进行了探索。④也有学者在分析商事调解的发展路径 及机遇的基础上,指出,商事调解与民事调解在规则设计方面的混同格局使 得商事调解面临着现实的挑战。在民商合一的法制背景下,民事调解与商事 调解之间的区别尚未引起人们的关注,将民事调解规则简单套用于商事调 解,使得商事调解的发展步履维艰。相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商事主体更加符 合经济理性人的预设,对纠纷解决效率性和专业性的诉求更为强烈。商事调 解组织的设立和专业调解业务的开展,正是代表着商事调解走向的基本 ①Bernard Hanotiau著:《国际商事仲裁中庭审的开展》,傅攀峰译,载《仲裁研究》第39 辑,第96—107页。 ②杨柳:《国际商事仲裁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第55—56 页。王克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选择的逻辑透视》,栽《法学》2015年第6期,第73-83页。 鲁洋:《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商事仲裁中的适用》,载《北京仲裁》第93辑,第 100—11O页。齐湘泉、齐宸:《强制性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载《北京仲裁》第94 辑,第66-82页。齐湘泉:《强制性规定在该案中应否适用》,栽《仲裁研究》第38辑,第30— 38页。 ③页。 齐湘泉、齐宸:《强制性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栽《北京仲裁》第94辑,第78 宛安妮:《试论我国仲裁与调解结合的创新方式》,载《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25 ④期,第189—190页。 26 北京仲裁(第97辑) 趋势。①还有学者还研究了西方的共同调解制度。② 仲裁中的通知与送达是仲裁的正当程序要求,但2015年文献所反映的这 方面的研究相对传统。③也有学者结合外国仲裁中的律师送达,从仲裁程序中 的不同阶段分析律师送达行为在我国的效力问题。④还有学者将《仲裁条 例》下的程序适当通知与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案例 评析,阐明商事仲裁中适当通知的程序性要求具有的实务意义。⑧ (三)特殊领域的仲裁研究 2015年我国学者对于特殊领域的仲裁研究主要涉及国际投资仲裁、国际 航空仲裁、海事仲裁和金融领域的仲裁等。 1.国际投资仲裁 学者对于国际投资领域的研究主要涉及第三方参与、“拒绝授惠”条款、 证据证明、质疑仲裁员资格的标准和上诉监督机制等问题。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参与,即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以其 身份通过递交书面文件或其他方式参与到仲裁或诉讼中,有利于提高国际投 资仲裁的透明度。张庆麟教授基于国际投资条约和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及实践 中的第三方参与,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参与的特征,并结合案例对 之进行了深度思考。⑥ 为防止投资者通过选择适用条约以搭乘投资条约的“便车”,缔约国的其 中~项实践便是在投资条约中置入“拒绝授惠”条款,通过准许东道国拒绝 待定投资者享有条约利益来抵制选择适用条约的行为。王玉苹和高明侠基于 ①②③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中国法制出版社 胡晓雨、师晓丹:《共同调解在西方的发展情况及其对中国实践的启示》,载《北京仲裁》 黄燕香:《论仲裁送达制度现实与仲裁申请人的利益保护》,栽《莆田学院学报》2015年 2015年版,第40-44页。 第94辑,第83—100页。 第l期,第39—43页。郭海滨:《仲裁送达问题探析》,载《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5年第1 期,第48-50页。 ④⑤⑥张文哲、张虎:《论外国商事仲裁中的律师送达》,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张建:《论(仲裁条例)视角下的仲裁程序适当通知》,栽《仲裁研究》第39辑,第 张庆麟:《国际投资仲裁的第三方参与问题研究》,载《国际法学》2015年第5期,第 2015年第5期,第521-526页。 46—51页。 28-40页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27 “拒绝授惠”条款在具体争议中的解释问题,剖析了“拒绝授惠”条款的可仲 裁性、投资者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举证责任分配、东道国积极行使拒绝权、“拒 绝授惠条款”的溯及力等诸要点,并建议在国际投资条约中明确这些内容。① 崔起凡通过对ICSID仲裁和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仲裁为代表的 投资仲裁实践的考察,认为,如果持有书证的当事人拒绝出示书证,仲裁庭 可以自行或依申请采取不利推定、仲裁费用分配等救济方法。②另外,崔起凡 认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当事方尤其是东道国很可能实施威胁证人或专家 证人、拒绝披露证据等妨害行为。仲裁庭享有依据案情采取救济措施的固有 权力,可以自行或依据申请采取包括进行不利推定、临时措施、费用分配等 救济措施。③ 樊静和衣淑玲通过分析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的动议实践和必要性,认 为多边化的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建立应该是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改革 的最好选择。④2013年美国和欧盟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 (1TrIP)谈判,欧盟新近公布的谈判文件中的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条款设计,颇 有新意。王鹏和郭剑萍基于对美国和欧盟在投资上诉机制条约实践的分 析,认为1TrIP很有可能纳入设计合理的上诉机制条款并被其他国家借鉴,构 成未来多边上诉机制的范本。⑧ 2.国际航空仲裁 2014年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标志着国际航空仲裁机制正式引入我 国。但2015年我国学者对于国际航空仲裁的研究相对较少。有学者初步探讨 了国际航空仲裁的优势、国际航空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并认为国际航空繁 ①王玉苹、高明侠:《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拒绝授惠”条款》,载《北京仲裁》第92辑,第 179—191页。 ②崔起凡:《国际投资仲裁书证出示规则研究》,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第44—5O页。 ③崔起凡:《论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的证明妨害及救济》,载《仲裁研究》2015年第2 期,第37—45页。 ④樊静、衣淑玲:《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改革问题研究》,载《国际法学》2015年第5 期,第41—46页。 ⑤王鹏、郭剑萍:《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设计——以TnP谈判为例》,载《国际经贸 探索》2015年第5期,第99-112页。 28 北京仲裁(第97辑 多的纠纷中只有平等主体问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备可仲裁性。① 杜丽君博士从国际航空仲裁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目前的航空争议解 决机制存在的不足出发,对于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深表赞赏,认为此 举填补了我国航空仲裁领域的空白,对我国今后参与国际航空争议解决规则 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推进中国航空仲裁事业的发展提出了诸多 建议。② 广州正抓紧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在此背景下,陈忠谦博士在分析国际和 国内航运仲裁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前提下,结合和省、市战略决策,大胆 提出了组建配套的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的构想,认为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的 建设不仅是科学合理的,而且是刻不容缓的。③ 3.海事仲裁 对于海事仲裁的研究主要涉及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以 及中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两大问题。 (1)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邓非非和涂琳芳通过关于承认与执行的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例考察和实证 研究,评述了样本所涉及的《纽约公约》抗辩理由,包括仲裁协议效力抗辩、 未获适当通知及丧失陈述权利抗辩、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抗辩等,以 及中国执行程序相关规定抗辩,揭示海事对《纽约公约》相关规定的理 解,以及所存在的审查形式不统一、超期裁定、审查结论混乱、异议程序缺 失等有待完善的问题。④ 英国作为世界海事仲裁解决中心,囊括了大部分的国际海事仲裁案件。 而英国仲裁法下特有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了英国一定程度上的仲裁实体 审查权。面对经过英国实体审查后的仲裁裁决,郑新颖认为,不能一概 而论地对其予以承认和执行,而是在不背离《纽约公约》精神的前提下,理 ①欧阳紫琪:《国际航空仲裁制度探析》,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4期,第190—191页。 ②杜丽君:《对中国引进国际航空仲裁制度的思考》,载《新锐论坛》2015年第6期,第 82—85页。 ③页。 陈忠谦:《组建航运仲裁中心,护航海上丝绸之路》,栽《仲裁研究》第39辑,第1—9 ④邓非非、涂琳芳:《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及执行》,栽《仲裁研究》第38 辑,第93—106页。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29 性地定性上诉后的仲裁裁决,视具体裁判方式选择承认与执行的路径。④ (2)中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积淀与发展,我国已初步建成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 海事仲裁制度。金彭年教授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国海事仲裁委 员会仲裁规则》结构和内容为主线,就海事诉讼和海事仲裁特有的程序问题 进行了比较性介绍。②但要与国际接轨,我国的海事仲裁制度仍存有较大的完 善空问。多位学者就我国海事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展开研究。赖震平认 为,临时仲裁在中国海事仲裁的缺失源于《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之必备 要素规定的制约。尽管如此,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中国海事仲裁 机构存在引入临时仲裁的可能。⑧王国华教授认为,应当以协调法律规范、明 确租约并人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要件、赋予海事仲裁庭更广泛的权力、创设 和构建海事仲裁特别制度以及加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内涵建设等方面为着 眼点,进一步完善海事仲裁制度。④ 4.金融纠纷仲裁 学者们关于金融领域仲裁的研究主要涉及金融消费纠纷的可仲裁性、证 券纠纷仲裁。梁艳艳结合我国金融仲裁的具体实践,经过与诉讼相比较,认 为金融仲裁是解决金融争议的最佳方式。同时金融仲裁具有快捷性、专业性、 灵潘陛、保密性、经济性以及承认与执行的优势等特点。这些特点正是金融 仲裁优于其他解决方式成为最适合解决金融争议方式的原因。⑤ 杜若英认为,强制仲裁在证券争议仲裁中的引入具有其正当性。在我国 证券争议强制仲裁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强制仲裁法律规范竞合、强制仲裁 类型不明确以及证券争议仲裁程序的保障力度与强制仲裁要求不相符等问 题,我国应当制定单行的证券争议仲裁法,并根据强制仲裁类型的作用不同 ①郑新颖:《上诉的英国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 年第2期,第34—39页。 ②金彭年著:《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与海事仲裁规则》,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③赖震平:《中国海事仲裁模式创新路径探索——临时仲裁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引 入》,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年第2期,第40-45页。 ④王国华、佟尧:《中国海事仲裁制度完善之研究》,栽《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坛论文集》,2015年l0月16日。 ⑤粱艳艳著:《金融仲裁制度研究》,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版。 30 北京仲裁(第97辑) 确定不同类型强制仲裁的适用范围。①王栋以国内证券纠纷仲裁现状为出发 点,参照英美发达国家证券纠纷仲裁经验,结合国内证券纠纷仲裁可行 性,初步提出未来证券纠纷仲裁解决制度的构建思路,如将现有仲裁制度与 调解、和解制度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引入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 制等。② ’ 三、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整体评价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看似平淡无奇,实则“精彩纷呈”。一方面,新 的仲裁规则的实施和新的仲裁机构的运行,令我国学者们对商事仲裁的研究 热情不减。另一方面,监督仲裁案例的大量涌现,使得学者们对商事仲 裁的研究更趋务实和理性。总体上,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商事仲裁的理论性研究与实务性研究、程序性问题研究与实体性 问题研究“并驾齐驱”。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的主体虽然仍为高校教师、 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群体,但大量权威学者、资深法官和律师、在仲 裁研究领域的介入,使得仲裁研究更为全面、专业、务实,并增加历史的纵 深感。③而立于重要的立法成果、修订的或新制定的仲裁规则、各地颁布 的仲裁裁定书和丰富的数据这一基础上的商事仲裁研究,使得商事仲裁研究 不再限于仲裁的程序性或纯理论性问题。对仲裁中实体法律问题的一并研 究,使得商事仲裁研究更接地气,更具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二,研究范围广,传统话题关注热度不减,同时触及新领域。2015年 有将近一半的研究文献关涉仲裁程序的相关问题,尤其对于仲裁的管辖权、 临时措施、裁决的撤销与重新仲裁制度、对仲裁的监督和司法审查等传 统问题的继续探讨。在研究仲裁的传统基本问题之外,对近些年出现的第三 方融资、网络仲裁、合并仲裁、仲裁第三人和案外人制度等新问题进行了深 入探索。同时因应新的仲裁实践,对一些诸如航空、金融领域的仲裁问题进 行了详细的探讨。 第三,一般性事项研究与具体性事项研究并重。2015年学者们除对仲裁 ①杜若英:《论证券争议的强制仲裁》,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4期,第9卜95页。 ②王栋:《证券纠纷仲裁解决之探析》,载《仲裁研究》2015年第2期,第65—69页。 ③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年版.第3页。 2015年中文商事仲裁研究文献综述 31 领域一般性事项或制度或规则的研究外,更加注重对具体问题或领域的特有 法律问题的研究。如《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5)覆盖建设工程、 房地产、能源、投资、国际贸易、金融、知识产权、影视、通用航空九大领 域,就各自领域的年度变化,从概述、法律制度、典型案例、学术动态、总 结和展望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④ 2015年我国学者对于商事仲裁的研究,既有对国际上通行做法的介 绍,也有对本国仲裁立法和机构仲裁规则的剖析;既有纯粹的理论研究,也 有对商事仲裁实践的梳理;研究对象呈现多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但就我国 商事仲裁研究而言,需要更多拥有实务经验的研究人员和实务工作者发出更 多的声音,对我国商事仲裁的现状和实践进行系统化研究,才能更加有力地 促进我国《仲裁法》和商事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①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