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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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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加强信用基础建设

(一)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标准。根据省市相关规范 性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1年版)》, 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内容、归集频率和方式。依托政务资源 共享交换体系,实现各部门行政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数据的互 联共享,切实提升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水平。

(二)持续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公示。各部 门要切实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 工作,做好本部门“双公示”目录编制,健全“双公示”台账。 各部门要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报送“双公示”信息,务必做到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做出后7个工作日报送及对外公示,务必按 照国省格式要求进行“双公示”信息归集,务必做到“双公示” 信息归集公示全覆盖、无遗漏。

(三)继续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市场监管、民 政、编办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工作主体责任部门要加强与市 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持续做好统一代码换照、新增、回传校 核等工作,全面完成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换照工作。各登记管理 部门按照“谁赋码、谁纠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 机制,加强对我区已发现重错码的纠错整改,切实解决重错码问 题,在开展社会管理和提供服务中,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 用。

二、开展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四)开展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承诺+社会监督+失信 问责”机制,完善政务诚信档案,开展政务诚信评价,适时对全 区采购、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

债务、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情况开 展调查评估。继续做好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 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以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将各有关部门 认定的拖欠账款、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对相关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大力开展重点领域突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全面开展 信用服务机构公示工作和信用承诺工作,开展信用服务机构 失信专项治理,坚决整治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涉及信用的机构自 身失信,以及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乱象,力争在8月 前,实现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和信 用承诺全覆盖。重点在电信网络诈骗、互联息服务、防疫物 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扶贫脱贫、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骗取 社会保险、判决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10个领域 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针对部分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 改”现象,梳理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制定工作方 案,建立治理通报机制,对恶意失信主体开展集中整治。动态核 实、归集、公示重点民生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开展 失信惩戒。

(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和信用承诺制。研究制定实行告知 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告知承诺数据标准,推广使用内容规范、方便可用的告 知信用承诺书样式。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 记录,对虚假承诺和未兑现承诺的情况要作为负面信息纳入记录, 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加强对承诺人信用状况的事中事后核查,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发现承诺不 实的要依法予以惩戒并纳入信用记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推 动信用承诺书、承诺主体情况、承诺流程等应公示、尽公示。探

索推行主动型承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接 受社会监督。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 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推广信用承诺制度。

(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 当承担行业信用建设主体责任,出台细分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制度,主要对行业失信记录、信用归集共享、红黑名单认定、信 用激励约束等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内容进行明确。在开展“双 随机一公开”时,应提前查询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对于信用良好 的减少检查频次,对于信用不良的适当增加监管频率。

三、深入推进信用应用

(八)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国家明确设列的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范围内,严格规范认定标准,严格履行认定程序, 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 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 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 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 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持续强化跨地区、跨行业、 跨领域的失信惩戒机制,实现各领域“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共用, 动态更新常态化公布。加强信息核查,严格落实信用惩戒措施。 对虚假、不履行承诺行为加强监管,依法予以惩戒。支持有关部 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 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 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 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 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 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九)落地失信修复机制。修订完善《市区社会信用信息异 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坚持“重权益、重标准、 重程序、重效率”原则,不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严格遵照程序, 公开、透明开展信用修复。加强信用修复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协调 联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对失信主体 提供信用修复咨询和修复渠道,引导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组 织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实现信用修复宣传全覆盖。

(十)持续推进“招标投标领域”“采购领域”应用信 用报告。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招标投标、政 府采购领域使用信用评价报告的实施细则,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 和监管体系。在上述领域中全面推行全流程实时信用监管,形成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并在项目 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守信激励。

(十一)加强培育征信等信用服务机构。引导第三方机构参 与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务实开展融资帮扶,促成守 信企业和农户的有效融资需求出清。探索建立企业基础评级、企 业追踪评级制度,规范信用评级市场,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 公信力。推动设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服 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强化自律约束,提升信用评级行 业的服务水平。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指导和 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确保信用服务产品切合实际。

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十二)开展主题活动。在基层开展“信用社区”“诚信居 民” “道德银行”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继续开展“诚信行业” “诚信单位”“诚信示范街区” “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专项活动。 组织相关企业及其人员积极参加全省“诚信企业”“诚信企业家”

评选,切实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 围。

(十三)加强宣传培训。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受众广泛组织 开展培训活动,加强信用建设法规和实务培训力度,重点加 强从业人员信用理论水平,全面提升公职人员和重点人群诚信意 识。积极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措施及其成效,切实做好引 导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着力营造良好环境。广泛开展 信用建设和征信知识宣讲培训,加强国民教育,培养广大群众树 立知信、用信、守信意识。

五、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与市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理顺工作协同 机制,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必要保障,加快构建上下联 动、左右联通、齐抓共管的信用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将信用 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工作目标, 加强协同配合。

(十五)开展专项评估。年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进落实重 点任务有关情况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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