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以及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为消除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零死亡、零隐患、零事故”的安全总体目标,特制定安全隐忠排查制度如下。
第二条 企业由安全副总经理负责,每月组织9次隐患排查,时间为每月逢5、8、10日。
第三条 按专业分工,各部门要对自己分管系统内的所有岗位、施工地点进行详细逐一安全隐患排查。
第四条 对排查出的隐患内容要逐项进行分析,分出等级(A级为政府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解决的、B级为本企业解决的、C级为专业部室解决的、D级为段队解决的)。
第五条 对排查出的隐患都要按照“五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时间、定标准、定跟踪人)的原则进行落实整改。
第六条 对C级、D级隐患的整改措施的制定要按着专业分工立即落实到人,由通风安全部派专人跟踪整改,不安全不能生产。对A级、B级隐患一经查出必须立即上报,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各生产段队要每天进行一次排查,每小班对安
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交接,并有记录可查。
第八条 每月30日前,由通风安全部对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向企业总经理,专业副总经理上报。每季末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落实整改情况说明。
第九条 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表的个人及部门要进行考核(参照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执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对于有隐患而没有排查出来的,排查过后发生事故的,对排查人将从重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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