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监理部:
东莞市水利局2009年3月召开了东莞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办法的学习,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评定与验收规程》(SL179-2007)的要求,并结合东莞市水利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办法,其验收办法已经形成文件发送,为保证工程资料在整理过程中各监理人员能够熟悉验收程序,少走弯路,加快验收进程,对执行东莞市水利局下发的《东莞市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对工程质量评定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验收程序:根据《办法》东莞市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验收。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验收主要指东莞市水利局及各主管科室组织的验收,验收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等。东莞市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程序为: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排涝站、水闸工程需要增加机组启动验收和水闸工程水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派1-2名代表组成。市水利质量工程安全监督站宜派1名代
表列席参加。分部工程验收中形成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鉴定书签字表中签名,市水利质量工程安全监督站不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要求验收鉴定书一式四份。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分部工程内的已经完成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本分部工程内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评定资料、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草稿等。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后附表1。
2)竣工预验收:在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经监理部审核,现场整改完成后在水利工程验收申请表中签名、盖章后,送建设单位加意见并签章,一同与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送东莞市水利局主管科室进行审核,按“办法”的要求东莞市水利局在收到工程资料后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一次性将需要整改的内容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主管科室对档案资料审核完成后,符合验收条件并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章后,由市水利局主管科室组织各有关单位组成预验收委员会,通知各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过程中监理部应当准备的资料至少包括:监理工作报告、监理验收的必要文件(验收通知、整改通知、整改结果等),必须满足验收时的相关资料。竣工预验收的最终结果是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其格式按东莞市水利局下发的《办法》内容进行,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表2(内容可根据工程情况而编写)。
3)竣工验收:在通过竣工预验收后,对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经检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市水利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东莞市水利局、工程所在镇(街)办事处、东莞市水利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运行管理单位组成,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会议。验收通知由东莞市水利局以书面通知形式发送各相关单位。竣工验收过程中主要是回答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应准备的资料:监理部应准备监理工作报告、监理部对本工程所发出的文件、照片等。施工单位应将通过东莞市水利局档案验收后的工程资料准备给验收委员会进行检查。
注意:竣工验收是针对每一个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按规范要求是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但根据东莞市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要求,单位工程验收基本与竣工预验收或竣工验收一起组织,即不另行组织单位工程完工验收,这里与规范的要求不同,请各位总监注意一下。
特此通知
附件3:《东莞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编号:(按项目划分时确定的编号) 东莞市××××××工程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单位工程名称:×××××××工程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 2009年 月 日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根据东莞市水利局《东莞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应的施工规范规程的要求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组成,东莞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列席参加。本分部工程于2009年 月 日组织验收。 验收参加单位: 项目法人:××镇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理单位:东莞市东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公司 运行管理单位:×××××管理所 验收小组经过现场检查,查看工程资料,并听取了施工单位的汇报,认真进行讨论。 一、分部工程开工完工日期 本分部工程开工时间为:2007年11月10日;完工时间为:2008年06月20日。 二、分部工程建设内容 本分部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基础开挖、砼工程、石方工程、土方回填。 三、施工过程及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施工过程:1、首先布设施工控制网,进行施工放样,埋设堤线的中心线桩,再分段埋设各控制点和开挖轮廓线标志,在两侧岸边设置牢固控制桩,其他部分以此引测。 根据施工控制网测量放样,确定各堤身填筑部分的控制范围线,进而控制各桩位。 控制测量采用J2经纬仪,2C值误差<30″,垂直度指针误差<1′。 利用S3型水准仪测定标高,误差不大于1cm。 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批示要求,原河堤表面的杂物、杂草等,待堤身挡土墙完成后进行土方回填,加固部部分在高于原堤部分进行回填土方,按设计图纸进行回填土方的填筑高程位置的放样,经过验收合格后,施工土方回填。施工顺序为:场地清理→填筑位置放样→土方回填。土方采用外运土方,并结合场可利用土方进行填筑,每层经验收合格后填筑下一层。本分部工程自2007年11月10日至2008年06月22日完成。 2、严格按照设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我单位严格执行“三检制”,在上层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我公司严格执行业主和东水工程监理公司各项施工质量管理规定,根据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认真编写施工方案,严格按水利水电规范、规程、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中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严格执行“三检制”,收集和整理各种枝术资料。 3、主要工程量:土方填筑236.9m3,表土清理:00.0m3。 四、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无。 五、拟验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单元工程、主要单元工程个数、合格率和优良率;施工单位自评结果;监理单位复核意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本分部工程根据项目划分共分为131个单元工程,主要单元工程/个,全部合格,其中优良14个,优良率为10.6%,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合格,施工单位自评为合格。 经监理单位复核,该分部工程共分为131个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其中优良14个,优良率为10.6%,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与评定规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六、验收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无。 七、结论 经分部工程验收小组的讨论确定,本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均合格,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合格,检测结果符合质量标准,同意本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八、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人签字) 无。 保留意见人签字: 九、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分部工程) 姓 名 单 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职务和 职称 主任/所长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总监/副总监 现场监理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签 名 十、附件 1、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资料; 2、土方压实度检测报告。 遗留问题处理记录: 无。 附件2: 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工程 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 ×××××××工程竣工预验收委员会 2009年 月 日 前言 2009年 月 日,东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主持召开了××××××××工程竣工预验收会议。会议成立了由东莞市水利局、道滘镇水利管理所、东莞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东莞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的××××工程竣工预验收委员会。委员会现场查验了工程,查阅了工程建设有关资料,听取了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水利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东莞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进行了认真讨论和评审,形成竣工预验收鉴定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及位置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位置:东莞市××××镇×××××村 (二)工程主要任务和作用 通过河道与堤防整治,提高道滘镇防洪排涝标准,改善镇内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工程设计主要内容 1、工程立项、设计批复文件 工程立项批复于2006年1月12日东莞市水利局和财政局《关于下达水利防灾减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下发。 2、设计标准、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工程按50年一遇标准设计,工程属三级堤防(相当于东莞市标准2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为3级,次要建筑物为4级。桩号X6+870~X8+370,全长1500m, 堤身横断面为:堤顶宽4.0m,珠基标高3.0m,堤顶设防浪墙高0.9m,顶标高3.9m,堤身填筑土方边坡为1:2.5;防浪墙顶宽0.25m,底宽0.385m,砼护坡厚0.15m,坡比1:0.2;挡土墙采用干砌石,底宽2.70m,顶宽0.60m;基础采用抛石灌中粗砂,堤脚采用砼护面及干砌石护面,砼厚0.15m。地基承载力要求达到90kpa。堤后回填土方,分层40cm每层填筑,压实度大于90.0%。 本工程施工合同价为××××万元。 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工期 主要建设内容:基础抛石、挡土墙、回填土方等。 建设工期: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8月15日,共270天。 二、工程施工过程 1、主要工程开工、完工时间 开工时间:2007年11月15日; 完工时间:2008年10月05日。 2、重大技术问题及处理情况 本工程无重大技术问题。 3、重大设计变更 本工程无重大设计变更。 三、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完成。完成的主要工程量见下表。 工程量完成情况对比表 项 目 土 方 石 方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 单 位 万m 万m 万m 333批复设计工程量 实际完成量 61212.7 24081.4 3412.8 61212.6 24081.4 3412.8 四、工程验收、鉴定情况 (一)分部工程验收 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由项目法人组织了共4个分部工程的完工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 从2007年至2008年期间,由项目法人组织了共1个单位工程的完工验收。 (三)阶段验收 本工程没有阶段验收。 五、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为东莞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工程项目划分 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工程共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4个分部工程。 (三)工程质量抽检 项目法人分别委托东莞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 1、土方回填压实度共检测点,合格点,符合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砼试压件检测结果为: Mpa~ Mpa,均值为 ,离差系数为 ,保证率为 %,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2、混凝土强度抽检,共抽检 组,强度傎为: Mpa~ Mpa,均达到设计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工程质量核定 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1个单位工程,4个分部工程,227个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全部合格,其中27个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单元工程优良率为10.6%,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六、工程运行管理 (一)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情况 工程管理机构为:×××××管理所,管理人员共5人,经费由镇财政解决。 (二)工程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由施工单位移交建设单位。 七、工程尾工安排 本工程无尾工安排。 八、评价意见 预验收委员会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及认真讨论,认为×××××××工程已按批准建设内容完成,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工程档案已通过专项验收,符合工程竣工预验收要求。预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通过竣工预验收。 九、竣工预验收委员会签名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字表
序号 1 预验收委员会职务 主任委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东莞市水利局 科长 2 委员 东莞市水利局 副主任科员 签字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委员 委员 东莞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监督员 督站
××××××工程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表
序参建单位/设备号 制造(供应)商 1 项目法人 2 3 设计单位 4 5 监理单位 6 7 施工单位 8 9 10 11 12 13 14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 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 总监/副总监 现场监理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签字 东莞市×××镇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公司 东莞市东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设备制造 (供应)商 附件3: 东莞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简化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并保证工程验收质量,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东莞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验收。对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验收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等。 1.0.4 工程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名。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名。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验收均应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执行;
2 常用的施工质量评定表、各参建单位及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内容格式和验收鉴定书格式等见《东莞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摘自《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0.11 验收档案的收集、整理统一由项目法人负责。
1 各参建单位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要求,根据“工程档案的整理要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的原则,及时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提交给项目法人;
2 项目法人负责将各参建单位提交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科室审查(其中,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由主管
科室移交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科室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档案不齐备的,主管科室负责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内容,补齐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档案齐备的,主管科室在1个工作日内将档案(含移交质监部门审查的档案)及汇总的审查意见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室,档案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档案室保存(不退回),并出具档案验收合格证交项目法人。
1.0.12 档案资料的归档内容见《东莞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各参建单位、水利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和成果性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本办法未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及专项验收等,需组织验收时,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0.16 申请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的竣工验收自查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
1.0.17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合同。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抽样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18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3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4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5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法人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责成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2.0.6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7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审批后3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见《东莞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
2.0.8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3 分部工程验收
3.0.1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派1-2名代表组成。
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宜派1名代表列席分部工程验收。
3.0.2 中小型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东莞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
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待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同意验收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东莞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格式汇编》)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0.8 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市水利质量监督部门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名,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6份。自验收鉴定书通过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至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4.0.1 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水泵、机电设备和高低压变电部分等的机组启动验收。
4.0.2 首末台机组的启动验收及其启动试运行工作由市机电排灌管理站组织。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担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市机电排灌管理站、项目法人、运行管理、电力部门等单位及其他单位专家的1-2名代表担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前述的设备制造(供应)商各派1名代表列席验收会议。
4.0.3 首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告知市机电排灌管理站,市机电排灌管理站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0.4 机组启动试运行应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 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5 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 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4.0.5 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的机组技术预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技术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及主要内容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 4.0.6 首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技术预验收结论已提交;
2 技术预验收结论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 4.0.7 首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听取项目法人作的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结论; 2 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4.0.8 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4.0.9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并参照首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4.0.10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6份,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时,不再对水泵、机电设备和高低压变电部分进行验收。
4.0.11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参照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规定执行。
5 竣 工 验 收 5.1 一般规定
5.1.1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5.1.2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进行。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5.1.3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竣工验收自查已完成;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水下抛石、清淤等的工程,已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了勘验,并有勘测单位的正式勘验成果;
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 竣工验收资料在竣工预验收完成后、竣工验收前必须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验收。
5.1.4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已具备工程结算条件,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5.1.5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项目法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报告后,于10个工作日内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和组织验收;
3 进行竣工预验收; 4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5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5.2 竣工预验收
5.2.1 竣工预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科室组织。竣工预验收委员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运行管理等单位1-2名代表(对泵站工程,还需市机电排灌管理站派1名代表)组成。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微机综合自动化装置、启闭机、金属结构等制造(供应)商各派1-2名代表列席验收会议。 5.2.2 竣工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2.3 竣工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水利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 对需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落实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要求项目法人落实检测费用;
4 讨论并通过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
5 竣工预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名。 5.2.4 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对预验收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法人要督促有关单位在预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
完成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重新组织竣工预验收。
5.3 竣 工 验 收
5.3.1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担任,委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3-4人)、有关镇(事处)(1人)和部门(1人)、水利质量监督机构(1人)、运行管理单位(1人)的代表(对泵站工程,还需市机电排灌管理站派1名代表)以及特邀的有关专家担任。 5.3.2 竣工验收委员会拟定竣工验收鉴定书。
5.3.3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微机综合自动化装置、启闭机、金属结构等制造(供应)商各派1-2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3.4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作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听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科室作的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 4)验收委员会委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6)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名。
5.3.5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为合格。
5.3.6 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为6份。在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遗留问题整改的,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3.7 竣工验收证书随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并发送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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