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公信贷抵质押物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
作者:李 萍
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29期
摘 要: 抵押和质押是一种重要的信贷担保手段,设定抵质押将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和还款意愿,从而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和银行资产损失。伴随抵质押物贷款的增长,抵质押物(简称“押品”)管理正在成为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新课题。但是,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状来看,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仍有薄弱之处。本文将对当前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特点及普遍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阐述,寻求押品管理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抵质押物 管理 对策
一、对公抵质押贷款分类及特点
商业银行对公抵质押贷款有多种分类:按国际行业门类划分,贷款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教育、电力、燃气及水的供应业、交通运输等;按信贷品种划分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按客户单位经营组织形式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贷款等。抵质押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抵质押物形式多样化。抵押品主要含房地产、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质押品涵盖保证金、股权、收费权等权利性资产。
二是抵质押贷款总量中,房地产抵押、收费权质押两类形式占比相对较大。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贷款余额通常占一家银行全部抵押贷款的70%左右;以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物的质押贷款余额则可占全部质押贷款余额的80%以上。
三是对公抵质押贷款不良率通常高于对公贷款的平均不良水平,对公抵质押贷款质量对商业银行对公贷款整体质量水平的影响较大。
二、抵质押物管理的一般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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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总分行式组织架构,总体上决定了押品管理的一般性特征。
首先,押品管理整体框架是在总行集中制定的管理规章与制度框架内,但各一级分行将结合地域、经营实际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并监督下辖分支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具体落实。 其次,押品内部管理通常實行“条线管理,分层次经营”模式。在一级分行层面,公司、机构业务和国际业务等相关的对公贷款条线管理部门负责押品的总体监督与管理;资产保全部门负责组织接收和管理不良资产;风险、法律等部门则负责提供风险分析、法律依据等支持保障性服务;在二级及下级分支行层面,信贷经营部门负责抵、质押物的收取和贷后实物保管等工作,会计部门负责抵、质押物的会计核算和质押权证的保管工作等。
三、抵质押物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政策体系的健全性、统一性及精细化不足
1.政策与制度体系分散。商业银行押品管理一般纳入贷后管理过程,通过信贷管理的一般指导性文件作出定义与规范。随着业务发展、经营环境变化乃至宏观调控影响,总行层面及一级分行会适时局部地推出部分专项指导性文件。但不同的制度文本往往“后文未覆盖前文”,或“后文既出,前文未废”,造成基层机构在操作执行过程中导向模糊,削弱了押品管理的政策制度执行力。
2.贷款抵质押物分类管理制度粗犷,未根据客户类型和押品性质分类制定差别化的抵质押范围和标准。如对某类行业、客户和某个贷种应选择和不能选择哪些押品,机器设备抵押可接受范围和分类抵押率,应收账款质押的分类标准等均不够清晰,缺乏有效的押品细分风险控制标准,基层经办机构易产生打政策“擦边球”心理,选择一些设押容易但风险缓释效果差的抵质押物。 3.押品评估机制存在缺陷,影响押品估值的公允性及准确性。根据某商业银行2005年至2007年三年来押品处置情况,抵押物处置回收现金仅占三年内现金回收不良贷款总额的6.6%,这说明押品的实际风险缓释效用有限,其原因即与押品价值评估机制缺陷有关:一是押品评估管理欠规范。制度未明确评估机构、评估标准的选择与认可程序,基层机构在押品评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甚至为了从形式上有效覆盖贷款风险,人为影响评估过程,高估押品价值,导致事实上的不足值抵押;二是当前行政体制的硬约束。现行制度下,抵押登记收费仍以估值为基础按比例收取,客观上不能排除登记机关出于利益驱动,变相指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导致押品价值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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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质押物管理尚未形成完备模式,管理缺乏针对性 1.押品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能定位不够清晰,基础管理薄弱。
一方面,业务条线部门的划分与其管理职能的履行存在脱节。押品管理仍依赖于基层机构客户经理贷后检查环节,管理针对性不足。如:归属机构业务部门分管的行政事业类客户信贷业务,由于基层机构多未配套设置机构业务部门,相关业务只能归口于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范畴,公司业务条线经办人员往往对机构业务及其押品的特性认识不足,管理缺乏针对性。
另一方面,押品信息支持不足。目前各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功能仍在于信贷业务流程控制及信贷经营台账管理,系统中仅反映押品基本信息,无法支持对押品价值、形态、流动性与变现力的适时反映,更无法满足Basel协议所要求的适时反映押品现时风险缓释效果的需要。通常押品信息只是局部、零星、相对静止的信息,对精细化管理缺乏有力支撑。
2.考核机制固有缺陷易导致“设押高估、处置低估”,押品变现能力弱、变现率低。贷款发放环节因押品估值约束不足易导致价值高估;处置回收阶段,因更强调现金回收、超值现金回收等要素,对押品、抵债资产变现率、损失率无明确约束,使贷前设押的动因与后期押品处置的目标之间出现脱节,成为押品时“贱卖”的因素之一。
(三)认识偏差使押品管理存在先天不足,约束押品效用发挥
1.重合规、轻风险,押品选择易出现偏差。基层机构重放轻管思想突出,受理贷款时对押品的状态、实际存续期、流动性及变现力缺乏客观判断与评估,局限在一种制度允许的框架下寻求押品账面足值达到名义上对贷款风险的覆盖,客观上加大后期管理成本,形成巨大的管理压力。
2.忽略第一还款来源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过度依赖甚至放大第二还款来源对信用风险的缓释效果,常形成事实上的抵质押悬空,不利于保全信贷资产。
一方面,部分抵质押的设置仅限于对信贷准入与审批条件的满足,抵质押的实际风险缓释效果基本不受重视。如公路收费权和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的选择设置中表现突出,当第一还款来源不能保证偿还贷款本息的需要时,收费权质押失去真正效用。
其次,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可能导致担保事项间的相互冲突,不利于银行维权行为的发生。如某大桥贷款项目采用了大桥通行收费权质押和高路集团连带责任保证的双重担保方式,后期因通行费收入无法承担还本付息压力,贷款形成不良并进入处置回收阶段。但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必须先行使物的担保,再就不能受偿的部分行使人的担保,当作为银行优先受偿权的大桥收费权悬空,银行却不能直接追究高路集团的保证责任,增加了追索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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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现有法律、行政体系与内部管理制度框架下,部分可用于抵质押的特殊押品在管理中存在固有难点
1.以待开发房产为抵押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押品管理。贷款封闭管理过程中,随着建设进程推进贷款额度不断增加,伴随销售货款回笼贷款余额不断压缩,的过程,因此如何围绕动态进程研究建立押品管理的动态监测与管理机制是一大难点。
2.土地储备贷款抵押权的登记与权证取得受现行行政体制影响而难以落实。土地抵押权证需在储备土地出让且在明确权属后才能获取,因此,对土地贷款风险的覆盖更多取决于政府信用。 三、对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押品的风险缓释效用,商业银行应该从组织框架、制度体系、流程设计、激励约束等方面寻求新的尝试与努力,为信贷资产的安全提供充分保障。 (一)建立统一、有效的抵质押物管理模式
通过梳理关于押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专门的押品管理体系与模式,确定主要牵头部门或机构,加强押品管理特点与市场风险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成本效率最优匹配的管理流程,实现抵质押物选择、评估认定、动态估值、风险识别、应急处理、信息维护等环节的不断优化,促进商业银行对抵质押物全面、系统的精细化管理。 (二)强化抵质押物管理的考核激励
建立专项考核机制,逐步形成对抵质押物处置损失率和变现率的考核约束,促进押品选择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估值的客观性与公允度,发挥押品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缓释效用。 (三)加强抵质押物管理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
重点探索《物权法》出台后对各类存量抵质押贷款风险化解的有利对策,运用借新还旧等适宜的资产保全措施,将存量贷款纳入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 (四)加强抵质押物的日常监管
建立动态监测管理机制,及时发现抵押物的价值非正常减少或抵押人主观行为造成的抵押物价值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杜绝因日常管理不善影响抵质押物有效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现象,确保抵质押物价值在贷款期间能有效覆盖贷款风险。此外,应逐步前移贷款风险监控管理平台,有效监督贷款抵质押物解除、释放、置换和处置过程,防止提前解除、超比例释放、擅自置换和未及时处置抵质押物行为发生,确保抵质押物发挥最大风险缓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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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陈宝山,《商业银行抵质押物管理模式探讨》, 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8)
2. 童纪源、金萍,《全球金融危机下抵质押品管理面临新课题?》,农业发展与金融?,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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