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电话: 。
仲裁请求: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1月16日至2015年1月16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6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副部长职务,约定年薪为20万元,工资发放方式为每月5000元,余下部分在工作满一年后一次性足额发放。然后,直到201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仍然没有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年薪余下部分高达,虽经申请人反复与之交涉,被申请人仍然拒绝支付申请人相关劳动报酬。无奈之下,申请人被迫于2015年1月16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获得相当于一个半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 恳请裁如所请!
此 致
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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