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 现有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体系存在着许多困难与不足,除了监督方式单一、监督范围狭小等问题之外,还有监督体系不完整、不顺畅造成的监督不力的现实,这都是制约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发挥的“绊脚石”。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一)刑事诉讼监督职权呈分散状态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除刑罚执行监督权由监所检察部门专门承担外,其他刑事诉讼监督职权均由多个部门承担。同时,诉讼监督职权也存在并非所属部门的主要职权的情况,而只是其所属部门的附属职权,具有辅助性,如公诉部门的侦查监督职权就公诉部门的审判监督职权来说,就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附属性。因此,这种分散的状态和辅助性,导致操作层面被淡化的结果就具有了明显的必然性。而刑事诉讼监督职权的分散状态,又使得一项监督权往往经过多个部门,多个程序才能完成,而且在多个部门之间因缺乏行之有效的沟通和衔接机制,又存在运行不畅的现实,就使得刑事诉讼监督职权被一定程度的弱化,降低了刑事诉讼监督时效。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内外部协调不充分
检察机构间的职能设置不尽合理,部分环节职能重复,责任模糊不清,导致刑事诉讼监督的协调不够。这里的协调既包括同一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协调,也包括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协调,同时还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必要沟通
和协调。如对有些案件,侦查监督部门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诉部门却做出了绝对不予起诉的决定。再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往往出现下级院提出抗诉后,上级院又撤回抗诉的情况。这些问题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权威和力度。
(三)对刑事诉讼监督考核的合理性有所欠缺
目前,对刑事诉讼监督职权行使的目标量化考核,存在着重视对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考核,忽视对纠正结果的考核,缺乏对应当提出而不提出的考核。加之对刑事诉讼监督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办案人员有时在发现程序违法行为后,不积极或消极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对违法的纠正情况缺乏必要的跟踪监督。这种“提出就行了”或“提与不提一个样”的想法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使刑事诉讼监督形式化。同时,在目标量化管理的过程中,由于一些指标的设立缺乏科学性,不当地束缚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有的甚至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二、建构、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体系的设想
我们构建和完善的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体系,应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监督实践的、系统的、动态运转的、协调的诉讼监督制度体系,同时,要着重考虑各个诉讼阶段监督机制之间、刑事诉讼监督各机制之间、本机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互动与衔接。具体而言:
(一)畅通沟通机制 1.完善内部衔接机制
应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侦查监督、控申举报、民行、公诉、渎职、反贪、监所等互相配合和沟通的工作机制,以形成监督合力。
(1)要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配合机制
检察机关要理顺内部关系,避免各自为政,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控申检察、渎职侵权检察、反贪侦查、公诉等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的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形成监督一盘棋,建立大监督格局。
(2)要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
各部门在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要做到信息共享、情况互通、密切配合,共同实现对刑事诉讼全流程、全方位的监督。
2.完善内外部协调沟通机制
在继续加强纠正违法等刚性监督措施的同时,监督主体应更加注重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被监督主体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合理、长效的内外部协调机制。
(1) 与公安、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一次会议,通过联席会议,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互相理解与沟通,了解法院的审判标准,获悉分局的案件信息,适时介入侦查。影响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让他们明白如何开展侦查取证活动才能符合当前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特别是庭审的要求;与法院共同探讨有关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尺度,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 建立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
通过与法院及时沟通形成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工作办法,将刑事抗诉案件列入列席审委会案件范围之内,可以使法院充分了解到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和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决策意见,避免出现“偏听偏信”的问题,也可以防止上级法院片面维护下级法院的情况发生,争取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尽可能被法院所采纳。
(3)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广泛的联系机制
检察机关要与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广泛的联系机制。这种联系不应限于一种泛泛的联系,而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保障,从联系形式到发现涉嫌犯罪人员时的通报程序均应有详细的规定,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为刑事诉讼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监督机制
实践证明,加强内部制约是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的有效措施之一。然而,目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有效地开展起来。应从以下几点入手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监督机制: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
明确各部门职责,除了对违法行为要追究责任外,对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检察机关自己办案情况的考评与督察,并且,考察只能是考察所办理的案件有无质量问题,有无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现象。通过考察,提出改进措施。
2.切实推进检务公开工作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监督,可以考虑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行各业中聘请特约监督员,每年定期召开座谈会,向特约监督员通报前一阶段工作和下一阶段工作要点。此外,可以向公安、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意见。总之,检察机关应将积极采取有效举措,将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置于阳光之下,通过“检务公开”实现外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建立刑事诉讼监督的备案制度
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诉讼监督的过程中,要积极开拓渠道,寻求各方面的支持,以将刑事诉讼监督的效果真正落到实处。建立刑事诉讼监督的备案制度。对于重大的刑事诉讼监督活动,检察机关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法委员会备案,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取得其支持,从各个渠道来督促公安机关、法院依法纠正。
(四)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考核机制
检察机关内部应将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开展各项刑事诉讼监督的原则、流程、方式和应当注意的问题,并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易操作的考核制度,负有监督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应开展调查研究,找出并提醒检察工作人员注意刑事诉讼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察或审查,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效果和效率。应将刑事诉讼监督纳入到工作质量评价体系中来,通过建立诉讼监督的效果或质量标准,对照该标准开展和考核诉讼监督工作,强化工作人员的诉讼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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