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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沥青混合料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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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1.7-6 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其他等级单指 标 表面层 其他层次 位 道路 % 26 28 30 石料压碎值,不大于 28 30 35 洛杉矶磨耗损失,不大于 % 2.60 2.5 2.45 表观相对密度,不小于 - % 2.0 3.0 3.0 吸水率,不大于 % 12 12 坚固性,不大于 - 针片状颗粒含量(混合料),不大于 20 % 15 18 其中粒径大于9.5mm,不- % 12 15 大于 % 18 20 - 其中粒径小于9.5mm,不大于 1 1 1 水洗法<0.075mm颗粒% 含量,不大于 % 3 5 5 软石含量,不大于 试验方法 T0316 T0317 T0304 T0304 T0314 T0312 T0310 T0320 注:1坚固性试验可根据需要进行。

2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时,多孔玄武岩的视密度可放宽至2.45t/m3,吸水率可放宽至3%,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 且不得用于SMA路面。

3对S14即3~5规格的粗集料,针片状颗粒含量可不予要求,小于0.075mm含量可放宽到3%。

4)粗集料的粒径规格应按表8.1.7-7的规定生产和使用。

表8.1.7-7 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规格

规公称粒通过下列筛孔(mm)的质量百分率(%) 1075 63 53 37.31.26.19.13.9.5 4.72.3格径5 5 5 0 2 5 6 名(mm) 6 称 S1 40~75 1090~0~0~- - - 0 100 15 5 S2 40~60 90~0~0~ 100 - - 100 15 5 S3 30~60 90~0~0~ 100 - - - 100 15 5 S4 25~50 90~0~0~ 100 - - - 100 15 5 S5 20~40 90~0~0~ 100 - - - 100 15 5 0.6 S6 S7 S8 S9 15~30 10~30 10~25 10~20 90~100 90~100 100 100 100 - - 90~100 100 - - - 90~100 100 0~15 - 0~15 - - 0~15 - 0~15 0~15 40~70 90~100 90~100 100 S10 10~15 S11 S12 S13 S14 5~15 5~10 3~10 3~5 90~100 90~100 100 100 100 0~5 0~5 0~5 0~5 0~5 0~15 0~15 40~70 90~100 0~5 0~5 0~20 0~15 0~5 0~3 3 细集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含泥量,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大于3%;对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不得大于5%。

2)与沥青的粘附性小于4级的砂,不得用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 3)细集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8.1.7-8的规定。

表8.1.7-8 细集料质量要求 项 目 单位 城市快速路、主其他等级试验方干路 道路 法 2.50 2.45 T0328 表现相对密度,不小于 - 12 T0340 坚固性(>0.3mm部分),不小于 % - 3 5 T0333 含泥量(小于0.075mm的含量),% 不大于 60 50 T0334 砂当量,不小于 % g/kg 25 T0346 亚甲蓝值,不大于 - S 30 T0345 棱角性(流动时间),不小于 - 注:坚固性试验可根据需要进行。 4)沥青混合料用天然砂规格见表8.1.7-9。

表8.1.7-9 沥青混合料用天然砂规格 通过各孔筛的质量百分率(%) 筛孔尺寸(mm) 粗砂 中砂 细砂 9.5 100 100 100 4.75 90~100 90~100 90~100 2.36 65~95 75~90 85~100 1.18 35~65 50~90 75~100 0.6 15~30 30~60 60~84 0.3 5~20 8~30 15~45 0.15 0~10 0~10 0~10 0.075 0~5 0~5 0~5 5)沥青混合料用机制砂或石屑规格见表8.1.7-10。

表8.1.7-10 沥青混合料用机制砂或石屑规格 公称粒水洗法通过各筛孔的质量百分数(%) 规格 径 9.5 4.75 2.36 1.18 0.6 0.3 0.15 0.075 (mm) 40~20~0~S15 0~5 100 90~100 60~90 7~40 2~20 75 55 10 50~25~0~S16 100 0~3 - 80~100 8~45 0~25 80 60 15 注:当生产石屑采用喷水抑制扬尘工艺时,应特别注意含粉量不得超过表中要求。

4 矿粉应用石灰岩等憎水性石料磨制。当用粉煤灰作填料时,其用量不得超过填料总量50%。沥青混合料用矿粉质量要求应符合表8.1.7-11的规定。

表8.1.7-11 沥青混合料用矿粉质量要求 项 目 单位 城市快速路、主干其他等级道试验方法 路 路 t/m3 2.50 2.45 T0352 表观密度,不小于 % 1 1 含水量,不小于 T0103烘干法 100 100 粒度范围<0.6 mm % 90~100 90~100 <0.15 mm % T0351 % 75~100 70~100 <0.075 mm 外观 - 无团粒结块 — T0353 亲水系数 - <1 % T03 塑性指数 <4 T0355 加热安定性 - 实测记录 5 纤维稳定剂应在250°C条件下不变质。不宜使用石棉纤维。木质纤维素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1.7-12的规定。

表8.1.7-12 木质素纤维技术要求 项 目 单位 指 标 试验方法 mm 6 纤维长度,不大于 水溶液用显微镜观测 18±5 灰分含量 % 高温590℃~600℃燃烧后测定残留物 7.5±1.0 PH值 - 水溶液用PH试纸或PH计测定 吸油率,不小于 - 纤维质量的5倍 用煤油浸泡后放在筛上经振敲后称量 5 含水率(以质量计),% 105℃烘箱烘2h后的冷却称不大于 量 8.1.8 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别存放,不得混存。 8.1.9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的要求,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各地区应根据气候条件、道路等级、路面结构等情况,通过试验,确定适宜的沥青混合料技术指标。

2 开工前,应对当地同类道路的沥青混合料配合比及其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借鉴成功经验。

3 各地区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选择合格的材料。 8.1.10 基层施工透层油或下封层后,应及时铺筑面层。

8.5.1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热拌沥青混合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用沥青的品种、标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第8.1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标号、同一批号连续进场

的沥青(石油沥青每100t为1批,改性沥青每50t为1批)每批次抽检1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检。

2)沥青混合料所选用的粗集料、细集料、矿粉、纤维稳定剂等的质量及

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8.1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品种产品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观查、检查进场检验报告。 3)热拌沥青混合料、热拌改性沥青混合料、SMA混合料,查出厂合格证、

检验报告并进场复检,拌合温度、出厂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测温记录,现场检测温度。

4)沥青混合料品质应符合马歇尔试验配合比技术要求。 检查数量:每日、每品种检查1次。 检验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2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小于96%;对次

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小于95%。

检查数量:每1000m2测1点。

检验方法:查试验记录(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试验室标准密度)。 2)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0~-5 mm 。 检查数量:每1000m2测1点。 检验方法:钻孔或刨挖,用钢尺量。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3 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紧密,无枯焦;不得有明显轮迹、 3)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推挤裂缝、脱落、烂边、油斑、掉渣等现象,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面层与路缘石、平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8.5.1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点数 围 20纵断高程(mm) ±15 1 用水准仪测量 m 10中线偏位(mm) ≤20 1 用经纬仪测量 0m ﹤9 1 快速路、主1.5 ~2 用测平仪检测,干路 标准差 10路宽 9见注15 σ值 0m ( m) 1 次干路、支2.4 ﹥3 平整路 15 度(mm﹤9 1 ) 9~2 用3m直尺和塞尺连最大 次干路、支20路宽 5 续量取两尺,取最大间隙 路 m ( m) 15 ﹥3 值 15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9 2 9~4 20路宽 横坡 ±0.3%且不反坡 m ( m) 15 用水准仪测量 ﹥6 15 井框与路面高差每十字法,用直尺、塞≤5 1 (mm) 座 尺量取最大值 1 摆式仪 摩擦系20符合设计要求 数 0m 全线连续 横向力系数车 抗滑 砂铺法、 构造深20符合设计要求 1 度 0m 激光构造深度仪 注:1.测平仪为全线每车道连续检测每100m计算标准差σ;无测平仪时可采用3m直尺检测;表中检验频率点数为测线数;

2.平整度、抗滑性能也可采用自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3.底基层表面、下面层应按设计规定用量撒泼透层油、粘层油; 4.中面层、底面层仅进行中线偏位、平整度、宽度、横坡的检测; 5.改性(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可采用此表进行检验;

6.十字法检查井框与路面高差,每座检查井均应检查。十字法检查中,以平行于道路中线,过检查井盖中心的直线做基线,另一条线与基线垂直,构成检查用十字线。

40m 1 用钢尺量 7.5 水泥稳定土类

7.5.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

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的均匀系数不得小于5,宜大于10,塑性指数宜为10~17; 2)土中小于0.6mm颗粒的含量应小于30%; 3)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

7.5.2 稳定土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水泥稳定土类的粒料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项目 底基层 基层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干路 53 - - - - 37.5 100 - 100 - 31.5 - 90~100 90~100 100 26.5 - - - 90~100 19 - 67~90 67~90 72~ 筛孔 9.5 - - 45~68 47~67 尺寸 4.75 50~100 50~100 29~50 29~49 (mm) 2.36 - - 18~38 17~35 1.18 - - - - 0.60 17~100 17~100 8~22 8~22 0.075 0~50 0~30② 0~7 0~7① 0.002 0~30 - - - 液限(%) - - - <28 塑性指数 - - - <9 注:① 集料中0.5mm以下细料土有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5%;细粒土无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7%;

② 当用中粒土、粗粒土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粒组成范围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层的组成。 3 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

材料均可做粒料源材;

2)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 3)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37.5mm;

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过53mm;

4)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表7.5.2的规定; 5)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

得大于30%;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得大于30%,对底基层不得大于35%;

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 7)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25%;

8)钢渣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 4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

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应按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7.5.3选取。

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 水泥掺量(%) 土壤、粒料种类 结构部位 1 2 3 4 5 基层 5 7 8 9 11 塑性指数<12的细粒土 底基层 4 5 6 7 9 基层 8 10 12 14 16 其他细粒土 底基层 6 8 9 10 12 基层① 3 4 5 6 7 中粒土、粗粒土 底基层 3 4 5 6 7 注:①当强度要求较高时,水泥用量可增加1%。 2 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加0.5%,水泥最小掺量粗粒土、中粒土应为3%,细粒土为4%。 3 水泥稳定土料材料7d抗压强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为3~4MPa,对底基层为1.5~2.5MPa;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2.5~3MPa,底基层为1.5~2.0MPa。

7.5.4 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集中拌制。 7.5.5 集中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料应过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求。

2 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搅拌均匀。 3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

4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 7.5.6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水泥土的压实系数宜为1.53~1.58;水泥稳定砂砾的压实系数宜为1.30~1.35。 2 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h。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

4 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7.5.7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找平应符合本规范第7.2.的有关规定。

2 宜用12~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压路机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水泥初凝时间到达前碾压成活。

4 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构筑

物的安全要求。

7.5.8 接缝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的有关规定。 7.5.9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

2 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3 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路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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