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精神在法治中的意义探讨
【摘要】法制的外在表现为有形的制度条例,内在以人文精神为基础与支柱。法治服务于人、保护于人、约束于人,自然就离不开人文精神,只有将人文精神作用于法治中,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的价值、人的意义、人的尊严,实现法治以人为本。本文基于作者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主要对人文精神在法治中的意义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人文精神;法治;意义
一、法治中的人文精神解析
时代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意识的提升,决定了“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必然性。同时,在现代的法制体系与法治原则中,人文精神是最基础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论是法治的理论构建还是实践,都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法治服务于人、保护于人、约束于人,它是一种人类对自身价值与存在意义的制度安排,有了人文精神在其中发挥导向作用,才能对法治社会的发展起到推动与促进作用。
人文精神形成于人类长久的发展过程当中,其涵义非常丰富,难以进行明确的定义。从其本质来说,它是一种人类对自身存在价值、尊严、理想、性格、命运等的认识与把握,能够突出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从法治的视野角度出发来对人文精神进行解析,可以将其看做是一套观念体系,它能够对人的思想与行为起到一种精神层面的指导。总之,不论是在法治中,还是在普通的生活中,人文精神的基本出发点都是人本身。在法治中,人文精神还讲求以人为绝对的中心点,以此来对法制体系进行构建,服务于人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将整个人类的利益,看作是法治的根本主体,保障人的权益与尊严,实现人在社会中的价值与意义。
二、人文精神在法治中的意义
(一)人文精神是法治终极价值追求的体现
就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现状来看,虽然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的方略,不过从理论研究层面以及法治实践的层面来说,我国的法治建设似乎更偏重于法治的形式化方面,即强调法律的刚性,强调“依法治国”的规范、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而缺失了法治建设的人文关怀的人文精神理念。对于法治来说,人文精神所包含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文化以及习惯风俗等,从来就是社会秩序和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任何制度性安排和设计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否则就难以形成普遍的和长期的法治秩序。简言之,只有充溢“以人为本”精神的法律,法治方能活在人们心中、扎根于人们的心中。“法治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即告诉我们,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准在于人民大众是否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法治观念和浓厚的人文精神。从更深一层次理解,“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如果没有人文精神对法治的支撑,法
治就只会是空洞的外壳,而失去实际意义,甚至可能导致“恶法亦法”。
虽然说通过强硬的法律制度,能够对法治的实现起到较为有效的保障作用,但是这种法治的效果仅作用于人的行为,不能作用于人的思想,而要想从根本上实现法治,人思想上的自觉,才是最重要的保障。而要想使人在思想与精神上达成这种自觉状态,就必须要求法治具有情感亲和力,简单来说也就是要做到“以人为本”,体现出人的价值以及对人的尊重。转而言之,要想真正意义上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就必须要关注人、关怀人,将以人为本的人文〖LL〗精神作为法治建设所遵循的最基本原则,这体现出了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
(二)人文精神能够培养人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情怀
人发自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信仰,才能保证法律的作用发挥,否则法律的存在,也不过只是花瓶与摆设而已,难以对人类,对社会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从西方一些国家的法治建设情况来看,虽然在法治的建设过程当中,需要制度、原则等形式要素来保证法治的有效实践,但是在这些形式要素之上,人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建设起着更加更加重要与积极的作用。我们将法治形象的比作一棵大树,那么构成这个大树枝叶的便是制度、原则等形式要素,而构成大树根的却是人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对法治的情怀。也就是说,人的法律信仰、法治情怀,直接关系着法治的建设以及制度、原则等形式要素的建设,如果缺少了人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情怀,那么所有的一切将都不复存在。而人这种对法律的信仰崛起,必须要具有来自法治中人文精神的感染与培养。
三、以人文精神为基础的法治建设内容
(一)落实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的保护
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即对现实的人的物质需求、物质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切是人的更为全面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首要基础与当然前提,因此对其充分保护和落实是法治的人文关怀的首要视点。其基本的方式是法治确认并充分保障现实的人的基本如生命权、财产权、发展权等;同时还要设定由于基本受到侵犯和损害而产生的法律救济制度。
(二)落实对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发展的保护
第一,注重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在法治社会,人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人,是主体的存在。同时尊重他人作为人的这种主体性;第二,确认和保障现实的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并把其置于核心的地位;第三,重视现实的人的社会自由权利(如迁徙自由与职业选择自由等)。这也是现代法治人文关怀的重要内容。
当前,“以人文本”已经成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主要方向,在法治体系建设的整个过程中,人文精神都必须要贯穿始终。可以说,法治就是一种人文精神的表现形式,要进行有效的法治建设,真正实现法治之国,我们所需要做的不仅
是完善制度、原则这些形式要素,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对人文精神的融入与表现,来取得人对法治的认同、信任,对法律的信仰,这样才能为法治的建设与实践提供根基,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实现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魏开阔.法治的人文精神解读[J].法制与社会,2008(10):7-13.
[2]杨金颖.法治的人文精神论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3(01):132-13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