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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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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标    签】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暂停出口退税【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文    号】冀财税﹝2004﹞23号【发文日期】2004-04-15【实施时间】2004-04-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决定,对出口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

为:3105300010、310530090、310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订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2日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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