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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征税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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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总担保保函(汇总征税)

编号:

纳税义务人(保函申请人): 担 保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海关(均为直属海关):

应 (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上述 个直属海关为受益人、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元(小写)]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本担保文书对纳税义务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汇总征税方式申报进出口相关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承担保付责任。本担保文书在上述担保期限届满前已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依然有效。

本担保文书有效期内,如纳税义务人未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有关纳税义务人违反前述规定的书面说明或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后5个工作日内,凭本担保文书向受益人指定的国库账户支付上述书面说明或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项下款项,但最高不超过本担保文书的保证金额。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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