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建设资本市场强省,根据、省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部署及《山东省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12号)、《山东省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5号),制定本办法。
一、 企业上市任务目标
根据省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要求,2008年-2010年全省新增上市公司100家。按照“工作超前,前后连贯,留有余地,任务具体”的原则,自2008年起连续3年每年新增上市公司35家,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达到90家。进入上市程序企业是指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境内上市)或上市合作协议(境外上市),并列入省发展改革委企业上市项目数据库的企业。融资数量包括企业首发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具体年度目标如下:
(一) 各设区的市任务目标。根据各市经济发展情况、企业发展情况和上市资源培育情况,将全省的上市目标,分解落实到17市(详见附件)。 (二)30个经济强县任务目标。每县每年新上市公司不少于1家,进入上市程序企业不少于2家。
(三)省有关部门任务目标。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支持企业上市,及时办理相关批文。具体目标任务按照《山东省关于建立山东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44号)明确的省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二、组织实施
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和综合考核结果由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数据收集、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三、考核内容和程序
(一)考核对象。17个设区的市、30个经济强县和省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考核对象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对17个设区的市和30个经济强县,主要考核其上市指标完成情况;对省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其对鲁政办字[2007]144号文件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半年调度分析一次。
(四)积分方法。考核各市和经济强县,以新上市公司数量为主要考核指标;进入上市程序企业数量指标和融资数量指标为次要指标。对省部门考核,根据各自工作完成情况酌情打分。
(五)考核程序。每年2月份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收集并计算各市、经济强县和省有关部门的基础数据,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定考核结果,上报省确定。
(六)考核结果发布。每年3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考核结果。
(七)表彰奖励。根据考核结果,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奖励意见,报省同意后,对实绩突出的市、经济强县(市综合排序前3名、县综合排序前5名)和省部门(综合排序前5名)进行表彰。
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将作为、省对各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各市对经济强县年度考核时的加分因素予以考虑。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各市企业上市年度目标任务表
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鲁财企〔2008〕246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企业上市步伐,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每年专项资金规模和企业上市工作需要,部署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兑现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企业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费用补助等。具体使用范围: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支出。
(二)对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年度培训计划的重点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以及企业上市培育信息库建设等给予补助;对中西部地区市、县及有关部门组织推动企业上市且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相关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在本省开展上市服务业务,实绩突出、诚实守信的优秀省内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四)对中西部地区筹措上市前期费用有困难的拟上市公司给予适当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聘用省内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公司。
(五)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标准:
(一)根据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对有关市、县予以奖励,每个单位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重点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补助,每项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中西部地区市、县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推进企业上市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市及有关部门的补助,每年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县及有关部门的补助,每年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奖励,每个机构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四)对拟上市公司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前期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五)其他支出按其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企业上市目标考核奖励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研究提出奖励意见,报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据此予以奖励。
(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重点上市培育、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补助资金,由各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各市、县组织实施的重点上市培育、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补助资金,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申请单位于每年4月底、9月底分两次上报申请文件,并附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三)对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奖励,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拟上市公司、上年度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执业质量反馈情况,并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的评价意见予以奖励。
(四)符合上市前期费用资助条件的拟境内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在中国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其上市申请后,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初审,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并附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五)其他支出的申报程序参照第(二)款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必要时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项目扶持资金额度,并下达专项资金批复文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专项资金。
第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和受奖励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企业上市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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