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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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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设备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对所管辖区域进行有重点的巡回检查。

第二条:巡回检查时就由值班人员负责进行,检查中力求做到仔细、认真、判断正确,处理及时,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条:巡回检查时应带上安全帽及必要的用具(如手电筒、听针)、仪器等。

第四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对那些不属于运行维护范围的,自己无法清除的设备缺陷,要交车间派人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运行人员的巡回检查包括前的检查,前的检查,班中的定期检查和异常情况的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检修人员的巡回检查包括前的检查,前的检查,班中的定期检查和异常情况的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检修人员及试验人员应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定期性检查。 第: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所管辖的设备系统进行定期巡视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巡回检查应做到“四定”和“六个重点”。 “四定”定路线;定时间;定项目;定标准。

“六个重点”重点检查检修后的设备;重点检查启动频繁的设备;重点检查运行方式变化的设备;重点检查带“病”运行的设备;重点注意防火部位;重点检查运行环境恶劣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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