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坍塌亡一人监理隐
瞒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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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坍塌亡一人 监理隐瞒被处罚
㈠案例背景
2003年6月19 口,青藏铁路某隧道明洞段在开挖基坑时出现边坡开 裂,施工
队不向任何单位报告,自行加固;凌晨1时40分左右隧道坍 塌,1人被埋于塌方体内,至下午4时25分发现被埋人员。经医院确诊 已经死亡。
发生事故当天(6月19 EI)上午10点50分,现场监理得知塌方事 故后立即上报监理站。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业主、监理、设计以及施工单位人员共同分析 事故原因。根据实地查看,明洞塌方段边坡是流沙层,地质情况复杂, 山体边坡支付有多处开裂,其中最大裂缝宽度未8cm,深度为90cm,边 坡地表植筋锚入长度为1.5m (设计
3m),边坡支护钢筋网格为6圆钢
(设计8圆钢),锚杆22,长2米螺纹钢(设计长4米)。后经核查塌 方段地质情况与设计资料基本相符,各方共同认定造成塌方事故的主要 原因是人为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降低而出现边坡突然坍塌事故,属 责任事故。
总监在得知现场监理报告后,怕牵连到自己,见施工单位没有上 报,也就压下来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该事件经过媒体曝光后,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前往处理。认定施工、监理单位在处理该起事件中属瞒报事件,对监理 单位进行了停牌两个项目和清退现场监理的处罚,给监理单位带来极为 恶劣负面影响。
㈡判断错误处及监理责任分析
1、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严重,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在出现险情时 没
有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而是損自加固处理,属于严重违规施工。
2、 现场监理在平时工程质量验收时,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和验收标准 进
行检查验收。
3、 不管什么原因发生亡人事故,其责任认定和处理都是国家和行业 相
关执法部门的法定责任,与安全事故相关的责任方(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等)均无权认定事故责任和擅白处理事故。
4、 这次事故中总监不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上报,负有不可 推
卸的责任,因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给本单位负责 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 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缓报 或考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 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 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而该项目总监并未向监 理公司负责人报告,直到事发一周后监理公司领导才得到事故报告,这 已经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㈡事故处理
1、 工程事故处理由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抢险施工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程 序报
审,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理实施全过程监控。
2、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该监理公司的规 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被撤职并罚款;对履 职不到位的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罚没安全质量保证金。
㈣经验教训
1、此事反映出该监理站监理人员对安全法规不熟悉、理解不深、执 行不
力,临机处置不当。缺少“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坐针毡”的危 机感、紧
迫感和责任感。
2、 现场监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未能及时发 现,现
场总监在得到报告后怕牵连到自己视国家有关法规不顾。间接地 了施工单位的帮凶。
3、 在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严格安全管理的形势下,在 信息
流通十分流畅的今天,任何自觉或被迫参与瞒报安全事故的行为, 都将把企业和从业者个人至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事故发生后,监理对责 任方企图大事化小,瞒天过海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及时报告,这才是 企业和个人自救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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