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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物保护工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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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物保护工程“修旧如旧”的理念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这个观点大家都知道,在实际工作中,也会经常提到。可是,真正做到少干预、不损害、多保护的有几人。随着国家对文物保护事业各项指标的大量投入,也收到了可观的成效。但是,要真正用《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尺度去衡量,几乎没有可以达到标准的,有的保护性损害甚至已经超过了真正保护意义的底线。 一、 文物保护管理概况

1930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创办人是北洋政府时期的交通系大员朱启钤先生。从开始的《营造法式》个人的学术讲座,发展成有组织的学术团体。抗日战争爆发后,在艰苦的条件下,他们对当时中国大地上的古建筑进行了大量的勘探和调查,搜集到了众多珍贵数据,其中很多数据至今仍然有着极高的学术价值。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文物保护暂行条例》,正式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级保护管理体制。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于即日起施行。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发布,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随后,《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要求相继颁布,使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制度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二、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现状

首先,我们先谈一下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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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然而,实施的时候,有几人能够真正理解和遵守呢?对于实施过程中所犯的错误、甚至是非常严重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法律力度又能管多少、执行了多少?比如,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平武报恩寺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东本愿寺旧址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北京市西城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宁寺塔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洋溪桥遭故意损毁案、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徐州韩桥煤矿旧址遭故意损毁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阿尔山车站遭故意损毁案、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城隍庙遭擅自迁移、拆除案等等。以上都是严重的文物损毁案例,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到底落实了多少?对今后的类似案例起到震慑作用的有多少?这些重大的文物损毁案自曝光后,还有好多的文物在遭到所谓的保护破坏,甚至每天都有发生。

其次,是在文物保护实施过程中,具体面对保措施、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所要坚持的原则问题——对文物“修旧如旧”的理解。

随着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技术、措施力度的加大和深化,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要和老一辈文物保护工作者相比,还差的很远。比如,梁思成先生的论述就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他在1932年的文章中提到,保护可以分为“修”和“复原”两类。破坏的部分需要修补,这毋庸置疑;“有失原状”的应该恢复。他认为,复原是个复杂的问题,“必须主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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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物形制有绝对根据,方可施行”“否则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现有部分”。他的论述,对中国文物保护工作产生了长远影响。

可以说,自清代以前,人们对文物的理解,就是盆盆罐罐、古玩字画、玛瑙珍宝等较易搬动物品的认识。关于建筑,只能肯定是一处老建筑或是年代久远而已,更谈不上保护的概念。但是,他们有一个理念,就是一定要确保已有的建筑牢固、结实、新颖,还有大量恢复建筑、增加建筑。那时候也没人去说,你要保护、不能恢复、修旧如旧等之类现在的原则性问题。所以,我们今天对古建筑的保护认识和理解,是从1930年,由个人的学术讲座,发展成有组织的学术团体而开始,其创始人之一梁思成先生,做了大量工作,为今后的文物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更为中国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事业开了先河。

今天,我们有了法规性文件、规范性管理条例,不再是以前只管修结固、修新就行的管理办法。在一些法规性文件或是有的保护方案中,常会看到“修旧如旧”这样的字语,来强调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和基本修缮措施。那么,具体的实施者,真能理解或按其标准去作业吗?我们先分析一下“修旧如旧”的含义;“修”,就是修理、改造,把坏的东西经过整理加固后,仍可继续使用的过程。说明要修对象的基本形制、框架、结构没有变,只是对局部残损构件、榫卯松动构件、缺失构件等进行修整、加固、局部构件修复。“旧”,就是陈旧的、过时的、过去的。从本意上说,“旧”是相对于“新”而言的。现实中,就难在我们对“旧”的概念界线到底要从什么时候开始评估,有人认为应从最初修建时算起,有人认为从最后一次修缮算起,还有人说从最具有记载代表性的年代算起,总之,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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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这个带有疑问的问题落到施工单位的头上。

施工单位是执行方案实施、直接负责对文物的保护、修缮、加固等技术操作过程的第一责任人,因其经验、技术、阅历都有区别,对方案中“修旧如旧”的要求,真正能理解透彻的人非常少,基本都是凭感觉靠经验去施工,修好的文物大多都具有“新面孔”、“伤疤脸”或“画蛇添足”的特点。比如,某寺庙在修缮时,方案设计要求保留原屋面完好的瓦件,对大殿七架梁梁头采取搭接加固措施;可在实际施工时,施工单位将屋面瓦全部损毁换成新瓦件,将七架梁拆除,也换成新的。向这些滥修文物的现象比比皆是,到处都能看到。也许有人会问,那验收会通过吗?因为他们从招投标开始,都已经通过打点走动,形成了“路路通”的局面,所以,就是明明有问题,这些验收者也不会说。还有好多的文物都遭到了所谓的保护——“美容”,修好后的文物换了另一张面孔,如果是这样的“保护”,还不如保持现状。比如,某国宝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修缮时,方案中要求对青砖墙面进行现状保护,只是要求对残损面积超过砖块本身一半以上的青砖,进行修补。实际施工中,建设单位、个别领导要求,对所有风化、酥碱墙面进行整修,施工单位迎合了他们,对原墙面进行所谓的修整——“类似抹灰”,半年后,修补的墙面均出现起甲、脱皮现象。当然,产生这种后果的原因,是领导说了算,如果不听话,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肯定要遭殃。所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必须解决领导盲目参与、假装内行、以权压人的管理办法,应该加强领导对文物保护工程的全面理解和认知。 三、对“修旧如旧”的理解

那么,怎样用现代的、科学的保护理念去理解“修旧如旧”的含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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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要确定被修对象“旧”的程度到什么时候、价值有多少、保护的必要性有多大,“修旧”究竟能“如旧”到什么程度。不仅材料、质量、外观风格和某些具体细节修复有难度,而且建筑周围的环境氛围、时代人文背景、历史功能以及历史情感,几乎都难以复原。若缺少直接的原始证据,则宁可维持其“不完整”现状;热衷修复、美化、改造甚至搞仿古式的假古董,往往会迷失于伪价值命题之中。

原汁原味的古风遗韵和岁月沧桑很难通过那些“如旧”的建筑保留下来,更何况做到“如旧”亦非易事,加之某些人为因素,搞不好就会造成“保护性破坏”。因此,对原始的遗迹,除了进行必要的修缮和抢救性保护、加固之外,应尽量保存其原有状态。

在考虑这一问题时,要用科学、真实、实事求是的心态去思维,不能靠想象、凭感觉做决定。其次,要考虑修什么、修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措施。对于这一点,大部分的施工队只考虑了“修”,而把最重要的“保护”忽略了。作为每一位从事文物保护的工作者,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不管是那类文物,应该先考虑的是保护,然后再考虑修。

其三,是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有许多的建筑文物在得到保护以后,是按照建筑当时的使用功能进行保护修缮的,与现在需要展示、利用功能的需求条件相矛盾,不能满足现在要求,如需增加或改变,就破坏了原有格局或环境。所以,笔者认为,对文物的认识与理解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分主次,对特别重要或重要建筑文物,必须要考虑文物的科学价值。科学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目的,也是为了更高层次认识的一种活动;而价值则是人们为了需要的满足,如果人们不需要,其科学也就体现不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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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展示与利用时,对特别重要或重要建筑文物,如确定没有安全隐患时,应尽量保持文物原状,减少干预范围。如条件允许,确要改善原建筑条件、环境时,必须要与原建筑风貌相协调,且应将要改善的对象放在一般建筑文物类考虑。

在我国早期的文物保护法规中,提到了文物保护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存现状,二是恢复原状。对于古建筑而言,恢复原状在我国很受重视,在日本、韩国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是东亚地区对于修复的共识。这与东亚地区大多数从事文物建筑保护的专业人员最初多从事建筑史研究的学术背景有关。人们从建筑史研究的角度把文物建筑初建时的形态视为最重要的价值所在。

上世纪30年代,梁思成先生的论述就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他在1932年的文章中提到,保护可以分为“修”和“复原”两类。破坏的部分需要修补,这毋庸置疑;“有失原状”的应该恢复。他认为,复原是个复杂的问题,“必须主事者对于原物形制有绝对根据,方可施行”“否则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现有部分”。这对中国文物保护产生了长远影响。

50年代以后,随着一些重要保护项目开始实施,修复原则变得更为清晰。这个时期认为恢复原状是我国文物保护的最高追求。

我国文物保护界的前辈学者余鸣谦先生在1957年的文章中就提到:能够复原成统一的时代形式当然是最希望的,恰如其分的复原将使古建筑价值大为提高。

另一位我国文物保护界的前辈祁英涛先生认为,虽然恢复原状是维修古建筑的最高原则,但同时它也是一项细致而艰苦的工作,必须经过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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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的研究才能进行。

在古建筑维修中有一个重要观念“整旧如旧”。对此,梁先生认为文物建筑的修缮应当保持“与其年龄相适应的面貌”,给人“老当益壮”,而不是“返老还童”的印象。祁先生的表述则更为清晰,他认为,无论采取什么维修方式,最后达到的效果,都应该让人们“对它的高龄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感觉”。

60年代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提到,文物修缮都以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为原则。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中,这一表述就变得比较模糊,称之为“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祁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探讨了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看法,他认为,这个原则实质上包括了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两个层次。这也反映出这一时期,文物保护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纠结。 保护历史信息

1982年,《威尼斯宪章》由清华大学教授陈志华介绍到中国。《威尼斯宪章》第十一条认为,古建筑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初建时的价值,还取决于它在历史变迁中的添加、去除的东西——去除和添加的东西都是历史的痕迹,有的改动可能都是一种价值的体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认为,对于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又与原作有所区别。不能随意添加,添加部分不能对建筑价值及其周围环境有负面影响。《威尼斯宪章》被引入之后,引发了人们对于我国原有修缮做法的一些批评。与此同时,一些修缮工程则开始对《威尼斯宪章》中的主要原则进行探讨和实践。非常有代表性的是正定广惠寺华塔的修复保护工程。在广惠寺华塔的修缮中发现了“熙宁(宋代年号)十年”的题记,这是古人的“到此一游”,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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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使得塔的修建历史年代得到了很好的佐证,因此得到了保留,其他地方则抹白处理。这种做法反映出90年代我国文物保护领域对于历史信息的关注。

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二条的指向性就很清晰:文物古迹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存历史信息。从上世纪80年代到2000年,文物保护中不断强调了保护对象一定是一种真实的物质遗存,这些物质遗存承载了极其丰富的从古代流传至今的历史信息。这是人们对于文物的基本认识。文物保护的几个基本原则:可逆性原则、可识别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得到了强调。天津蓟县独乐寺观音阁的修缮是实践上述保护原则的代表性案例。独乐寺观音阁是一座辽代建筑,在清乾隆年间为避免屋顶下垂而添加了8根擎檐柱。在这次修缮中由于修复了屋檐部分,8根擎檐柱已经失去了结构支撑作用,可以去除,但最终修缮方案将其作为建筑后期有意义的添加而被保留了下来。在室内处理上,为保证观音像的安全,修缮时以现代方式增加了一些带有弹簧的金属拉接杆等。

80年代以后是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大发展的时期。各地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古建筑重建。这个时期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文物领域对于保护原则已经讨论得很清晰了,但是复原依旧不断出现,其中的一个代表案例就是胡雪岩故居的复建。

胡雪岩故居建于清同治十一年,在胡雪岩去世后,房屋几经辗转,大部分已灭失。1999年,杭州市决定对胡雪岩故居进行全面复原,其主要历史依据是一张房产档案保存的民国九年(1920年)建筑师沈理源绘制的胡雪岩故居平面实测图和一些历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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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这一项目的讨论中,也可以看到学术界在复原与重建问题上存在的冲突。例如这一项目的主持人高念华先生提出,由于中西方的古建筑在材料上的差别,因此木结构古建筑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来修复,《威尼斯宪章》中的原则对中国文物建筑的保护并不完全适用,不应完全照搬。

而提到重建,就不可避免地讲到真实性问题。在1977年第一版《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就提到文化遗产必须接受真实性检验。前面提到文物修缮中的“四原”原则: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原结构的修复原则,和真实性的原则是有差异的。《操作指南》提到“真实性并不局限于原始的形式和结构”,这意味着建筑设计和材料应是原物、原始结构,但又不局限于此,“它也包括历史推移中所具有价值的改变和添加”。这里讲到的都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物质存在,而不是采用相同品种的木材,按照传统工艺复原这么简单。这个问题在中国文物保护修缮实践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994年在日本奈良通过的《奈良真实性文件》引起了中国文物保护界对于真实性的再次关注。《奈良文件》对真实性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人们评论《奈良文件》时指出,《奈良文件》提出必须在相应的文化背景下对遗产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评判;而《威尼斯宪章》强调的是一种普遍的原则。《奈良文件》传入中国以后,一些学者将真实性翻译为“原真性”,这就和复原发生了关系,将中国文物复建的观念注入真实性的概念。

按照这样的理论,复原的胡雪岩故居也可以被视为文物。那么采取历史材料,用“原工艺”拼装成的传统风格的建筑也可以成为文物原物?显然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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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地方把发展旅游业当做保护文物的基本目的,使得文化遗产最具活力的部分发生改变。比如江苏的荡口古镇北仓河街区,从前这里的居民一直延续着传统的生活,节庆都会举行丰富多彩的活动。但现在政府将历史街区整体购买之后,保留了建筑,却将当地的生活彻底改变了,将其打造成一个旅游商业区。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古镇真实性的破坏。

因此,真实性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化的过程。最初,人们关注的是原物的真实性,之后加入了时间的要素(时间过程赋予遗产的价值),并把真实性放在特定文化背景下考虑以及注重对文化传统的保护。因此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是在特定文化背景下保护,需要思考这种文化背景对保护的影响。对于中国的文物保护来说,需要思考中国文化在保护原则、保护方法上的体现以及如何把我们的保护建立在更为理性的研究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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