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管一〔2022〕207号),××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政综〔2022〕197号)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非矿山山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矿区持续稳定改观,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简述: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各类事故隐患,加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这些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加大系统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提高矿山企业防灾抗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
发生,有力促进全市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排查重点 (一)安全管理
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经该些部门审批,开采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完备;除非设置文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职工培训记录、考试试卷等档案是否完备;地下矿山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是否齐全,露天矿山地形历史档案、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是否齐全;交通安全评价报告书和检测、检验报告书是否有效率;安全会议、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是否归档保存;教育工作安全行业
标准建设工作是否有效开展,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转;地下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是否制定实施计划并有效实施。
(二)地下矿山
1、安全出口:每个矿井是否至少有并直达塔顶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高度(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是否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中国出口时,是否有保障行人安全的绳索风险保障间。
2、矿井通风:是否全面推行机械通风并完善矿井通风是否系统,通风构筑物是否齐全完好;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场所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是否有完善的鼓包、接地、过流等保护装置;井下作业地点风质、风量明定和风速是不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停止防冲并已撤除通风设备的采掘工作面、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是否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3、采掘工程:矿山企业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进行开采,设计中有关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是否被开采或者毁坏;顶板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是否超过设计规定;检视采空区是否按开采设计要求及时或进行处理;地表陷落区域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栅栏。
4、防治水措施:是否起草并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摸清矿区水文地质状况及废弃采空区积水情况,是否制定并严格贯彻执行防洪、防透水、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矿井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左右一米以上;是否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井下主要排水设备顾及的型号和数量是否满足规程和井下排水的要求。
5、防灭火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地面、井下防火制度;主要进风巷道、机房、硐室和仓库等设施是否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是否有防火标志,并抽水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进风井口及
机房、硐室等20米范围内是否有可燃、易燃物和火源存在;空压机(含移动空压机)是否安装在地面或通风良好、无可燃、易燃物的专用梅山室内。
(三)露天矿山
1、是否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露天采矿原则,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凿岩平台宽度、分层高度为何满足满足规程要求。
2、矿山爆破安全距离爆裂是否满足设计及规程要求。
3、是否完善防洪排水措施,采场工作帮是否定期进行检查,是否有效清理坡面上清淤的危岩、浮石。
4、是否采用机械化铲装,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四)尾矿库
1、在役尾矿库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是否按标准设计排放尾矿。
2、尾矿库库内最小安全上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观测设施、坝体外坡坡比、公共设施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概念设计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防汛的要求;四等设立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是否落实防暴雨、防山洪的措施,应急物资器材是否充足;汛期前是否开展检查、拆装和疏浚排洪设施,确保畅通,是否根据确定的排洪排洪底坎标高,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停住内的挡板全部关上,有效清除排洪口周边地区杂物。
4、上游式除非筑坝法是否于坝前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每级子坝堆筑完毕是否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是否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5、××市人民关于《关于下达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书(××政综〔2022〕234号)落实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
(五)排土场
1、实际堆存量大于6万立方米且炼焦煤有人员聚集食糖场所、居民区(点)、企业和其它重要设施的排土场是否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对评价报告确定的事故隐患,是否制定落实整治措施。
2、是否制定排土场作业规程,作业管理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6条的规定;排土线是否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是否呈圆周形切线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是否有2%~5%的反坡;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是否是不是有固定的挡车设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预防措施危险区内捡矿活动。
4、汽车排土作业时,是否在作业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安全标志;排土场滚石区是否区设置醒目的安全警语标志。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制定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继续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落实与治理排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非山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于9月1日前将上报市局矿山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30日以前,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谨对照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制度建设、重点装置和重点活动场所的检查,全面排查、治理、整改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拟定制定整改计划,要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限期整改到位,要及时将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与及排查治理的安排部署、排查环境保护隐患的内容、数量、责任人呈报等情况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安监部门。
(三)督促检查阶段:8-9月,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9-10月,市安监部门对各镇(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企业;10月份,省局将组织工作督查组,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巩固治理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果,确保隐患取得实效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级督查组将在11月份组织开展隐患清理周内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检查各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长期性整改、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王建生,成员:申秀伟、叶森林、郑定胜、马旺林、杨琪。各县(市、区)扫荡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应成立隐患排查管理机制管理模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安排统筹规划,要结合本单位、本地的实际,精心制订理论依据切实可行的教育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治理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不留卫生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要突出重点矿区和重大危险源,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增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饮恨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交通安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加强工作实效。
(三)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安监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通力合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信息共享,有效运用“一岗双责”有力抓手,强化职责分工,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增强合力。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各矿山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干部职工计划性,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充分应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大监督和群众监督效果显著力度,安监部门要对在排查治理中走过场的企业进行通报,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赏,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所经验先进典型与的,普及人身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产品销售安全管理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并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安监局矿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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