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接受另一国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1.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的,主要观点是: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地法。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国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1.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二、填空题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 商事关系 。
5.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 荷兰 组织召开的。
2.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 法律关系本座说 ,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 提出申请。
4.自然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 属人法 为准据法。
5.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 有限世界新颖性 标准。
1.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 系属 组成。
2.我国解决自然人住所冲突的冲突法规则是: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 有最密切联系 的住所为住所。
3.最密切联系说是在 法律关系本座说 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 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5.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 当事人 举证。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 冲突法 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 场所支配行为 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 法律条件 。 2.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 斯托雷 。
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连接点 。 4.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的 住所地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外国人 、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 登记地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 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9.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 90 个成员国。
10.我国的 司法部 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侵权行为 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 法律效力 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3.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 4.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 诉讼行为能力 两方面的内容。 5.《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 反致 。
6.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在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 内国的住所 为其住所。
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 国籍 。
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 物之所在地 法。 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 TRIPs 。
10.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 船舷 为界进行划分的。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
3.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 属人法 。 4.“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 《永徽律》 。 5.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 积极冲突 ,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6.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 视为住所。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 本国法 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8.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 充分、即时、有效 的补偿原则。 9.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 分割论 。 10.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 行为地法 。
三、判断题
1.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提起离婚诉讼。虽然郑某已在美国提请离婚诉讼,美国已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 )
2.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 X ) 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
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 ) 4.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 X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 √ ) 6.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X ) 7.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 √ )
8.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 √ ) 9.对领事婚姻,我国一概不予承认。( X )
10.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住所法确定,诉讼权利能力一般由属人法确定。( X )
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X )
2.里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X )
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X )
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X )
5.我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
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X ) 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X )
8.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X )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X )
1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 ) 1.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
2.1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不应把美国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利义务的依据。( x ) 3.结果选择说是由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创立的。( x ) 4.《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承认转致。( √ )
5.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x )
6.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x ) 7.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 )
8.美国在判定合同关系中的最密切联系因素时,采用的方法是“特征履行说”。( x )
9.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 √ )
10.外国人委托律师作用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地国家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x )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X )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 )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 )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 )
5.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地法取而代之。( X )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 )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 )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 )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X )
1.在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君主制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X )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 )
5.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法律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 )
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X ) 2.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 ) 3.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 )
4.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 )
5.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 )
四、单选
1.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A )
A.单一制 B.区别制 C.分割制 D.联合财产制 2.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第2款规定:“人民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B )
A.采用反致 B.不采用反致 C.采用转致 D.采用循环反致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 D )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5.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 A )
A.注册在先原则 B.使用在先原则 C.混合原则 D.审查在先原则
6.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 A )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7.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 B )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 B.人民 C.致害人 D.受害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D )
A.丈夫的本国法 B.妻子的本国法 C.夫妻双方的共同住所地法 D.婚姻举行地法 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 B ) A.排除反致、排除转致 B.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C.允许反致、允许转致 D.允许反致、排除转致
10.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 B )
A.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B.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C.对的法律效力 D.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A )
A.投资国的法律 B.文明国家的法律 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卡弗斯提出了( D )
A.利益说 B.最密切联系说 C.国际礼让说 D.结果选择说 3.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C )
A.鲍富莱蒙离婚案 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福果继承案 D.特鲁弗特继承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 A )的规定。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普遍优惠待遇 D.不歧视待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C )
A.行为地法 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C.船旗国法 D.船舶所在地法
6.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 B.民族主义学派 C.国际法学派 D.国内法学派 7.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 D )
A.《瓜达拉哈拉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8.《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是( A )
A.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 B.货物从启运地机场到到达地机场 C.货物从装上飞机到卸离飞机 D.飞机运行的整个期间 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 C )继承制度。
A.区别制 B.分割制 C.同一制 D.共同制
10.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行使管辖权,这是( B )
A.属人管辖 B.属地管辖 C.协议管辖 D.平行管辖 E.专属管辖 1.( C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 D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3.《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 D )的规定。
A.识别 B.反致 C.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D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法人住所地 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5.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C )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6.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A )
A.FOB B.CIF C.CFR D.FCA 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 B )
A.FOB B.CIF C.CFR D.FCA
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C )
A.FOB B.CIF C.CFR D.FCA 7.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 A )
A.船旗国法 B.致害人国籍国法 C.受害人国籍国法 D.确定适用何国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 C ) A.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B.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C.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 D.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地法 9.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 B )
A.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行为地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0.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C )
A.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B.收养、监护、扶养纠纷
C.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D.行政争议纠纷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C )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可以( A )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系的外国法律 3.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4.意大利等欧洲法系国家( B )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原则上把外国示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D.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C )
A.具有美国国籍 B.具有日本国籍
C.具有中国国籍 D.具有美国、日本、中国三国国籍 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D )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D.自动获得保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D )
A.船旗国法 B.致害行为发生地法
C.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D.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9.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A )
A.收养成立地法 B.地法
C.收养人属人法 D.被收养人属人法
10.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 A )决定。
A.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行为地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A )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最密切联系说 D.特征性履行说 2.既得权说是( C )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3.甲国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 )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循环反致
4.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 B )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A.受惠国 B.第三国 C.同盟国 D.其他国家 5.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B )
A.一般认许制 B.特别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
6.识别在涉外民事案件性质的认定上有重要作用。识别过程中,识别的对象是( D )
A.连接点 B.冲突规范 C.系属 D.事实情况 8.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 C )
A.受害人国籍国法 B.受理案件的地法 C.航空器登记国法 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 9.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D )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C.归慈善机构所有 D.归国家所有 10.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D )
A.可以委托本国的律师 B.可以委托第三国的律师 C.可以委托任何一国的律师 D.必须委托地国家的律师 五、多选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
效力产生冲突
C.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ABCD )
A.依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3.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 ABCD )制度。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优惠待遇 D.不歧视待遇 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BCD )
A.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法律适用问题 B.物权客体范围
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D.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知识产权转让适用的法律主要有( ABD )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与知识产权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地法律 D.转让人国家的法律 6.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有( ABCD )
A.意思自治原则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 D.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7.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 ABD )
A.许可人住所地法 B.被许可人住所地法 C.许可人国籍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8.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
A.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9.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 ABCD )
A.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B.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C.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 D.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10.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BCD )
A.司法文书送达的豁免 B.司法管辖的豁免 C.诉讼程序的豁免 D.强制执行的豁免
1.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CD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 B.行为地方面的 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
2.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 ABD )方面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我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ABCDE )
A.当事人提供 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 D.中外法学家提供 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机关提供 4.国际私法上,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有( ABCD )
A.反致制度 B.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C.法律规避制度 D.外国法查明制度 5.知识产权具有( BCD )这几种法律特征。
A.不确定性 B.专有性 C.地域性 D.时间性 6.“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 CD )
A.出版单位的国籍 B.销售单位的国籍 C.作者的国籍 D.作品的国籍 7.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 ABC )
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 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D.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8.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BCD )
A.当事人国籍国法 B.碰撞发生地法 C.地法 D.船旗国法 9.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 )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D.婚姻登记地法 10.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议的内容包括( ABC ) 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 B.调查取证
C.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 D.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
1.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CD )。
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2.识别可以基于以下( ABC )原因产生。
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 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D.受案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3.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 AD )
A.以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B.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 C.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 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 ABCD )
A.特别认许制 B.一般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
5.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可以( ABCD )
A.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 B.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
C.适用行为地法律 D.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A、B、C 6.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 ABD )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合同自体法说 D.最密切联系说
7.国际许可证协议根据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 ABCD )
A.独占许可证 B.排他许可证 C.普通许可证 D.可转让许可证
8.航空器发生碰撞,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ABCD )
A.被碰撞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 B.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
C.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时,适用地法
D.碰撞双方的航空器在同一国家登记,可适用其本国法
9.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 AD ) A.商事保留 B.民事保留 C.协议保留 D.互惠保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ABCD )
A.不动产纠纷案件
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C.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D.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 ABCD )
A.国民待遇原则 B.自动保护原则 C.保护原则 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5.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 ABC )
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 B.调查取证
C.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 D.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
2.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 BC )作出保留。
A.第1条第(1)款(A)项 B.第1条第(1)款(B)项 C.第11条 D.第12条
3.在下列选项中我国法律将其视为侵权行为地的有( AB )
A.侵权行为实施地 B.侵权结果发生地
C.侵权行为预谋地 D.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地方均作为侵权行为地 4.我国法律禁止其与外国人结婚的公民有( ABD )
A.现役军人、人员 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5.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 BCD )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A.机关送达 B.邮寄送达
C.司法直接送达 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4.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 ABCD )
A.外国自然人 B.外国法人 C.外国船舶 D.外国物品 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有( ABCD )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强制许可原则 D.性原则
8.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世界各国主要适用( ABCD )
A.侵权行为法 B.地法
C.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地法 D.与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0.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有( ABCD )
A.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B.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 C.互惠原则
D.我国国内立法
1.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BCD )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2.广义的反致包括( BCD )
A.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 5.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BD )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B.物权的保护方法
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D.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 ABCD )
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
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5.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
A.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六、简答题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选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3.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答:(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即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答: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对外国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而是把外国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重新起诉。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判决有一定的。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1.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1)只适用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即遂的。
(5)当事人规避以后,仍与被法律规避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3.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 (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一国不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外国人就不能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事法律冲突。 3.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答: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地国的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
场合下适用,由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1.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答:先决问题有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其理由是:
(1)先决问题是一个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的向起诉。 (2)先决问题具有适用的冲突规范,有适用的准据法,可以的就先决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3)从时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题产生的,从法律后果看,先决问题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先决问题中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不确定,主要问题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确定。
(4)主张先决问题从属于主要问题的学者的主要论据是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的。应该说,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但先决问题并不是因为主要问题的产生而存在,不能以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就认定先决问题必然从属于主要问题。 2.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答: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基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 3.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效性原则。
答: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
(2)仲裁条款有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1.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点有:
(1)冲突规范仅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
3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5)男女两性的结合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七、论述题
一、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
(1)公约的适用范围
除遗产处分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而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选用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
(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
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选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里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
(3)意思自治原则
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
(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何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 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
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
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 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
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二、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位丁法系国家。 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享有管辖权。 (2)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
A、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各国确立本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大量地、普遍地是以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域因素为基础的。
B、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作为确定管辖权联系因素的物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标的物,即诉讼当事人之间讼争的财产,一种是为被告所有但与诉讼案件无关的财产。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亦为各国普遍承认。
C、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诉讼原因发生地主要指契约案件中的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各国普遍承认契约纠纷案件、侵权案件由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管辖。
(3)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审理。
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管辖权的确认。
各国在承认协议管辖的同时,也规定了协议管辖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 A、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B、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应是书面的,口头协议须有书面证明。 C、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有效,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D、协议管辖仅限于一审。
E、当事人协议选择的须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国家的。 F、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予以变更。 (4)平行管辖原则
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起诉,由该国行使管辖权。
(5)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管辖,排除他国的管辖权。
三、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答: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冲突如发生罗马法在与城邦的法则之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法律冲突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需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理人物是巴托鲁斯。14世纪,巴托鲁斯在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在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或冲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
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范围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
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国际私法。
四、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4世纪产生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局面直到19世纪才被打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该理论主要内容包括:
(1)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2)他极力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3)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4)萨维尼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他创造性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当然,萨维尼的方法也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但瑕不掩瑜,萨维尼确实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五、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应用于合同、侵权等领域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它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用,其客观标志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的客观标志(连接因素)中,由根据案件情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去灵活寻找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在具体运用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允许根据涉外合同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二是对与案件相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没有确切、限定的内容,这就给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法官据此可排除适用会给合同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灵活。但也可能被法官滥用而破坏它的正确性。
六、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包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关于侵权行为地法律的确定,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
由人民选择适用。
七、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 (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为了协调属人法本国法原则和住所地法原则的对立,国际社会在制定国际条约时及一些国家在本国的国内立法中,已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的国家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开始采用住所地法或兼采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行为地法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初始用于确定行为方式的有效性,以后发展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地法
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八、案例题
一、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年,曹某又来到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提出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答:1.宁波市中级人民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作出裁定,承认外国
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提出承认外国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在中国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二、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答: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能力。
一国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三、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
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四、1998年初,英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人世界”。乙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甲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甲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引,甲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乙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协议约定:(1)乙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甲公司发邀请函。(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甲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乙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甲公司所垫付的资金。(3)根据市意见,乙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4)由甲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甲公司代理人丁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乙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人世界”合同。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由乙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因乙公司未兑现,甲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起诉称:我方与被告乙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乙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被告乙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乙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
乙公司答辩称:与甲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说明理由。 答:(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
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
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
(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又是向中国起诉的,故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五、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是否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处理本案时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和视为有管辖权的。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六、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七、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经人民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说明理由。
答: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住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到我国出庭。
八、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得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
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理由: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在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钱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钱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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