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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洼初级中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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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洼初级中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教,进一步推动怀远教育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以及《怀远县教育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怀远县黄洼初级中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一、 问责意义

党中央指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教育是直接关系到民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教育的发展需要一支廉洁奉公、勤政高效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正确引领。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学校党政领导对中层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这是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行为的控制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履岗尽责的重要举措。

遵循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干部监督与干部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问责制,将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提高领导干部的执行力,树立良好教育形象,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二、 问责对象

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发生问责行为时进行的问责,其范围为全校。问责对象为学校所有领导和教师。部门的负责人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而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则承担领导责任。

三、 问责内容

(一)官僚主义,作风不实,办事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地方教育法规,或者违反市、区、局有关规定;推进素质教育或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不力,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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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政领导部门的指示、决定、命令,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对上级党政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3、领导班子不团结、不和谐;工作无成效,不求进取,干部群众意见大。 4、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5、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或顶着不办致使工作延误。

6、工作讨价还价、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对工作职责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

(二)滥用职权,违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决策错误、违规操作,导致学生、家长、教职工群体上访、重复上访;执行师德建设“五不准”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对师生员工所反映情况、检举问题不接待、不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敷衍搪塞,久拖不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违反限时办结制度。

3、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或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安全保障措施不力,或者组织师生开展活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国家、集体、员工、学生财产受到损失,发生安全事故甚至人身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在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积极组织救助或救助不力。

5、教育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6、由于主观因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逃避监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

2、在处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欺骗上级和师生员工。

3、在教育科研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在国家级升学考试,推优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结果。

4、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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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工作中,违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6、不接受党组织、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四)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进行问责。

四、 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经被谈话人核对并签字后,归入干部问责档案。

2、书面检查。责令在指定范围作书面检查并纠正错误,检查不认真、纠正无效果,可责令其重新作出书面检查或采取其他问责方式问责。

3、通报批评。以书面文本通报批评,发出《整改通知书》。 4、取消资格。当年不得评优,责令组织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 5、公开道歉。责令向社会公开道歉,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6、调整岗位。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由人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7、停职检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后,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

8、劝引辞职。按照组织程序,提出劝其引咎辞职的建议,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批准后,指定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由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向人事提出辞职申请,由人事报问责主体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同意其引咎辞职的决定。

9、责令辞职。按照组织程序,提出责令辞职的建议,报问责主体集体研究批准后,由人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0、罢免职务。按照组织程序,提出免职或建议免职的建议,报问责主体集体研究批准后,由人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 问责程序

1、发现应该问责的线索和情形,经问责主体集体研究后,启动问责程序。 2、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问责调查组,按照办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问责调查报告。

3、由问责主体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任享有的权利。

4、在规定时限内落实问责决定,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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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问责调查组提出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决定。

6、受到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问责决定的科室提出申诉。

六、 有关说明

1、上级机关对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学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3、本问责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怀远县黄洼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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