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苏州市西环快速路北延工程 编 号 : 监理单位:中铁武汉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合同段: 活动名称 活动类别 活动地点 主讲人 活动时间 年 月 日 参加对象 参加人数 记录人 监理人员 1. “三宝”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五临边”指: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 2.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带。 3. 安全帽按工种分色配戴,安全帽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 安全网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密目安全网必须有省建管局发的产品准用证。 5. 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必须高挂低用(低挂不得低于作业面1米)。 6. 楼梯口、楼层周边、预留洞口边、基坑边、坑井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上道1.2米,下道0.5米左右。 7. 通道口设置防护棚,材质符合要求,高度24米必须设置双层棚,中间隔70厘米。 8. 屋面周边、坡屋面必须超过檐口1.5米,其他不低于作业面1.2米。 凡作业面无稳固立足点的口、边、基坑、洞口都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参加人员签名:见签到表 注:活动类别分:高空坠落、触电、经常性、季节性等。 注:参加人员签名可用签到单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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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苏州市西环快速路北延工程 编 号 : 监理单位:中铁武汉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合同段: 活动名称 活动类别 活动地点 主讲人 活动时间 年 月 日 参加对象 参加人数 记录人 监理人员 培训内容:1、除外电防护架外,脚手架应采用钢管搭设,不得使用毛竹等其它材料。 2、脚手架搭设应按JGJl30-20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前必须经施工单位及监理验收合格并挂牌,并在脚手架随主体施工搭设过程中,逐层跟进验收。 3、脚手架不得采用三根大横杆的形式。 4、对高度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5、临街建筑脚手架外立面必须做到全封闭施工,并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防止物体外坠伤人。 6、脚手架的搭设必须保持与主体结构施工同步进行。 7、一般情况下,脚手架不得直接支撑于建筑悬挑构件上,如确因工程条件限制必须支撑在建筑悬挑构件上的,必须由原建筑结构设计单位对悬挑构件的承载力进行复核,在确认满足承载力要求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支撑作业。 8、落地卸料平台、悬挑钢平台、挑脚手架的搭设、制作必须制定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合格签字后实施。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9、模板支撑工程必须按有关规范编制施工方案,模板施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编制人员、监理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搭设完成进入下道工序前必须由项目经理、安全员、设计编制人员、监理、作业班组验收合格并挂牌。 10、移动操作平台必须符合JGJ80-91标准要求,操作平台四周应设安全防护栏杆,并设上人梯,制作方案须经施工单位及监理审批,成品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11、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进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施工单位不具备力学性能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见证取样检验机构或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未规定进行力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上使用。木条所述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为:(1)高度超过24m(含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悬挑式脚手架;(4)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5)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支撑系统;(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即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参加人员签名:见签到表 注:活动类别分:高空坠落、触电、经常性、季节性等。 注:参加人员签名可用签到单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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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苏州市西环快速路北延工程 编 号 : 监理单位:中铁武汉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合同段: 活动名称 活动类别 活动地点 主讲人 活动时间 年 月 日 参加对象 参加人数 记录人 监理人员 培训内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提升脚手架、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以及相关设备安全规程进行管理。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 1、登记管理程序:设备产权登记(或产权变更登记)——设备进场登记——设备使用登记——设备使用注销登记。 2、使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有效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对外地进市企业,若当地还未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则应出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备产权信息的证明材料。 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必须办理进场登记手续。办理设备进场登记手续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认真审核登记资料,在资料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安装单位对设备的自检合格证明以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5、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强制性报废制度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强制报废制度: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的塔式起重机以及出厂年限超过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应作报废淘汰处理。 2、提升式脚手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作经常性提升和下降作业,从我站历次检查的情况来看,在提升脚手架使用过程,安装、使用单位的检查和管理往往不能及时跟上,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因此在我市建筑施工中,不建议使用提升脚手架。 (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规定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必须及时报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对达到下列规定要求或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做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复检工作:(1)塔吊自安装检测(复检检测)合格之日起,每增设一道附墙,或独立高度内使用每隔6个月,或安装最后一道附墙后使用每隔6个月的;(2)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及货用提升机)、施工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自安装检测(复检检测)合格之日起,每使用期满3个月的;(3)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同类型号设备多次发生事故,或遭遇重特大灾害性天气,或设备停用半年以上再重新启用的。 3、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每年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且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4、安装高度超过30米(含30米)的井架式物料提升机,必须委托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桩工机械实行年检制,施工单位应委托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每年对设备进行安全结构性能检测,并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时,向我站出具检测报告。 6、按照规定不需要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强制性检验检测的起重机械设备,由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出具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7、中小型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并经企业安全、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管理 1、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 3、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对设备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顶升、加节等)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状况及现场施工条件,确认满足安装条件后,方可进行安装。 5、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装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设备安装作业,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参加人员签名:见签到表 注:活动类别分:高空坠落、触电、经常性、季节性等。 注:参加人员签名可用签到单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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