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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处罚依据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对照表

编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八十四条 《法》第八十四条;《法》第二十2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法》第八十四条;《法》第二十《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法》第八十四条;《法》第二十《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4 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对照表

编号 违法行为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5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6 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7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8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9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10 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法》第二十八条第(留)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 《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五)项 《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的,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编号 11 12 违法行为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违法条款 《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 处罚条款 《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 处罚内容 13 《法》第四十四条 《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4 15 《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 《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一)项,《法》第八十五条 以下罚款;《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法》第八十五条 《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法》第八十五条 《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法》第八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16 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法》第六十三条 17 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 18 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9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条例》第五十五条 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对照表

编号 违法行为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21 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22 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3 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24 求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五十条 《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条款 《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42、48条有具体内容) 处罚条款 《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法》第八十六条

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内容 20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对照表

编号 25 26 27 28 29 30 违法行为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安排患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31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条款 《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针对生产企业)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针对生产企业) 《法》第二十五条(针对生产企业) 《法》第四十条 《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 《法》第八十七条第(七)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内容 编号 32 33 违法行为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 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违法条款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法》第八十七条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法》第八十七条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法》第八十七条 《法》第八十七条 处罚内容 34 餐具、饮具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未能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5 36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法》第八十七条 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法》第八十七条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法》第八十七条 37 38 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9 《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 《法》第八十七条 40 《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法》第八十七条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对照表

编号 41 42 43 44 违法行为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编号 违法行为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45 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46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47 48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一条 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吊销许可证 《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条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条款 《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 ? 《法》第八十八条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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