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犍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犍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7.犍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