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保证断路作业的安全进行,保障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安全生产部负责作业证的申请和风险管理;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作业证的审批。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员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 要求
3.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3.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3.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3.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3.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3.6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3.6.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3.6.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3.6.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3.6.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3.6.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3.6.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3.6.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3.7 安全要求 3.7.1 作业组织
3.7.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3.7.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7.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3.7.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3.7.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3.7.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7.2 作业交通警示
3.7.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7.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7.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3.7.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3.7.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3.7.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3.7.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3.7.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3.8 应急救援
3.8.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3.8.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3.9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