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房屋建筑室外配
套设施工程
扬州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 设管理,规范参建各方建设行为,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工程 整体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走本暂行规走。
第二条 本规走所称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以下 简称配套设施工程)指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等 各类房屋建筑的道路、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照明等 室外配套设施工程。
第三条 配套设施工程应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 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原则,并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招投标 或直接发包、施工、监理合同网上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分期(分批)建设的房屋建筑 工程,其相应的室外配套设施施工图审查、合同网上备 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应与同期(同 批)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实施。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配套设施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应根 据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进行室外配套设施深化 设计,并召开由给排水、燃气、照明等专业管理机构参加 的设计方案论证会,对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照明深 化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及管网综合 布置情况进行论证,符合要求的,专业管理机构出具书面 意见。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时,该书面意见应与施工 图纸一并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 通过论证的深化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应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同步提交施 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经审查或专家评审后,不得擅 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实施前应当履行设计变更手续,重 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涉及到深化设计方 案修改的,需重新组织方案论证。
第六条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 或直接发包程序,建设单位可将其纳入房屋建筑总承包范 围,也可作为室外配套工程单独招标或直接发包,相关合 同应进行网上备案。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配套设施工 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配套设施工程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步办理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经审查 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配套设施工程施 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原材料监督抽测和隐蔽工 程监督巡查制度,强化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章验收与备案
第九条 配套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验 收,给排水、燃气、照明等专业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出具 验收意见。配套设施工程应随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办理竣工 验收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监督,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出具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雨水、污水等管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市 政管网。
第十条 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配套设施 工程档案资料随房屋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同步向城建档案管 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 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后,建设单 位应及时办理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城建 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配套设施工程应 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发 放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期(分批)建设的房 屋建筑工程,不予发放同期(同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表。
第四章移交与管理
第十二条 配套设施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同步落实 管养单位,明确管养资金,加强后续管养工作。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机构要加大对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过 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方依 法实施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 良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走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