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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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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部计量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工程计量管理,使计量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做到准确、规范、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计量严格按照经营部与施工队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计量项目和内容,以及工程部下发的单位延米工程量(或单位工程量)进行,对与合同中没有的条目,一律不计不得入工程计量单中。

第三条 工程未经质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不予计量。对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及时计量,现场技术主管不得各种理由拖延、或搪塞。

第四条 每月的工程计量单,由施工队签字确认后,必须于20日前上报工程部汇总。(21-22日由工程部审核后,送计划经营部。)特殊时期,未及时上报的计入下月计量;如无特殊情况,过期未报不予处理,由技术主管和施工队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已经计量的工程项目,如发现有严重质量缺陷隐患,施工队应无偿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拒绝按要求返工或修复的,技术主管有权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程度自下次工程计量单中扣除相应里程的工程量,或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发现当月工程计量单中重复计量、少计或漏记,下期计量中予以扣除或补计。

第六条 对现场确实施工,但经营部合同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量,计价时必须附断面图等相应的计算依据。计量过程应严格遵循“有据可依,据实计量”的原则。其余的现场用人工、机械、设备等应及时开日工单、签字后,由施工队及时报经营部备案,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七条 每月的工程计量单审核完成后,必须留一份复印件,进行备份,以备后期审核工程量。

第 严禁现场技术主管以工程计量为理由做不正当的行为,败坏项目部工作纪律。

工程部

2013年12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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