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
孕妇应由各级保健人员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册),使用统一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在每次孕期保健检查时进行高危筛查。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
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高危”红色三角形标识,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登记,进行正确处理并定期报告。同时,应告知孕妇高危妊娠的不良结局,确定分娩医院,尽早落实终止妊娠或提前住院待产等干预措施。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
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每月将评分在1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危重症及时上报,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将产科门诊或住院的高危孕产妇向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四)高危孕产妇随访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评分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一般要进行2次以上面访(指定专
人负责)。接到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该孕产妇进行第一次面访,并做全面检查,建立高危孕产妇个案卡,进入预产期时进行第二次面访,重点指导住院分娩及相关注意事项。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对乡(镇)高危孕产妇也要进行2次以上访视,访视时间与工作内容参照县级访视要求。
(五)高危孕产妇转诊
1、对高危、危重孕产妇实行村、乡、县三级转诊模式。必要时,可进行跨级转诊。
2、高危、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实行院间转诊。转诊时,转诊人员必须对患者或其家属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乡、县两级医疗保健机构都应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凡有救护车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分片负责接送高危孕产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原则上高危妊娠产前评分5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卫生院分娩;≦15分的孕妇,可在中心卫生院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25分的孕妇,要及时转诊到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市级转诊机构;﹥25分的高危孕妇,必须及时转诊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救治。严禁高危孕产妇在村级接生。
3、县、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发现滞产、难产等情况,并超出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图(见附件4),立即转送至有抢救能力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或者市级转诊机构进行救治,转诊时应由知情医师和有一定产科急救能力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护送,转诊途中做好病情观察,做好交接工作,并使用统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要立即报告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派骨干到现场参与并指导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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