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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儒家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试论儒家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 杨娟娟

试论儒家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

姓名:杨娟娟 学号2008010134

摘要: 本文通过透析儒家法治文化中特点,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来阐述儒家文化对于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我们对待儒家法治文化应该用科学的态度批判继承。

关键词:儒家文化;当代中国法治;影响

谈及儒家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我们不得不想起其积极与消极这两方面。儒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要真正认清其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与现代法治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对中国走向法治各有什么样的影响,仍是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当然,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儒家文化的几方面特色,其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强调宗理观念。宗理是儒家文化的内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君臣父子关系是皇帝统治中的“大伦”。皇权是国家最高的权力,皇帝通过分封、昭赐等方式对权力和财产进行分配,从而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家长式统治。在宗法制度中,“各位不同,礼亦异教”,认为人有智愚之列,贵贱上下之分,并由此来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因此,宗理观念有助于臣民接受家长式的统治,使他们安于现状,老老实实做忠君、尊父、顺夫的顺民,而不敢、不想、也不愿改变现有的不平等的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社会和谐,达到天下长治久安的目的。

第二,宣扬\"性善论\"。《三字经》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孟子也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性善论\"相信人性本来就是善的,崇尚道德修养,依靠道德来对权力进行约束,认为掌权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不会为恶。统治者布德于九州、牧民于四海,对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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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行礼德教化,臣民要修身养性、尊尊尚德、沐浴圣化,老老实实依\"礼\"行事,做统治者的顺民。

第三,主张仁政思想。儒家强调“内圣”与“外王”,“内圣”即为修身过程,修身的方法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的目的为“外王”即“齐家、治国、平天下”。只要诚心修身就可以成圣成仁,无往不胜。而修身的前提是人又善端,整个儒家思想文化的精神方向是以圣贤作为理想的人格典范和人生追求目标,从而鼓励人们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从以上几点来看,儒家思想从一定程度上对法治有积极的影响。特别是其所推崇的以德治国,“德治”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们的心中的教化作用。只要有了对一切不道德的事情的羞耻之心,才有可能让一个人不去犯罪,否则,就是用严刑重罚,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根源。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则格”意思是推行德治便可从内心铸造起抵御一切犯罪的防线,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强调提高人民的道德品质,加强社会和社会感化力量。人们常常认为一些人犯罪,是由于他们不懂法,所以要对他们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但事实上,我们又看到,更多人的违法犯罪,并非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律,而是由于他们自身的道德品质低劣或者是人格上的缺陷。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对法律十分熟悉和精通,而善于钻法律的空子;有些人还是国家干部,是执法队伍中的成员。如果没有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没有培养他们内心的羞耻之心,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犯罪的问题世不可能的。而且,国家的一切法治行为,都是有人来进行的,人缺乏道德素养或者道德品质低劣怎么能达到公正无私地执行“法治”的要求呢?更不能谈顺利推进法治建设了。

然而,当代法治当然也无法摆脱儒家精神的指引和控制,这种指引和控制表现出了法治与儒家文化的不相溶。也正因为这种冲突从而不利于当代法治的发展。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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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理、国法、人情的价值融溶与纠缠。在儒家伦理中,人情最典型莫过于现世社会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百姓心中的天理其实就是三纲“王道之三刚,可求之于天”,法也是天理的表征。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使法制的观念获得了完备的合理的理论和伦理基础,但是三者的含混纠缠的同时也使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受到抑制。首先其使得传统法治规范缺乏对个体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为“人治”的合法性从理论上制造了依据。其次,缘缘“情”的道德与法律的混合使具有强制力的传统社会法律对于个体要求标准过高,而难于遵守,导致法律等同虚设。最后,法律的适用过于强调道德和伦理的应用而排拒文本的规范的刚性从而导致法律的规定缺乏权威。

第二,仁政思想违背了权力制约的法治原则,不利于人们法治理念的形成。西方的“性恶论”使其法律制度充分体现防恶的目的,对于人性的不信任,依靠理性和科学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贯穿了西方法治的始终。而受中国传统的“性善论”的影响,人们相信人性本善,崇尚道德修养,对权力依靠道德约束,认为统治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不会为恶的。但是现实中,人性受到客观环境、自然欲望和心理素质等条件的,人性向善之力比向恶之力难得多,在这种情况之下,中国的法治要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树立依靠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

第三,儒家的“性善论”不利于法制的建设。孟子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的源头,从而把法治国家看作是“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就人的本性而言,法律是没有用处的,只有以德治国才是最好的统治方式。所以有此看来,孟子强调了教化的作用,但是他又否定了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犯罪是因为人性的堕落,所以为了防止人们不堕落必须加强道德的教育,而不是靠武力和刑杀。为此,过分强调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一定会视法律为可有可无之物,进而贬低了法律的价值,导致阻碍法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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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儒家“诉诸刑法”的观念与现代法律冲突。在古代的中国法律当中,法律主要是为了处罚人身的财产的刑法,缺乏完善的保护个利和人身利益的健全法律体系。儒家思想认为“出礼入刑”,诉诸刑法是规范行为的最后手段。维护社会的秩序主要是靠“礼的手段”。刑法的惩治主要对象是小人,因此封建刑法对于犯罪和违法惩处以严苛和残酷就具有了正当性。但是另一方面,就忽视了法律保护个体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价值,导致本应受到保护的个人价值沦为惩处的对象。

总之,虽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儒家文化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儒家文化有渐渐削弱的趋势,但是由于其融化在中华传统文化的法制思想的根深蒂固使我们永远也无法摆脱,同时其对我们当代法治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因此,我们需要时刻审视儒家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尤其是儒家法治文化中的人本思想、法治的道德的正当性价值、法治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理念、对于罪犯人身和财产剥夺的慎重。在当代法治的演进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儒家法治文化中的弊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摒除其阻碍法治社会的思想束缚,使社会主义法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扶廷凤 :《儒家文化对当代法治的意义》,中国科技信息2006年第3期

[2] 徐立志:《法家传统是中国走向法治的障碍》,2004年载于中国法学网。

[3] 张成铁:《和谐社会法治精神的发掘与锻造》法治与教育2008.09(上)

[4]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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