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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火灾及爆炸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总公司内部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以及确保可能突发的火灾及爆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灾害,维护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总公司预防和处理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固定区域(生活区及办公区)和施工现场火灾及爆炸事故的预防以及发生事故后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 总公司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和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五条 各分公司、项目管理部应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所在区域及施工特点,预计到可能出现的严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做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 第二章 火灾及爆炸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总公司成立防火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因在使用前30日内,书面提出使用方案及申请,报总公司安质部和分处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 预防措施:

(一) 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建立适应本单位施工生产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四)制定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

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

(五) 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

(六) 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八) 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被列为消防重点的单位和部位至少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十) 进行必要的消防经费的投入,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基地规划建设和重点施工现场,必须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十一)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要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的合同中,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二) 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及临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提供申报防火审核有关资料。

(十三)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及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总公司设立火灾及爆炸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总公司安委会委员组成。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总公司安质部和分处的人员组成,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分处。

第十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事故,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

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三)督促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和本预案适用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四)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第十一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二)事故发生接报后,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并将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和部门。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故工作组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理的信息, (四)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第十二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指挥部。 第十三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及时落实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总公司领导的指示。 (四)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指定。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相关人员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抢救措施,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并跟踪落实。

(二)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预案。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戒严。 (四)负责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的联络。

第四章 事故报告和应急抢险

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相关单位必须做到:

(一)分处所属派出所或特派员以及安质人员,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总公司报告。

(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应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及报警电话110同时上报总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总公司领导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向各相关部门紧急通报。

第十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

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写出事故快报,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审阅后,报送相关部门。

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八)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五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应当马上进入响应工作程序的实施,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迅速过问事故,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派出现场应急处理小组,按各自分工制定临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二)根据事故的性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应迅速明确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总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表现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对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适用单位应当结合现代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落实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和充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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