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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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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属于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生产监督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和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龙

滩电厂组织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中的重大新危害,如升船机等;

(四)重大危险源定义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龙滩电厂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确定和控制不可接受的危险或重大危险,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三)确保及时输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准确、完整;

(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实施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如实上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完善规章制

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五条 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

(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确定和控制不可接受的危险或重大危险,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规定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实施标准;

(三)组织各类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

(七)参与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

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合安全监察部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确定和控制不可接受的危险或重大危险,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安监部门做好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工作、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确保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准确、完整;

(四)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实施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对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六)完善本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使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

第七条 班组(值)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龙滩电厂及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合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确定和控制不可接受的危险或重大危险,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确保及时向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准确、完整;

(四)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演练,实施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对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如实向本部门报告;

(六)完善班组(值)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使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和受控状态。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归档

第 电厂、部门、班组按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各部门应当定期、及时对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台账进行审核,并负责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九条 各部门要根据地方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按要求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评估工作由安全监察部组织,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上报上级单位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工厂总工程师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自检,并提出《安全评估

报告》,经龙滩水电开发公司(下称龙滩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等级;

(五)安全对策;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评价结论和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龙滩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二条 对于新建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地方的规定,到当

地备案,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 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二)危害识别和评估;

(三)报警系统;

(四)应急设备和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估和资源;

(六)事故应急程序和行动计划;

(七)保护措施程序;

(八)事故后恢复程序;

(九)培训和演习。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班组(值)经常进行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十六条 各种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报安全监察部,安全监督部门应按当地要求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电厂、部门、班组三级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构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直接监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应实行专业管理和重点监督相结合,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 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龙滩电厂安全重点部位应包括场所等,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九条 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大坝、生活水厂外,其余应列入龙滩电厂重点防火部位。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 电力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25项关键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

(一)大坝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坝体监测、水文观测和定期检验工作。船闸、升船机也应作为重点监督内容,结合机组检修,认真检查和维护,做到机构灵活、无卡涩,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二) 升压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

(三)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办法》,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监督,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四)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可升降检修平台、桥式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要做好定期检验工作。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可升降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通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的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临时使用的检修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

(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放。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六)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

(七)酸、接卸碱区和罐区设置围堰。相关工作人员要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

(八)施工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现场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第二十一条 除生产现场和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生活后勤、多种产业、企业职工持股会形成的企业,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确保安全。

(一)接送员工上下班的通勤巴士、通勤船只或用于旅游、运输的大客车、游船等驾

驶人员,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船只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航运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招待所、礼堂、俱乐部、歌舞厅、商场等场所的防火要求,要严格按照本章第十的规定。相关员工必须具备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及应急预案的培训;

(三)汽车加油站、绝缘油库、汽轮油库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从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四)生活水厂、生活用水系统应重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外人进入。按饮用水标准定期消毒,确保水质。

第二十二条 新增人员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及时上报上级单位直至集团公司,并落实监督责任,确保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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