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器校准规范
FJYX-CL-D06
1、概述:
本规范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7JGl4-1997《非自行指示秤》和JJG5S9-1997 《数字指示秤》并结合本公司各类衡器使用实际状况制定。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用于厂际之间物料转移、生产工艺配料且使用中 的机械衡、机电结合衡、全电子衡。 3、技术要求:
3.I校准衡器的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级IⅡ;普通准确度级Ⅳ。
3.2校准衡器的实际分度值为d;最大秤量为Max;最小秤量为Min;承重点为N。 3.3校准中准确度级衡器,校准最小量为20d;校准最大量应不少于该衡器最大 秤量的1/3。
3.4校准普通准度级衡器,校准最小量为lOd;校准最大量应不少于该衡器最大 秤量的1/3。
3.5校准承重点应不小于该衡器最大秤量的:/20。
3.6校准使用中中准确度级、普通准确度级衡器,最大允许误差,均为首次检定 最大允许误差的两倍。
3.7结合衡器实际使用状况,检查衡器的重复性、灵敏性,检查衡器基础设施。 4、校准时间:
按计量器具周检计划安排的时间,分别为6个月、12个月进行一次校准。也 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状况进行临时校准。 5、校准方法:
5.1校准采取标准砝码和使用替代物进行秤量测试两种方法。 5.2在具备使用标准砝码条件的,应使用标准砝码进行校准。‘
5.3使用替代物进行秤量测试校准,应在强检合格的衡器上进行重量测试,随后 进行校准。 6、校准结果处理:
6.1校准时,应认真填写《衡器校准记录》。
6.2校准合格的,应出具检定(校准)合格证;校准不合格的应出具检定(校准) 结果通知书。
6.3校准合格应在衡器明显处粘贴“合格”色标,并填写有效期。校准不合格应 在衡器明显处粘贴“禁用”色标。 7、附录:《衡器校准记录》。
起草:李建广 审核:杨光胜
2008年5 月 10 日 2008年 5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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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 器 校 准 记 录
受检单位: 衡器名称 衡器型号 最小分度值 制 造 厂 准确度等级 标准器 砝 码 器 号 最大秤量 砝码精度 秤体及仪表外观检查 秤 量 校 准 空秤零点 1 2 3 4 标准值(㎏) 进程示值(㎏) 回程示值(㎏) 允 差(㎏) 结 论: 校准员: 审核员: 备 注 校准日期: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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