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及验收程序
(GB50300-2001)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1.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1.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1.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1.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2.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2.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术语
3.1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2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3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3.4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5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6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7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8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3.9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10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3.11计数检验: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3.12计量检验: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3.13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14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3.15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5、单位工程
5.1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5.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分部工程
6.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6.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规定项目: 1)检验批质量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
9、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验收负责人参加资格和程序
1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1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
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 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10.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基 础 部 分 (GB50202-2002)
11.1一般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3)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
资料。
11.2基本规定
1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2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4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
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6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
7除5、6条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11.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说明: 8.0.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执行。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12、土方
12.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12.2 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12.3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12.4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少于 2‰。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12.5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坡。
12.6 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2.7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12.8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12.9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1.25-1:1.50 硬 1:0.75-1:1.00 一般性粘土 硬、塑 1:1.00-1:1.25 软 1:1.50或更缓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碎石类土 充填砂地土 1:0.50-1:1.00 1:1.00-1:1.50
注:1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 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cm,对硬土不应超过8cm.
12.10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柱项序 项目 基基坑基槽 -1 标高 50 主控项目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2 200 心线向两边-50 量) +300 -100 +500 -150 +10 0 量 经纬仪,用钢尺±30 ±50 -50 -50 水准仪 人工 机械 挖方场地平整 地管(路)面沟 基层 检验方法 观察或用坡度3 边坡 设计要求 尺检查 一1 般项目 2 性 整度 基底土设计要求 析 0 表面平220 50 20 20 形塞尺检查 观察或土样分用2m靠尺和楔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12.11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2)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 3)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压实机具 平碾 振动压实机 柴油打夯机 人工打夯
分层厚度(mm) 250-300 250-350 200-250 <200 每层压实遍数 6-8 3-4 3-4 3-4 12.12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应符合下表规定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挖方场地平柱项序项目 基基坑人基槽 工 主1 控项目 2 系数 分层压实设计要求 法 标高 -50 ±30 0 按规定方械 ±5-50 -50 水准仪 机层 整 管沟 (路)面基地检验方法
取样检查1 一般2 项目 3 度 及含水量 表面平整20 20 30 20 20 水准仪 分层厚度设计要求 抽样检查 用靠尺或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或直观鉴别 水准仪及13、基坑
13.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13.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
13.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3.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13.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13.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13.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一级3 基坑 二级6 基坑 三级8 基坑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c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c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10 10 8 6 5 3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14.降水
14.1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14.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常用的降水形式见下表: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及降水类型 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电渗井点 深井井管 渗透系数 10-2-10-5 10-3-10-6 <10-6 ≥10-5 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3-6 6-12 8-20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10 14.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14.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14.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14.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值或允许偏序检查项目 差 单位 数值 目测:坑内不积水,沟内排1 排水沟坡度 ‰ 1-2 水畅通 2 井管(点)垂直度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3 比)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4 计相比)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5 相比) 6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kPa mm >60 >93 80-10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用钢尺量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mm ≤200 水准仪 % ≤150 用钢尺量 % 1 插管时目测 检查方法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
井点 喷射井点 mm 0 120-150 用钢尺量 1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15.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15.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15.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说明: 8.0.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执行。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15.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
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15.6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15.6.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15.6.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15.6.3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15.6.3.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15.6.3.2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形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15.6.3.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15.6.3. 4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下表执行。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中心一排 两排错开 梅花型 基槽宽度 <0.8 0.8-2.0 >2.0 检验深度 1.2 检验间距 1.0-1.5m视地层复1.5 杂情况定 2.1 15.6.3.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15.6.3.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15.6.4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15.6.4.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就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15.6.4.2 在单柱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15.6.4.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15.6.5 地基处理工程勘察要点
15.6.5.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15.6.5.2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15.6.6 施工勘察报告
15.6.6.1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目的和要求; 3 原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评价; 5 处理措施及建议。 15.6.7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应符合下表(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mm) 型号 厚度 A >3.5 B >4.0 C >4.5 D >6 B.0.2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应符合下表
单项目 位 cm3纵向通水量 /s cm/滤膜渗透系数 s μ滤膜等效孔径 m 复合体抗拉强度(干态) 干态 滤膜抗拉强度 湿态 N/cm ≥10 ≥20 kN/≥1.0 10cm ≥15 ≥25 ≥30 延伸率10%时 延伸率15%≥25 时,试件在水中浸泡24h 滤膜重度 N/- 0.8 - ≥1.3 ≥1.5 延伸率10%时 <75 孔径 ≥5*10-4 泡24h 以D98计,D为试件在水中浸≥15 ≥25 ≥40 侧压力 A型 B型 C型 条件
m2 注:1 A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15m. 2 B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25m. 3 C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35m.
砌 体 部 分
16 基本规定
16.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的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16.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L(或B)≤30 30<L(或B)≤60 允许偏差(mn) ±5 ±10 长度L、宽度B(m) 60<L(或B)≤90 L(或B)>90 允许偏差(mn) ±5 ±20 16.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16.4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16.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16.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
16.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16.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砌体密度>1600(kg/m3) 墙(柱)风载(kN/m2) 厚 0.3(约7(mm) 级风) 190 240 370 490 620 — 2.8 5.2 8.6 14.0 级风) — 2.1 3.9 6.5 10.5 级风) — 1.4 2.6 4.3 7.0 级风) 1.4 2.2 4.2 7.0 11.4 级风) 1.1 1.7 3.2 5.2 8.6 级风) 0.7 1.1 2.1 3.5 5.7 0.4(约80.5(约90.3(约70.4(约80.5(约9风载(kN/m2) 砌体密度1300~1600(kg/m3)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
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16.9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16.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项目 A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B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有制度;非施工方质C 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现场质 量管理 员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人员间断地到现场进行量监督人员很少作现场有常驻代表;施工方有在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证上岗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试块强度满足验收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规定,离散性大 小 较小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高、中级工不少于初级工以上 级工不少于20% 70%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砂浆、混 凝土强度 砂浆拌 合方式 砌筑工人 砌筑砂浆质量水平
强度等级强度标准差 (MPa) 质量水平 M2.5 M5 M7.5 M10 M15 M20 优良 0.5 1.00 1.50 2.00 3.00 4.00
一般 0.62 1.25 1.88 2.50 3.75 5.00 差 0.75 1.50 2.25 3.00 4.50 6.00
混凝土质量水平
质量水平 强度等级 ≥生产单位 评定指标 预拌混凝≤3.0 土厂 强度标集中搅拌准差(MPa) 混凝土的施工现场 强度等预拌混凝于或大于混土厂、集中搅凝土强度等拌混凝土的施级值的百分工现场 率(%) ≥95 >85 ≤85 ≤≤3.5 ≤4.0 4.5 ≤5.5 >4.5 >5.5 ≤3.5 4.0 ≤≤5.0 >4.0 >5.0 16.13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17砌筑砂浆 17.1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采用重量计量。 17.2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小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17.3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17.4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过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注:(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17.5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说明:17.5 鉴于《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GB/T50315已发布并实施,本条指出了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的规定。 17.6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说明:17.6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判定是判定水泥是否合格的两项技术要求,因此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检。本规范检验批的规定中与以往的砌体施工验收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同一编号”。 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往往会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故规定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7.7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17.8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17.9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17.10 拌制砂粉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17.11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17.12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17.13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18 砖砌体 18.1 本18条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18.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说明:18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根据砌体外观质量的需要,应采用边角整齐、色泽均匀的块材。 18.3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 说明:18.3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常处于潮湿的环境中,有的处于水位以下,在冻胀作用下,对多孔砖砌体的耐久性能影响较大,故在有受冻环境和条件的地区不宜在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采用多孔砖。 18.4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说明:18.4 砖砌筑前浇水是砖砌体施工工艺的一个部分,砖的湿润程序对砌体的施工质量影响较大。对比试验证明,适宜的含水率不仅可以提高砖与砂浆之间的粘结力,提高砌体的抗剪强度,也可以使砂浆强度保持正常增长,提高砌体的抗压强度。同时,适宜的含水率还可以使砂浆在操作面上保持一定的摊铺流动性能,便于施工操作,有利于保证砂浆的饱满度。这些对确保砌体施工质量和力学性能都是十分有利的。 适宜含水率的数值是根据有关科研单位的对比试验和施工企业的实验提出的,对烧结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宜为10%-15%;对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8%-12%。现场检验砖含水率的简易方法采用断砖法,当砖截面四周融水深度为15-20mm时,视为符合要求的适宜含水率。 18.5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18.6 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18.7 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mm。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超拱。 18.8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 可拆除。 18.9 多孔砖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 说明:18.9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常处于潮湿的环境中,有的处于水位以下,在冻胀作用下,对多孔砖砌体的耐久性能影响较大,故在有受冻环境和条件的地区不宜在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采用多孔砖。 18.10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说明:18.10 砖砌筑前浇水是砖砌体施工工艺的一个部分,砖的湿润程序对砌体的施工质量影响较大。对比试验证明,适宜的含水率不仅可以提高砖与砂浆之间的粘结力,提高砌体的抗剪强度,也可以使砂浆强度保持正常增长,提高砌体的抗压强度。同时,适宜的含水率还可以使砂浆在操作面上保持一定的摊铺流动性能,便于施工操作,有利于保证砂浆的饱满度。这些对确保砌体施工质量和力学性能都是十分有利的。 适宜含水率的数值是根据有关科研单位的对比试验和施工企业的实验提出的,对烧结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宜为10%-15%;对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8%-12%。现场检验砖含水率的简易方法采用断砖法,当砖截面四周融水深度为15-20mm时,视为符合要求的适宜含水率。 18.11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18.12 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18.13 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mm。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超拱。 18.14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 18.15 施工时施砌的蒸压(养)砖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18.16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18.17 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18.19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18.20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18.21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8.22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Φ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º弯钩。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合格标准:留槎正确,拉结钢设置数量、直径正确,竖向间距偏差不超过100mm,留置长度基本符合规定。 说明:18.21、18.22砖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的砌筑和接槎质量,是保证砖砌体结构整体性能和抗震性能的关键之一,唐山等地区震害教训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根据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对交接处同时砌筑的连接性能最佳;留踏步槎(斜槎)的次之;留直槎并按规定加拉结钢筋的再次之;仅留直槎不加设拉结钢筋的最差。上述不同砌筑和留槎形式连接性能之比为1.00:0.93:0.85:0.72。 对抗震设计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允许留直槎并按规定加设拉结钢筋,这与原《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相对照做了一点放松。这主要是从实际出发,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留直槎加设拉结钢筋时,其连接性能较留斜槎时降低有限,对抗震设计烈度不高的地区允许采用留直槎加设拉结钢筋是可行的。 多孔砖砌体根据砖规格尺寸,留置斜槎的长高比一般为1:2。 18.23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项项目 次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1 轴线位置偏移 10 器检查 每层 垂2 直度 高 〉10m 20 全10m 他测量仪器检查。 ≤1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5 用2m托线板检查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轴线查全部承重墙柱;外墙垂直度全高查阳角,不应少于4处,每层20m查一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不少于5根。 说明:上表砖砌体的轴线位置偏移和垂直度的影响结构受力性能和结构安全的关键检测项目,因此,将其列入主控项目。允许偏差值和抽检数量仍沿用原施 工验收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5.2 主控项目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4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Φ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º弯钩。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合格标准:留槎正确,拉结钢设置数量、直径正确,竖向间距偏差不超过100mm,留置长度基本符合规定。 说明:5.2.3-5.2.4 砖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的砌筑和接槎质量,是保证砖砌体结构整体性能和抗震性能的关键之一,唐山等地区震害教训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根据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对交接处同时砌筑的连接性能最佳;留踏步槎(斜槎)的次之;留直槎并按规定加拉结钢筋的再次之;仅留直槎不加设拉结钢筋的最差。上述不同砌筑和留槎形式连接性能之比为1.00:0.93:0.85:0.72。 对抗震设计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允许留直槎并按规定加设拉结钢筋,这与原《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相对照做了一点放 松。这主要是从实际出发,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留直槎加设拉结钢筋时,其连接性能较留斜槎时降低有限,对抗震设计烈度不高的地区允许采用留直槎加设拉结钢筋是可行的。 多孔砖砌体根据砖规格尺寸,留置斜槎的长高比一般为1:2。 5.2.5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项项目 次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1 轴线位置偏移 10 器检查 每层 垂2 直度 高 〉10m 20 全10m 他测量仪器检查。 ≤1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5 用2m托线板检查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轴线查全部承重墙柱;外墙垂直度全高查阳角,不应少于4处,每层20m查一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不少于5根。 说明:5.2.5砖砌体的轴线位置偏移和垂直度的影响结构受力性能和结构安全的关键检测项目,因此,将其列入主控项目。允许偏差值和抽检数量仍沿用原施工验收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5.3 一般项目 5.3.1 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抽检数量:外墙每20m抽查一处,每处3~5m,且不应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且不应少于3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合格标准:除符合本条要求外,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 说明:5.3.1本条是从确保砌体结构整体性和有利于结构承载出发,对组砌方法提出的基本要求,施工中应予满足,“通缝”指上下二皮砖搭接长度小于25mm的部位。 5.3.2 砖砌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抽检数量:每步脚手架施工的砌体,每20m抽查1处。 检验方法:用尺量10皮砖砌高度折算。 说明:5.3.2灰缝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既是对砌体表面美观的要求,尤其是清水墙,又有利于砌体均匀传力。此外,试验表明,灰缝厚度还影响砌体的抗压强度。例如对普通砖砌体而言,与标准水平灰缝厚度10mm相比较,12mm水平灰缝厚度砌体的抗压强度降低5%;8mm水平灰缝厚度砌体的抗压强度提高6%。对多孔砖砌体,其变化幅度还要大些。因此规定,水平灰缝的厚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这也是一直沿用的数据。 5.3.3 砖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砖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允许偏项项 目 次 (mm) 基础顶面 1 和楼面标高 表面 2 平整度 混水 8 墙、柱 塞尺检查 每间不应少于2处 清水 5 墙、柱 用2m靠尺和楔形10%,但不应少于3间,有代表性自然间±15 查 用水平仪和尺检不应少于5处 差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 门窗洞口高、宽 3 (后塞口) 外墙上下窗口偏4 移 清水水平灰墙 5 缝 混水平直度 墙 10 查 7 拉10m线和尺检20 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以底层窗口为准,±5 用尺检查 检验批洞口的10%,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批的10%,且不应少于5处 有代表性自然间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 有代表性自然间吊线和尺检查,以6 清水墙游丁走缝 20 每层第一皮砖为准 每间不应少于2处 10%,但不应少于3间,说明:5.3.3本条所列砖砌体一般尺寸偏差,虽对结构的受力性能和结构安全性不会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整个建筑物的施工质量、经济性、简便性、建筑美观和确保有效使用面积产生影响,故施工中对其偏差也应予以控制。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小砌砖)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说明:6.1.2 小砌块龄期达到28d之前,自身收缩速度较快,其后收缩速度减慢,且强度趋于稳定。为有效控制砌体收缩裂缝和保证砌体强度,规定砌体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龄期不应小于28d。 6.1.3 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毛边,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6.1.4 施工时所用的砂浆,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 说明:6.1.4 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是指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小型空 心砌块砌筑砂浆》JC860的砌筑砂浆,该砂浆可提高小砌块与砂浆间的粘结力,且施工性能好。 6.1.5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 说明:6.1.5填实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砌体小砌块的孔洞,属于构造措施。主要目的是提高砌体的耐久性,预防或延缓冻害,以及减轻地下水中有害物质对砌体的侵蚀。 6.1.6 小砌块砌筑时,在天气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可提前洒水湿润小砌块;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可提前浇水湿润。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说明:6.1.6普通混凝土小砌块具有饱和吸水率低和吸水速度迟缓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砌墙时可不浇水。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的吸水率较大,有些品种的轻骨料小砌块的饱和含水率可达15%左右,对这类小砌块宜提前浇水湿润。控制小砌块含水率的目的,一是避免砌筑时产生砂浆流淌,二是保证砂浆不至失水过快。在此前提下,施工单位可自行控制小砌块的含水率,并应与砌筑砂浆稠度相适应。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说明:6.1.7依据产品标准,断裂小砌块属于废品,对砌体抗压强度将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在承重墙体中严禁使用这缓缓而类小砌块。 6.1.8 小砌块墙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说明:6.1.8-6.1.9确保小砌块砌体的砌筑质量,可简单归纳为六个字:对孔、错缝、反砌。所谓对孔,即上皮小砌块的孔洞对准下皮小砌块的孔洞,上、下皮小砌块的壁、肋可较好传递竖向荷载,保证砌体的整体性及强度。所谓错缝,即上、下皮小砌块错开砌筑(搭砌),以增强砌体的整体性,这属于砌筑工艺的基本要求。所谓反砌,即小砌块产生时的底面朝上砌筑于墙体上,易于铺放砂浆和 保证水平灰缝砂浆的饱满度,这也是确定砌体强度指标的试件的基本砌法。 6.1.10 浇灌芯柱的混凝土,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当采用普通混凝土时,其坍落度不应小于90mm。 说明:6.1.10小砌块孔洞的设计尺寸为120mm*120mm,由于产品生产误差和施工误差,墙体上的孔洞截面还要小些,因此,芯柱用混凝土的坍落度应尽量大一点,避免出现“卡颈”和振捣不密实。本条要求的坍落度90mm是最低控制指标。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坍落度不小于180mm,拌和物不离析、不泌水、施工性能好,故宜采用。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是指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JC861的混凝土。 6.1.11 浇灌芯柱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清除孔洞内的砂浆等杂物,并用水冲洗; 2、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Mpa时,方可浇灌芯柱混凝土; 3、在浇灌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灌混凝土。 说明:6.1.11振捣芯柱时的震动力和施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冲撞,都可对墙体的整体性带来不利影响,为此规定了砌筑砂浆在于1Mpa时方可浇灌芯柱混凝土。对于素混凝土芯柱,可在砌筑砌块的同时浇灌芯柱混凝土,此时混凝土振捣十分方便且震动力很小。 6.1.12 需要移动砌体中的砌块或小砌块被撞动时,应重新铺砌。 说明:6.1.12 小砌块块体较大,单个块体对墙、柱的影响大于单块砖对墙体的影响,故作出此条规定。 6.2 主控项目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说明:6.2.1小砌块砌体工程中,小砌块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是砌块力学性 能能否满足要求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2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缝凹槽部位应用砌筑砂浆填实;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不应少于3处。 检验方法:用专用百格网检测小砌块与砂浆粘结痕迹,每处检测3块小砌块,取其平均值。 说明:6.2.2 小砌体砌体施工时对砂浆饱满度的要求,严于砖砌体的规定。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小砌体壁较薄肋较窄,应提出更高的要求;二是砂浆饱满度对砌体强度及墙体整体性影响较大,其中抗剪强度较低又是小砌块的一个弱点;三是考虑了建筑物使用功能(如防渗漏)的需要。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6.2.3参照本规范对砖砌体工程的要求和小砌块的特点,编制本条条文。 6.2.4 砌体的轴线偏移和垂直度偏差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执行。 6.3 一般项目 6.3.1 墙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大于12mm,也不应小于8mm。 抽检数量:每层楼的检测点不应少于3处。 抽检方法:用尺量5皮小砌块的高度和2m砌体长度折算。 说明:6.3.1小砌块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的规定,与砖砌体一致,这样也便于施工检查。多年施工经验表明,此规定是合适的。 6.3.2 小砌块墙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按本规范第5.3.3条表5.3.3中1~5 项的规定执行。 7 石砌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石材,尚应色泽均匀。 说明:7.1.1本条对石砌体所用石材的质量作出了一些规定,以满足砌体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为达到美观效果,要求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 7.1.2 石材表面的泥垢、水绣等杂等,砌筑前应清除干净。 说明:7.1.2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石材与砂浆的粘结质量,避免了泥垢、水锈等杂质对粘结的隔离作用。 7.1.3 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 说明:7.1.3根据调研,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控制,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的规定,经多年实践是可行的,既便于施工操作,又能满足砌体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7.1.4 砂浆初凝后,如移动已砌筑的石块,应将原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砌筑。 说明:7.1.4 砂浆初凝后,如果再移动已砌筑的石块,砂浆的内部及砂浆与石块的粘结面的粘结力会被破坏,使砌体产生内伤,降低砌体强度及整体性。因此应将原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砌筑。 7.1.5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砌筑料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用丁砌层座浆砌筑。 说明:7.1.5为使毛石基础和料石基础与地基或基础垫层粘结紧密,保证传力均匀和石块平稳,故要求砌筑毛石基础时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砌筑料石基础时的第一皮石块应用丁砌层座浆砌筑。 7.1.6 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说明:7.1.6砌体中一些容易受到影响的重要受力部位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是为了加强该部位砌体的拉结强强度和整体性。同时,为使砌体传力均匀及搁置的楼板(或屋面板)平稳牢固,要求在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顶面,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7.1.7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2、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分层处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说明:7.1.7规定砌筑毛石挡土墙时,每砌3-4皮石块为一个分层高度,并应找平一次,这是为了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砌筑中的偏差,以保证工程质量。 7.1.8 料石挡土墙,当中间部分用毛石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说明:7.1.8从挡土墙的整体性和稳定性考虑,对料石挡土墙,当设计未作具体要求时,从经济出发,中间部分可填砌毛石,但应使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小于200mm。 7.1.9 挡水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说明:7.1.9 为了防止地面水渗入而造成挡土墙基础沉陷或墙体受水压作用倒塌,因此要求挡土墙设置泄水孔。同时给出了泄水孔的疏水层尺寸要求。 7.1.10 挡土墙内侧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填,分层松土厚度应为300mm。墙顶土面应有适当坡度使流水向挡土墙外侧面。 说明:7.1.10挡土墙内侧的回填土的质量是保证挡土墙可靠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应控制其质量,并在顶面应有适当坡度使流水流向挡土墙外侧面,以保证挡 土墙内含水量和墙的侧向土压力无明显变化,从而确保挡土墙的安全性。 7.2 主控项目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同一产地的石材至少应抽检一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料石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石材、砂浆检查试导体试验报告。 说明:7.2.1石砌体是由石材和砂浆砌筑而成,其力学性能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石材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将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2 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 抽检数量:每步架抽查不应少于1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7.2.2砂浆饱满度的大小,将直接影响石砌体的力学性能、整体性能和耐久性能的好坏。因此,对石砌体的砂浆饱满度进行的规定。 7.2.3 石砌体的轴线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石砌体的轴线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毛石砌料石砌体 体 项项目 次 基墙 础 基墙 础 11 细线位置 20 5 20 5 115 0 础 1用经纬仪和10 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基墙 墙、柱 毛料石 粗料石 石 细料检验方法 每 墙面垂层 2 直度 全 高 0 0 2 0 3 0 2 0 3 5 17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220 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抽检数量:外墙,按楼层(或4m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应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子不应少于5根。 说明:7.2.3石砌体的轴线位置及垂直度偏差将直接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因此把这两项允许偏差列入主控项目验收是必要的。 7.3 一般项目 7.3.1 石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抽检数量:外墙,按楼层(4m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应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子不应少于5根。 表7.3.1 石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毛石砌项项目 次 基墙 础 基础和墙砌 1 体顶面标高 ±2 砌体厚度 30 0 0 0 5 0 -5 +2+3+2+1+1+10 用尺检查 25 15 25 15 15 15 10 尺检查 ±±±±±±±用水准仪和础 基墙 础 基墙 柱 墙、体 料石砌体 检验方法 -10 清水 表3 面平整度 墙、柱 混水 墙、柱 清水墙水4 平 灰缝平直度 — 20 — — 20 — -10 -5 20 — 10 5 细料石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其他用两直尺垂直灰缝拉2m20 — 15 — 线和尺检查 拉10m线和— — — — — 10 5 尺检查 说明:7.3.1根据多年的工程实践及调研结果,石砌体的一般尺寸允许偏差保留项在原规范的基础上作了文字上的适当变动。如检查项目“基础和砌体顶面标高”提法比原“基础和楼面标高”提法所含内容更广一些。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和尺检查”要求具体明确,便于工程质量验收。砌体厚度项目中的毛石基础、毛料石基础和粗料石基础增加了下限为“0”的控制,即不允许出现负偏差,这一规定将大大增加了基础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7.3.2 石砌体的组砌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 2、毛石墙拉结石每0.7m2墙面不应少于1块。 检查数量:外墙,按楼层(或4m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应少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应少于3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7.3.2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砌体的整体性及砌体内部的拉结作用。 8 配筋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配筋砌体工程除应满足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6章的规定。 说明:8.1.1为避免重复,本章在“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条文内容上,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6章的规定。 8.1.2 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他杂物清理干净,并在结合面处注入适量与构造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振捣时,应避免触碰墙体,严禁通过墙体传震。 说明8.1.2 本条这些施工规定,是为了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和两次浇捣时结合面的密实和整体性。 8.1.3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中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50d,且其水平或垂直弯折段的长度不宜小于20d和150mm;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55d。 说明:8.1.3配置在砌体水平灰缝中的受力钢筋,其握裹力较混凝土中的钢筋要差一些,因此在保证足够的砂浆保护层的条件下,其锚固长度和搭接长度要 加大。 8.1.4 配筋砌块体剪力墙,应采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和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 说明:8.1.4小砌体砌筑砂浆和小砌块灌孔混凝土性能好,对保证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结构受力性能十分有利,其性能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JC860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JC861的要求。 8.2 主控项目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钢筋的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各类构件每一检验批砌体至少应做一组试块。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或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说明:8.2.1-8.2.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等配筋砌体中的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直接影响砌体的结构性能,因此应符合设计要求。 8.2.3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结钢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构造柱,且不少于3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合格标准:钢筋竖向移位不应超过100mm,每一马牙槎沿高度方向尺寸不应超过300mm。钢筋竖向位移和马牙槎尺寸偏差每一构造柱不应超过2处。 说明:8.2.3构造柱是房屋抗震设防的重要构造措施。为保证构造柱与墙体可靠的连接,使构造柱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而提出了施工要求。外露的拉结筋有时会妨碍施工,必要时进行弯折是可以的,但不允许随意弯折。在弯折和平直复位时,应仔细操作,避免使埋入部分的钢筋产生松动。 8.2.4构造柱位置及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表8.2.4 构造柱尺寸允许偏差 项项目 次 1 2 柱中心线位置 柱层间错位 每层 柱3 垂直度 ≤15 全10m 高 >20 10m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mm) 10 8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用2m托线板检查 允许偏差抽检方法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10%,且不应少于5处。 说明:8.2.4构造柱位置及垂直度的允许偏差系根据《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范》JGJ/T13的规定而确定的,经多年工作实践,证明其尺寸允许偏差是适宜的。 8.2.5 对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芯柱混凝土应在装配式楼盖处贯通,不得削弱芯柱截面尺寸。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10%,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8.2.5芯柱与预制楼盖相交处,应使芯柱上下连续,否则芯柱的抗震作用将受到不利影响,但又必须保证楼板的支承长度。两者虽有矛盾,但从设计和施工两方面采取灵活的处置措施是可以满足上述规定的。 8.3 一般项目 8.3.1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内的钢筋,应居中置于灰缝中。水平灰缝厚度应大于钢筋直径4mm以上。砌体外露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检3个构件,每个构件检查3处。 抽验方法:观察检查,辅于钢尺检测。 说明:8.3.1砌体水平灰缝中钢筋居中放置有两个目的:一是对钢筋有较好的保护;二是使砂浆层能与块体较好地粘结。要避免钢筋偏上或偏下而与块体直接接触的情况出现,因此规定水平灰缝厚度应大于钢筋直径4mm以上,但灰缝过厚又会降低砌体的强度,因此,施工中应予注意。 8.3.2 设置在砌体灰缝内的钢筋的防腐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0.11条的规定。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检10%的钢筋。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合格标准:防腐涂料无漏刷(喷浸),无起皮脱落现象。 8.3.3 网状配筋砌体中,钢筋网及放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10%,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钢筋规格检查钢筋网成品,钢筋放置间距局部剔缝观察,或用钢筋位置测定仪测定。 合格标准:钢筋网沿砌体高度位置超过设计规定一皮砖厚不得多于1处。 8.3.4 组合砖砌体构件,竖向受力钢筋保护层符合设计要求,距砖砌体表面距离不应小于5mm;拉结筋两端应设弯钩,拉结筋及箍筋的位置应正确。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检10%,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支模前观察与尺量检查。 合格标准:钢筋保护层符合设计要求;拉结筋位置及弯钩设置80%及以上符合要求,箍筋间距超过规定定,每件不得多于2处,且每处不得超过一皮砖。 说明:8.3.4 组合砖砌体中,为了保证钢筋的握裹力和耐久性,钢筋保护层厚度距砌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拉结筋及箍筋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8.3.5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中,采用搭接头的受力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5d,且不应少于300mm。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每类构件抽20%(墙、柱、连梁),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说明:8.3.5 对于钢筋在小砌块砌体灌孔混凝土中锚固的可靠性,砌体设计规范修订组曾安排作了专门的锚固试验,表明,位于灌孔混凝土中的钢筋,不论位置是否对中,均能在远小于规定的锚固长度内达到屈服。这是因为灌孔混凝土中的钢筋处在周边有砌块壁形成约束条件下的混凝土所至,这比钢筋在一般混凝土中锚固条件要好。 9 填充墙砌体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采用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筑填充墙砌体的施工质量验收。 9.1.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时,其产品龄期应超过28d。 说明:9.1.2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为水泥胶凝增强的块材,以28d强度为标准设计强度,且龄期达到28d之前,自身收缩较快。为了有效控制砌体收缩裂缝和保证砌体强度,对砌筑时的龄期进行了规定。 9.1.3 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防止雨淋。 说明:9.1.3 考虑到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强度不太高,碰撞易碎,吸湿性相对较大,特做此规定。 9.1.4 填充墙砌体砌筑前块材应提前2d浇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说明:9.1.4块材砌筑前浇水湿润是为了使其与砌筑有较好的粘结。根据空心砖、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的吸水、失水特性合适的含水率分别为:空心砖宜为10%-15%;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宜为5%-8%。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时的含水率为35%左右,以后砌块逐渐干燥,施工时的含水率宜控制在小于15%(对粉煤 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宜小于20%)。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在砌筑面适量浇水是为了保证砌筑砂浆的强度及砌体的整体性。 9.1.5 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 说明:9.1.5考虑到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和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强度及耐久性,又不宜随剧烈碰撞,以及吸湿性大等因素而作此规定。 9.2 主控项目 9.2.1 砖、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砖或砌块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说明:9.2.1砖、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合格是砌体力学性能的重要保证,故做此规定。 9.3 一般项目 9.3.1 填充墙砌体一般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抽检数量: (1)对表中1、2项,在检验批的标准间中随机抽查10%,但不应少于3间;大面积房间和楼 (2)对表中3、4项、在检验批中抽检10%,且不应少于5处 说明:9.3.1 根据填充墙砌体的非结构受力特点出发,将轴线位移和垂直度允许偏差纳入一般项目验收。 表9.3.1 填充墙砌体一般尺寸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轴线位移 1 垂直度 于3m 小于或等5 查 允许偏差(mm) 10 检验方法 用尺检查 用2m托线板或吊线、尺检 大于3m 10 用2m靠尽和楔形塞尽检2 表面平整度 8 查 门窗洞口高、宽(后3 塞口) 4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5 用尺检查 9.3.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不应与其他块材混砌。 抽检数量:在检验批中抽检20%,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外观检查。 表9.3.2 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及检验方法 砌体分类 灰缝 水平 空心砖砌体 垂直 缝、瞎缝、假缝 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砌体 水平 垂直 ≥80% ≥80% 底面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 饱满度及要求 ≥80% 填满砂浆,不得有透明采用百格网检查块材检验方法 说明9.3.2 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和轻骨混凝土小砌块砌体的干缩较大,为防止或控制砌体干缩裂缩的产生,做出“不应混砌”的规定。但对于因构造需要的墙底部、墙顶部、局部门、窗洞口处,可酌情采用其他块材补砌。 9.3.3 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3的规定。 抽检数量:每步架子不少于3处,且每处不应少于3块。 说明:9.3.3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虽影响砌体的质量,但不涉及结构的重大安全,故将其检查列入一般项目验收。砂浆饱满度的具体规定是参照规范第4章、第5章的规定确定的。 9.3.4 填充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应与块体皮数相符合。拉结 钢筋或网片应置于灰缝中,埋置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竖向位置偏差不应超过一皮高度。 抽检数量:在检验批中抽检20%,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尺量检查。 说明:9.3.4 此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填充墙砌体与相邻的承重结构(墙或柱)有可靠的连接。 9.3.5 填充墙砌筑时应错缝搭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90mm;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皮。 抽检数量:在检验批的标准间中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 检查方法:观察和用尺检查。 说明:9.3.5 错缝,即上、下皮块体错开摆放,此种砌法为搭砌,以增强砌体的整体性。 9.3.6 填充墙砌体的灰缝厚度和宽度应正确。空心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砌体灰缝应为8-12mm。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分别宜为15mm和20mm。 抽检数量:在检验批的标准间中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 检查方法:用尺量5皮空心砖或小砌块的高度和2m砌体长度折算。 说明:9.3.6加气混凝土砌块尺寸比空心砖、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大,故对其砌体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的规定稍大一些。灰缝过厚或过宽,不仅浪费砌筑砂浆,而且砌体灰缝的收缩也将加大,不利砌体裂缝的控制。 9.3.7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完并应至少间隔7d后,再将其补砌挤紧。 抽检数量:每验收批抽10%填充墙片(每两柱间的填充墙为一墙片),且不应少于3片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9.3.7填充墙砌完后,砌体还将产生一定变形,施工不当,不仅会影 响砌体与梁或板底的紧密结合,还会产生结合部位的水平裂缝。 10 冬期施工 10.0.1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注:①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 ②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说明:10.0.1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作为规定冬期施工的界限,基本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其技术效果和经济效果均比较好。若冬期施工期规定得太短,或者应采用冬期放工措施时没有采取,都会导致技术上的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若冬期施工期规定得太长,到了没有必要时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将影响到冬期施工费用问题,增加工程造价,并给施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0.0.2 冬期施工的砌体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前面各章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的规定。 说明:10.0.2砌体工程冬期施工,由于气温低给施工带来诸多不便,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冬期施工技术措施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又要保证常温施工情况下的一些工程质量要求。因此,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尚应符合本规范前面各章的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规程》JGJ104。 10.0.3 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应有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 说明:10.0.3砌体工程在冬期施工过程中,只有加强管理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因此,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应有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说明:10.0.4石灰膏、电石膏等若受冻使用,将直接影响砂浆的强度,因此石灰膏、电石膏等如遭受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砂中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也将影响砂浆强度的增长和砌体灰缝厚度的控制,因此对拌制浆用砂质量提出要求。 遭水浸冻后的砖或其他块材,使用时将降低它们与砂浆的粘结强度并因它们温度较低而影响砂浆强度的增长,因此规定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说明:10.0.4石灰膏、电石膏等若受冻使用,将直接影响砂浆的强度,因此石灰膏、电石膏等如遭受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砂中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也将影响砂浆强度的增长和砌体灰缝厚度的控制,因此对拌制浆用砂质量提出要求。 遭水浸冻后的砖或其他块材,使用时将降低它们与砂浆的粘结强度并因它们温度较低而影响砂浆强度的增长,因此规定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10.0.5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应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测试检验28d强度。 说明:10.0.5增加本条款是考虑到冬期低温施工对砂浆强度影响较大,为了攻得砌体中砂浆在自然养护期间的强度,确保砌体工程结构安全可靠,因此有必要增留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砂浆试块。 10.0.6 基土无冻胀性时,基础可在冻结的地基上砌筑;基土有冻胀性时,应在未冻的地基上砌筑。在施工期间和回填土前,均应防止地基遭受冻结。 说明:10.0.6实际证明,在冻胀基土上砌筑基础,待基土解冻时会因不均匀沉降造成基础和上部结构破坏;施工期间和回墙土前如地基受冻,会因地基冻胀造成砌体胀裂或因地基解冻造成砌体损坏。 10.0.7 孔砖和空心砖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在气温低于、等于0℃条件下砌筑时,可不浇水,但必须增大砂浆稠度。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普通砖、多孔砖和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如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 说明:10.0.7 普通砖、多孔砖和空心砖的湿润程度对砌体强度的影响较大, 特别对抗剪强度的影响更为明显,故规定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不宜对砖浇水,这是因为水在材料表面有可能立即结成冰薄膜,反而会降低和砂浆的粘结强度,同时也给施工操作带来不便。此时,可不浇水但必须适当增大砂浆的稠度。 抗震设计烈度为9度的地区虽为少数,但尚有冬期施工,因此保留原《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对砖浇水湿润的要求,即“无法浇水湿润时,如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 10.0.8 拌合砂浆宜采用两步投料法。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 说明:10.0.8这是为了避免砂浆拌合时因砂和水过热造成水泥假凝现象。 10.0.9 砂浆使用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掺外加剂法时,不应低于+5℃; 采用氯盐砂浆法时,不应低于+5℃; 采用暖棚法时,不应低于+5℃; 采用冻结法当室外空气温度分别为0~-10℃、-11~-25℃、-25℃以下时,砂浆使用最低温度分别为10℃、15℃、20℃。 说明:10.0.9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在砌筑过程中砂浆能保持良好的流动性,从而可保证较好的砂浆饱满度和粘结强度。冻结法施工中砂浆使用最低温度所规定是参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而确定的。 10.0.10采用暖棚法施工,块材在砌筑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距离所砌的结构底面0.5m处的棚内温度也不应低于+5℃。 说明:10.0.10 主要目的是保证砌体中砂浆具有一定温度以利其强度增长。 10.0.11在暖棚内的砌体养护时间,应根据暖栅内温度,按表10.0.11确定。 表10.0.11 暖棚法砌体的养护时间(d) 暖棚的的温度(℃) 养护时间(d) 5 ≥6 10 ≥5 15 ≥4 20 ≥3 说明:10.0.11 砌体暖棚法施工,近似于常温施工与养护,为有利于砌体强度的增长,暖棚内尚应保持一定的温度。表中给出的最少养护期是根据砂浆等级和养护温度与强度增长之间的关系确定的。砂浆强度达到强度的30%,即达到了砂浆允许受冻临界强度值,再拆除暖棚时,并限于未掺盐的砂浆,如果施工要求强度有较快增长,可以延长养护时间或提高棚内养护温度以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10.0.12 在冻结法施工的解冻期间,应经常对砌体进行观测和检查,如发现裂缝、不均匀 下沉等情况,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说明:10.0.12 在解冻期间,砌体中砂浆基本无强度或强度较低,又可能产生不均匀沉降,造成砌体裂缝,为保证建筑物安全,在发现裂缝、不均匀下沉时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10.0.13 当采用掺盐砂浆法施工时,宜将砂浆强度等级按常温施工的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说明:10.0.13 增加本条是为了和砌体设计规范相统一。若掺盐砂浆的强度等级按常温施工的强度等级高一级时,砌体强度及稳定性可不验算。 10.0.14 配筋砌体不得采用掺盐砂浆法施工。 说明:10.0.14这是为了避免氯盐对砌体中钢筋的腐蚀。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11.0.1 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2 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 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5 施工记录; 6 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7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8 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9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11.0.2 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11.0.3 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规定执行。 说明:11.0.3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中50.06条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二次验收; 11.0.4 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2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说明:11.0.4砌体中的裂缝现象常有发生,且又常常影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因此,对有裂缝的砌体怎样进行验收应予以规定。本条分为两种情况,即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性做了不同的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