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精品文档

公共根底知识刑法的知识要点:

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根本原则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总揽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总揽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刑法鲜亮地反映总揽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总揽阶级完成阶级总揽的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平安,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爱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爱护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根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法律面前人人公平原则

.

精品文档

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公平的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同意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公平地加以爱护,不同意有任何卑视。

(三)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第二节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分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肯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峻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分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含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

.

精品文档

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含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2)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①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②精神正常。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操纵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操纵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万巳罪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含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罪过分为犯罪的成心和犯罪的过失。(1)犯罪的成心,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2)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预防,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主观心理态度。

.

精品文档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爱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手段)、对象等。

(四)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爱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第三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龙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

精品文档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预防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也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预防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预防的损害要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其它,刑法上关于预防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四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的预备

为了犯罪打算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无论是打算工具还是制造条件,都是为了实施犯罪作打算,一旦打算就绪,就要着手实施犯罪。故犯罪预备包含着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要予以必要的处分。但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间还有一个过程,它毕竟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刑法规定对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除处分。

二、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第二,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这一特征把它与既遂区别开来。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的客观要件,这一特征把它和

.

精品文档

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三、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预防了犯罪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己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预防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五节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成心。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对之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1)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主犯包含以下两种: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筹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具体指犯罪集

.

精品文档

团的组织者、筹划者和指挥者。所谓犯罪集团,指有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分。②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这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分。(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除处分。(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这些人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分或者免除处分。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分。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分。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六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31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概念说明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成心,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第三,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第四,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当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单位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分单位犯罪时采纳“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分单位,又处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l) 对单位判处分金:(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

精品文档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含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第七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处的一种制裁方法。刑罚是与犯罪紧密相关的制裁措施。表现为: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没有犯罪也就无所谓刑罚;刑罚是由于犯罪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必定结果。刑罚与其他制裁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

二、刑法的目的

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是为了惩处和改造犯罪分子。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警戒的作用,促使他们排除犯罪念头。再次,通过适用刑罚,还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和法制观念,鼓舞他们同犯罪作斗争。可见,适用刑罚最终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第八节 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其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主刑

.

精品文档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l)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肯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是在肯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根据《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巧年以土加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峻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马上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成心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成心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包含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肯定数额的金钱的一种刑罚。(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治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

.

精品文档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一种刑罚。

第九节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根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量刑的根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肯定刑罚处分,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肯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二)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平安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精品文档

三、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一般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成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觉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操纵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电戛和裁判。(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除了上述自首的一般概念外,《刑法》还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分。

(二)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第十节犯罪的类型

一、犯罪的种类

新《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平安罪,危害公共平安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每一类犯罪

.

精品文档

又包含假设干个不同的罪名。本节仅对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两类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作进一步的阐述。

二、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庞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贪污贿赂罪的具有以下特征:(1)本类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别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2)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成心。(3)本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行为。(4)本类犯罪的客体,局部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全部权;局部犯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贪污贿赂罪包含以下具体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以下就几种主要的犯罪进行介绍。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它,《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精品文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则构成犯罪。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庞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或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渎职罪

(一)读职罪的概念与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读职罪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成心,也可以是过失。(3)

.

精品文档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渎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读职罪的种类

渎职罪包含三十多种具体犯罪,以下就几种主要的犯罪进行介绍: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一是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范围实施有关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